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豪車保時捷同一故障修六次沒修好,退換車並索賠合理嗎?

百萬豪車保時捷同一故障修六次沒修好,退換車並索賠合理嗎?

100多萬的保時捷新車,使用不足兩年,發動機故障同一問題維修超過6次仍不能解決。

據李先生反映,他購買一臺保時捷Panamera不到兩年,發動機就出現故障。此後,他就該問題向4S店反映十餘次,並多次進店檢查及維修,但至今故障仍然沒有得到解決。截至發稿前,4S店從不肯退換車到同意退車,但李先生提出用車期間及折舊費由對方承擔的訴求,雙方未能達成共識,現在李先生已經委託律師提出訴訟,等待法庭判決。

車主經歷

提車當天就出現故障 兩年內屢修不好

李先生告訴南都記者,他在2019年9月7日,以上公司牌的形式,與廣州市捷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簽訂汽車銷售合同購買保時捷Panamera,裸車價為111。2萬元。他於十多天後提車。沒想到提車當日,車輛便出現發動機故障。經銷商售後人員經過長時間檢修後,告知發動機故障已解決,車輛可以正常使用 。但之後李先生使用車輛時,發現發動機故障依舊存在。

因車輛發動機故障原因,李先生於從2019年9月,到2021年8月份,期間曾經十多次向捷成汽車公司反映車輛發動機故障等問題,但據他反映,捷成汽車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給他。因車輛發動機故障原因, 李先生分別於2020年3月30日、6月11日 、7月12日 ,2021年1月6日、1月27日多次前往捷成汽車公司進行售後維修 ,但車輛發動機故障的問題仍沒有得到解決。不僅如此 ,每次在維修後次日,問題又再次出現。後來,發動機故障越來越嚴重 ,已經出現功率低、無法正常爬坡行駛 、不能行駛高速公路等諸多問題。

百萬豪車保時捷同一故障修六次沒修好,退換車並索賠合理嗎?

據李先生反映,他的車輛故障,至今沒有修好。 (車主供圖)

另外,剛提車才幾天,李先生還發現自己花費6萬元選裝的輪轂配置存在被腐蝕的質量問題 。李先生曾於2020年9月25日 、2021年1月30日向捷成汽車公司反饋,最終未獲得解決。

李先生告訴南都記者,當他與對方就故障問題進行溝通時,才發現自己的車輛由於上了公司牌,連三包憑證都沒有。對方工作人員告訴他,上公司牌的車輛不能享受三包,這是按照汽車三包的規定執行。由於他的車輛不符合汽車三包退換車的要求,因此無法為他進行退換車。

不過,據南都記者瞭解到,日前經銷商已經同意了他的退換車訴求。但是,雙方在賠償費用方面,產生了極大分歧。

李先生指出,為了購買該車 ,除花費車輛裸車價111。2萬元外,還支出車輛購置稅98407。08元 、車輛保險費33998元、上牌費用及其他服務費14000元,金融按揭產生的利息達到90858。07元,因維修產生的費用15682。3元等。自提車當日出現的發動機故障問題,在不足兩年時間內,已維修6次以上,仍未能獲得解決,且問題有越發嚴重的現象,因該車存在的問題始終影響使用者的正常使用、生活,甚至隱藏巨大的安全隱患,導致購買該車的目的無法實現。李先生認為,從該車輛在提車之日就出現發動機故障,看來車輛在出廠時本身已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

百萬豪車保時捷同一故障修六次沒修好,退換車並索賠合理嗎?

李先生對經銷商一直查不到故障原因也表示不滿。 (車主供圖)

由於經銷商不能滿足他的訴求,李先生已經委託律師走法律訴訟途徑,並提出了系列仲裁請求。除了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配置車輛外,賠償支出的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上牌費用及其他服務費、賠償金融按揭產生的利息、賠償因維修車輛產生的費用,並承擔其因合法維權支付的律師費用和本案全部仲裁費用。然而在仲裁期間,出於證據保全的考慮,李先生一直無法使用該汽車,甚至無法做正常的保養,導致車輛一直停駛,而李先生還要額外付出其他的交通費用。從李先生購車至今已接近兩年半,車輛一直無法使用,給李先生帶來了極大的困擾和損失,也不知道這種狀況將要持續到何時。

經銷商聲音

退換車已經是讓步 車主索賠要求難以接受

南都記者致電李先生購車所在的廣州市天河保時捷中心,據該公司一名梁姓銷售人員表示,李先生的車輛是他經手銷售的。自從提車之後,他與李先生已經接觸較少,對於李先生的車輛所出現的問題,他也不是十分清楚。他指出,李先生購買的車輛為公司牌,享受不了汽車三包一事,李先生不會不知情。而李先生的車輛出現問題之後,負責接車的一名黃姓售後顧問則介紹,李先生的車輛提車當天,的確出現了故障燈提示,不過當時問題已經得到解決。但據李先生反映,他將車開回去之後,故障燈又出現。而在此次李先生維權期間,也曾經多次向他們反映車輛故障,但真正進店維修的次數,也就是兩到三次,並沒有像李先生所說那樣達到六次。不過,具體多少次,他也要翻查一下維修記錄。而有一次李先生的車輛放在維修車間時間還比較長,店裡的維修技師經過多次試車之後,沒有再發現問題,才將車交還給李先生。至於李先生的車輛為何仍然出現問題,他們也覺得奇怪,至今不清楚故障原因。

百萬豪車保時捷同一故障修六次沒修好,退換車並索賠合理嗎?

保時捷經銷商對李先生要求退車的同時,還提出索賠相關費用不能接受。(車主供圖)

而該公司一名內部人士則告訴南都記者,由於李先生上的是公司牌,按規定不屬於家用汽車範疇,不能享受到國家汽車三包政策。因此,他們當初不能滿足李先生提出的退換車要求,也是按照規章辦事,並非有意刁難。後來,對於這臺不屬於三包性質的新車,基於客戶的要求,他們也願意按三包退車,並可以按比市場價高的價格進行回收。但是,李先生對於他使用兩年產生的折舊費不願承擔(這個國家三包法是有公式的),提出按兩年前購車價原價退車及同等退車條件,還有上牌費、用車兩年間的保險費,還有貸款利息,甚至用車兩年間保修產生的費用。而事實上,他們並沒有收取李先生的維修費用,作為經銷商,他們是提供保修之後,再從廠家那裡收到保修款。因此,雙方分歧很大,無法達成共識。現在李先生堅持自己的訴求,並透過法律途徑解決,他們也希望能夠由法官來分辨是非。

律師說法

車主部分索賠費用存在爭議

有業界人士指出,李先生購車時,車輛上的是公司牌,因此,如果按照汽車三包法規定,屬於非家用車範疇。保時捷經銷商以此為理由,拒絕給李先生退換車,也屬於按章辦事。對於車主李先生提出的一系列訴求,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三包僅限於家用車範疇 但適用《產品質量法》、《民法典》

對此,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鄭旭森律師指出,國家的汽車三包規定的適用物件是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從一般情況來說,透過看車輛的所有權人來判定用途。一旦車輛上公司牌,就應該理解為生產資料了。由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是適用於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本案中李先生是以公司名義購買汽車,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和《民法典》。

鄭旭森表示,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同時符合三個要求。第一,產品質量應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假如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還應當符合該標準。第二,要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除非事先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第三,要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特定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鄭旭森指出,上述特定情形包括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以及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鄭旭森律師認為,“根據上述規定,如果李先生的車輛出現多次故障影響正常使用,則有權要求退車或者換車,並要求銷售者賠償損失。”

車主提出的部分索賠費用存在爭議

廣東華安聯合律師事務所曹培傑律師則認為,李先生要求保時捷一方更換同品牌同型號同配置車輛,首先仲裁員是否會支援,這是個問題;其次,在仲裁員支援的前提下,對方會主張車輛已經被車主使用了兩年,而要求車主承擔車輛的折舊部分。在他看來,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仲裁員支援折舊的可能性很大。李先生提出對方賠償支出的車輛購置稅,應參照車輛的折舊來打折處理。

車主要對方賠償支出的車輛保險費、上牌費用及其他服務費,這個訴求存在爭議。因為,以前車輛使用過程中已經發生的這些費用,不應當由經銷商承擔。至於賠償因維修車輛產生的費用,這個合情合理。而律師費用、本案全部仲裁費用,買車合同中如果約定了爭議解決方式是仲裁,那就沒有問題。仲裁費用一般是申請方墊付,敗訴方承擔;仲裁也會支持勝訴方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同時,曹培傑稱,按照他之前受理的多宗汽車類訴訟案件分析,上述多個規定都顯得比較含糊,這其實對原告不利。在汽車質量糾紛方面,有些細節法律規定不太明確,這也會增加車主方維權的困難。

出品:南都汽車質量觀察室

採寫:南都記者 梁羅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