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斯拉上訴:後翼子板切割不算事故車,不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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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斯拉法律顧問許暉12月6日晚打破沉默,就“特斯拉隱瞞事故銷售二手車”一案的判決結果向第一財經記者獨家迴應稱:“特斯拉不存在欺詐行為,我們將提起上訴。”

特斯拉方面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我們充分尊重法院的判決,但部分情況在一審未得到充分展現,我們將利用上訴的機會來澄清。同時配合法院的指導,提供更多支援性檔案。”該公司還稱,涉事的特斯拉車輛並未在特斯拉自己的門店發生維修。

是否隱瞞“結構性損傷”成爭議焦點

特斯拉上訴:後翼子板切割不算事故車,不構成“欺詐?

12月4日,微博網友“特斯拉維權車主-”在微博發文稱,特斯拉公司由於向其出售了一輛存在大面積切割、焊接的官方認證二手車,據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一審裁定構成欺詐,需要向車主退還379700元購車款並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賠償1139100元。

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到,有結構性損傷的車輛一般被認定為“事故車”。原告車主在使用其在特斯拉二手車平臺上購買的一輛Model S二手車發生故障後,得知該車輛曾發生過車輛左後身輪胎上方翼子板的切割和重新焊接的維修記錄,但其在購買該二手車的時候,特斯拉並未告知。

對此,許暉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和其他二手車平臺的認證一樣,特斯拉也是基於國家對二手車鑑定評估技術的規定,對車輛進行70多項關鍵標準的檢測,其中包括車輛是否有結構性的維修,如有結構性的維修,我們肯定會告知消費者。但涉事車輛的翼子板維修未對車輛構成結構性的損傷,我們在對車輛進行整體檢測評估時,該翼子板的異常並未進入我們評估的專案,因此並不存在隱瞞。”

翼子板更換等於“事故車”?

第一財經記者查詢《GB∕T30323-2013二手車鑑定評估技術規範》檔案發現,翼子板包含在二手車輛評估的專案中,但是並非作為認定事故車的必選專案,也就是說翼子板的更換並不能說明車輛為“事故車”,而是要看關鍵的結構件是否在事故中發生損傷。

在上述檔案對翼子板的定義為“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上的一種覆蓋件”,並歸類為車身外觀序列。第一財經記者查詢《GB/T4780-2000汽車車身術語》中關於“覆蓋件”的描述,“覆蓋件”是覆蓋在車身骨架表面上的板製件,區別於“車身結構件”。

基於法律的判斷以及涉事車輛維修的性質,許暉向第一財經記者重申特斯拉不構成欺詐,並決定上訴。他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特斯拉在一審的舉證已經比較詳盡了,現在我們會按法律程式規定的在15日內提起上訴,並準備補充材料。”

第一財經記者也在微博上聯絡到原告車主,近一年多來,一直致力於特斯拉的維權工作。他在微博上援引《GB/T4780-2000汽車車身術語》來表達了自己對“車身結構件”的理解。

“車身的結構件事組成車身本體的部分,車身本體是指結構件與覆蓋件焊接或者鉚接之後不可拆卸的總成。”他寫道,“(涉事車輛)切割部分時從C柱切割掉了整個一側的後圍,而切割部位是特斯拉原廠與C柱一體焊接或者鉚接成型的整體。”認為,翼子板的維修部分涉及到了車輛的結構件,屬於“結構性損傷”。

他所說的C柱是指車輛減震器的懸掛部位,該部位屬於車體骨架檢查專案,對判定事故車輛起到決定性作用。但根據特斯拉方面的說法,該損傷僅涉及翼子板而不涉及車體骨架,不影響車輛的安全使用。

有專家認為,如果特斯拉涉事車輛僅對翼子板在刮擦後進行了切割和更換,而且從維修後的使用來看,也沒有對車輛轉向、制動和照明裝置等安全性裝置造成影響,那麼就不能認定為結構性損傷。

“賓利案”可作為判例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專家委員,朗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合夥人武峰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該案目前正處於司法審判階段,我們雖然無法就一審判決發表評論,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以往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同類案件的判決可以作為參考。”

武峰律師是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的廣受關注的“貴州賓利案”的主辦律師,但他並未參與此次特斯拉案件。賓利車主楊某2016年狀告經銷商欺詐,一審法院裁定經銷商欺詐,作出“退一賠三”的判決,判處經銷商賠償金額2200多萬,經銷商不服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2018年12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法院關於“退一賠三”的判決,酌定經銷商賠償購車者11萬元。後來,賓利車主楊某不服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駁回楊某的再審申請。

特斯拉上訴:後翼子板切割不算事故車,不構成“欺詐?

“這兩起案件爭論的焦點都在於商家是否對消費者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隱瞞,以及客觀上是否存在導致消費者締約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故意隱瞞並誘使另一方當事人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是判定欺詐的主觀構成要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對賓利案件這一同類案件的裁判,法院可以從該案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專門約定、問題是否嚴重及相應處理措施是否複雜、是否給消費者造成較大不利影響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認定。”武峰律師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他認為,在二審中,法院將需要對特斯拉有無對消費者主觀上的故意隱瞞車輛的問題進行查明認定,同時需要查明認定案涉車輛的左後翼子板的維修是否屬於“重大事故”和“車輛結構性損傷”,即是否屬於應當告知消費者的範圍,以及是否存在導致消費者締約目的不能實現的客觀情形。

武峰律師同時表示,在賓利案中,法院最終判決經銷商“不構成欺詐,但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因此酌情給予消費者一定的經濟補償,但遠低於欺詐“退一賠三”的金額。“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不等同於欺詐,兩者還是具有明確的法律界限區別的。”他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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