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聞】狗對路燈杆撒尿觸電死亡,主人向物業索賠5萬……

【奇聞】狗對路燈杆撒尿觸電死亡,主人向物業索賠5萬……

寵物犬在小區路燈杆旁撒尿

觸電死亡!

主人向物業索賠5萬!

調解員說:雙方都有責任!

事發2021年7月25日傍晚,上海。孫某某像往常一樣帶著寵物犬出去遛彎。寵物犬按慣例來到了小區一盞路燈旁,抬起後腿對著路燈杆撒尿,不料想竟然如被電擊一般倒在地上抽搐發抖。孫某某立刻將寵物犬送去某寵物醫院搶救,經醫生檢查系觸電而死亡。

事後,孫某某在小區物業管理人員趙某某的陪同下,仔細檢查了那盞惹禍的路燈,發現路燈杆已嚴重鏽蝕,部分電線已裸露在外,存在嚴重的漏電情況。事發時,寵物犬剛好尿到了裸露在外的電線,導致觸電死亡。

此後,孫某某多次與小區物業公司趙某某協商,要求賠償寵物犬損失和精神損失賠償。但物業公司趙某某堅持以路燈杆電線裸露在外系颱風等外界因素所致、非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為由,只答應賠償寵物犬部分損失費,其餘賠償訴求均予以拒絕。

8月20日,孫某某來到普陀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寵物犬全部損失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5萬餘元。

在與調解員的溝通中,物業公司趙某某解釋:

導致小區路燈漏電除颱風帶來的持續暴雨影響外,燈柱長期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蝕亦是燈柱損壞的重要原因。其認為,孫某某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寵物犬的全部損失費和精神損害費共計5萬餘元費用太高,故不接受賠償要求。

調解員從法律角度出發告知趙某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物業公司在明知燈柱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蝕、會使燈柱損壞的情況下,未積極主動履行法定義務加以制止,長期放任違法行為的發生是導致燈柱鏽蝕的成因之一。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物業公司長期未對燈柱安全隱患進行排查並及時養護,特別是明知颱風暴雨會對燈柱安全破壞,並且在政府有關部門在臺風暴雨來臨之前三令五申要求排查安全隱患的大前提下,未組織人員及時發現燈柱安全隱患是導致燈柱漏電的主要成因。因此,趙某某以“導致路燈漏電除颱風帶來的持續暴雨影響外,燈柱長期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蝕亦是燈柱損壞的重要原因”的辯解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更不應將其作為拒絕承擔賠償的理由。

趙某某聽了調解員的釋法析理後

認識到物業公司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

同意在合理的範圍內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接著,調解員又與孫某某進行當面溝通,孫某某表示:

物業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公共設施管理的法定職責,致使小區內公共設施及安全措施長期得不到有效保障是造成本起糾紛的全部成因,幸虧這次寵物犬出事暴露了漏電隱患,否則危及居民後果更不堪設想。

調解員在對孫某某一番勸慰後,告訴孫某某:

現有監控影片顯示由於孫某某在遛狗時未將狗拴牢,導致其徑直走向它熟悉的燈柱下撒尿,是未盡安全義務的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燈柱長期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蝕亦是燈柱損壞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見物業公司不願承擔全部責任的訴求有一定的法律依據。

孫某某最終認識到了

自己在這起糾紛上存在不妥之處

表示願意減輕物業公司賠償責任

最終同意放棄精神損失費主張

最終,在調解員的引導下,糾紛雙方最終互諒互讓,就此案糾紛調解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調解協議書。

【案例點評】

這是一起因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設施管養特別是在臺風來臨之際對公共設施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寵物意外傷害案件。本案中,小區路燈漏電造成寵物犬觸電死亡,如果處理不及時,將造成小區業主對公共設施的恐懼心理,對業主正常生活作息秩序產生嚴重干擾,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在該起糾紛的調解中,調解員對寵物犬主人情緒進行安撫,並針對本案爭議焦點即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進行調解,調解員採取法理情相結合的方式,說服雙方當事人認識到自身應承擔的責任,最終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有效避免了矛盾的擴大和升級。

轉載來源:遼瀋晚報、北京時間、上海市普陀區司法局,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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