觀點PK:汽車經銷商加價賣車,到底違不違法?

觀點PK:汽車經銷商加價賣車,到底違不違法?

豐田汽車社長豐田章男近日稱公司從未給出口到中國的豐田汽車加價,把國內汽車經銷商加價賣車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經銷商加價銷售現象由來已久,有句話叫做“存在即合理”,既然經銷商可以降價促銷,那麼,加價銷售又是否存在合理性呢?或者說,經銷商加價賣車,真的違法嗎?針對這一現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觀點,並就此展開激烈的討論。

正方:任何形式加價賣車都違法

經銷商加價賣車是違法的。首先,作為商家,汽車經銷商賣車必須明碼標價,這是最基本的行為規範,否則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的規定,構成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商務部2018年7月出臺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那明碼標價,就可以加價賣車了嗎?答案是否定的。

在政府對商品有限價的情況下,商家漲價超過政府限價,就屬於違法行為。而汽車屬於沒有政府限價、只有廠家指導價的情況,這時候,汽車經銷商隨意加價,會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退一步講,經銷商這種隨意加價的行為,也會擾亂正常市場競爭秩序,導致市場秩序紊亂。

如果汽車經銷商是在和消費者簽訂協議之後另外加收費用,比如以車源緊張為由,要求消費者額外交一筆費用才能提前提車,這種情況更屬於違法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專案、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實際情況下,很多經銷商是以“搭售汽車用品”的形式來變相加價,比如300元的腳墊以3萬元賣給消費者,這種“搭售”行為不僅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汽車經銷商也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

所以,汽車經銷商不管以哪一種形式加價售車,都屬於違法行為。

事實上,對於汽車經銷商加價銷售是否違法這個問題,相關執法部分已經用實際行動給出了答案。

2019年10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總局反壟斷局依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規定,對豐田汽車(中國)投資有限公司罰款8761。3萬元,原因是這家公司旗下的雷克薩斯品牌涉嫌壟斷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製造虛假供不應求現象,強制消費者加價購買。

對於經銷商加價銷行為,廠家也是嚴厲禁止的。2020年年底,有使用者舉報某坦克品牌經銷商加價交付坦克300越野版2。0T征服者車型,對此,坦克品牌官方對該經銷商做出了永久取消其品牌經營授權的處理,同時釋出公告稱,對於長城官方授權的坦克品牌經銷商嚴格管控,如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一經查實將會嚴肅處理。

不光在中國,美國經銷商也會加價銷售,廠家對此也表示反對。福特汽車曾警告經銷商,加價正在損害福特品牌的品牌形象,對消費者的滿意度正在產生負面影響。

通用汽車則向經銷商發出警告:如果出現過度加價,他們將失去科爾維特Z06的配額,面臨無車可賣的局面。如果警告無效,發現不道德的加價銷售行為仍在繼續,將採取更嚴厲的措施。

反方:經銷商加價銷售不一定違法

汽車經銷商加價賣車不一定違法,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問題逐漸深入探討這個現象的合法性。

一,什麼是加價,在什麼基礎上加的價?

顧名思義,加價就是在某一價格基礎上漲價,那這個基礎價格是如何定義呢?市場成交價?廠家指導價?經銷商的明碼標價?甚至是優惠縮水我們也把它認為是漲價甚至是加價?

二,那麼,基礎價格是誰來確定呢?

實際上,一輛車並沒有“定價”。我們可以看到一輛車上市的標價,都是廠家指導價,或者叫做建議零售價,也就是說,這個價格並非硬性規定,可以低,也可以高。

《價格法》第11條規定,

經營者有權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在我國,經營者可以自主定價的範圍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範圍並適合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汽車屬於自主定價範圍。

既然是市場調節價,那麼就是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透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這種價格最容易受到市場供求關係的直接影響。同時,市場調節價還極易受到經濟的發展和市場供應品種的影響,價格呈現出多樣化的狀態。同一款車型在不同的地區,甚至同一地區不同經銷商處賣不同的價格是很正常的。而一個經營者在不同的時間對同一款車賣不同的價格也是正常的。

三、什麼樣的價格才是合理的,超過這個價格算加價呢?

根據我國《價格法》第8條的規定,

經營者確定市場調節價的基本依據有兩個:一是生產經營成本;二是市場供求狀況。

換言之,一輛車賣得貴還是便宜,除了跟成本相關外,還跟市場供求關係相關,供不應求賣得貴,供過於求賣得便宜,這是正常的。

四、那自主定價是不是屬於隨意定價?

經營者依法享有自主定價權並不是說經營者就可以毫無約束地為所欲為,脫離經濟規律、市場現實和法律規定隨意定價。相反,價格作為競爭的重要手段,必須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真實反映產品的質量和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貫徹“優質優價”、“按質論價” 的原則,為消費者提供價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經營中獲取合法利潤。

對於合法利潤,並無一個明確的界限。法律界普遍認為:只要經營者遵守國家的價格法律、法規,透過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和採用高新技術開發新產品來提高商品和服務的附加值等等手段獲得的超額利潤,以及經營者依法以拍賣、競價、招標等市場經濟方式取得的利潤都屬於合法利潤。這裡著重強調的是在市場競爭中獲取的,也就是說,只要在一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下,經營者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新創造的部分價值就是合法的利潤。

五、加價銷售是不是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法》第十四條對不正當價格行為有所明確,其中包括:

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採用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等。

換言之,如果廠商沒有不正當價格行為,只是因為生產經營成本的變化和正常的市場供求狀況變化而調整了價格,那就合理合法。

六、加價是否涉及哄抬物價和價格歧視?

汽車加價和哄抬物價、價格歧視之間不能簡單的劃等號,哄抬物價和漲價有很大差別,一般說來哄抬物價有四個特徵:

1、捏造散佈漲價資訊,大幅度提高價格;2、是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也就是生產成本和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經營者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漲價了;3、在某一地區或者某些領域帶頭漲價的;4、囤積居奇,致使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也就是說造謠惑眾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漲價的、囤積居奇的,都在重點打擊的範圍之內。

價格歧視則是指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就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對若干買主實行不同的售價,則構成價格歧視行為。

要判斷經營者成本有無變化和經營者有無正當理由,對於普通消費者而言是有很大難度的。所以,具體到某款車型加價是否合理合法,判定難度很大,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去界定。

綜上所述,汽車經銷商加價不一定違法。

對此,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