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出臺,8月1日起實施

據微信公眾號“深圳釋出”近日釋出的相關資訊顯示,《深圳經濟特區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下文簡稱為《條例》)將於8月1日起實施,同時這也是國內首部關於智慧網聯汽車管理的法規。

深圳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出臺,8月1日起實施

據瞭解,《條例》將智慧網聯汽車劃分為有條件自動駕駛、高度自動駕駛和完全自動駕駛三種類型,並從道路測試、准入登記,使用管理、交通違法及事故處理等多個方面出發,對智慧網聯汽車的發展和管理提供全方位、全鏈條的法律支援和規範。

在准入登記方面,《條例》中指出,我國對機動車產品進入市場實行准入管理制度,智慧網聯汽車需列入產業目錄,並經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同時,鼓勵智慧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參考國際先進標準,組織智慧網聯汽車和相關行業的企業、機構,制定引領性、創新性的智慧網聯汽車產品及相關團體標準。

深圳智慧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出臺,8月1日起實施

使用管理方面,《條例》也機型了一系列的相關規定,其中包括明確安全提示規則、駕駛人的接管義務、售後服務責任等。具體而言,智慧網聯汽車應配置自動駕駛模式外部指示燈,在自動駕駛模式下行駛時應開啟指示燈向其他車輛和行人發出明顯的安全提示;有條件自動駕駛和高度自動駕駛智慧網聯汽車的駕駛人,在自動駕駛系統提出動態駕駛任務接管請求時,應當響應接管請求並立即接管車輛;智慧網聯汽車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建立健全產品售後服務機制,在車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故障或者緊急狀況時,提供及時全面的技術支援或者救援服務。

而在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方面,《條例》中規定,有駕駛人的智慧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或者有責任的事故,應由駕駛人承擔違法和賠償責任;在無駕駛人期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智慧網聯汽車一方責任的,應由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如相關交通事故系智慧網聯汽車存在缺陷導致,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規定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生產者、銷售者請求賠償。

此外《條例》中還明確指出,為加強資料保,智慧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應當制定資料安全管理制度和隱私保護方案,並將儲存資料的伺服器設在中國境內,未經批准不得向境外傳輸、轉移相關資料資訊。同時,相關企業收集、處理的資訊應與車輛行駛、交通安全有關,不得違規收集、處理其他無關資訊、使用者個人隱私資訊,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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