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後可不可以不過性生活,法律這樣說,網友:原來如此

結婚後可不可以不過性生活,法律這樣說,網友:原來如此

現實生活中,因為各種因素,有愛無性的夫妻也有很多。有的丈夫或者妻子不懂得尊重體諒對方,在有慾望時強行要求過性生活,會給對方造成困擾。

結婚後可不可以不過性生活,法律這樣說,網友:原來如此

對於這個問題,經常有人問我,夫妻有過性生活的義務嗎?換句話說,是不是結了婚,就一定要過性生活?法律是怎麼說的呢?實話實說,這個問題在我們國家有點爭議,法律表述的不是很清楚。老外就比較直白,比如德國、瑞士民法典明文規定:夫妻有互負性生活的義務。然而我們國家的婚姻法有點害羞,沒有明確性生活是夫妻的權利或義務,也沒有明確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換句話說到底夫妻到底有沒有性生活的義務,需要從立法意圖和條文中去揣測。婚姻法第四條說夫妻要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啥叫相互忠實?一般理解就是夫妻雙方均不得出軌,說直白點就是不能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但是法律並沒有說,夫妻之間必須進行性生活。但學者們一般認為,夫妻的同居義務,實際上就是性生活的委婉說法。總結案例中法院的觀點,他們認為夫妻的同居義務也可以從婚姻法第3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第32條:“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中推斷出來。同居義務核心就是夫妻性生活。而且法院認為,同居權利是一種請求權,不是一種支配權。通俗點說,要和配偶進行性生活,必須要請求,而不是命令。否則可能構成婚內強姦。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確認夫妻有性生活的義務。比如在某健康權侵權案件中,丈夫因pc染上性病,他明知自己染病卻仍然與妻子進行性生活,導致妻子也染上性病。天津某法院審理後認為,丈夫侵犯的是妻子的健康權,而不是性自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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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案子還有個重點,如果妻子知道丈夫有性病,還會不會跟他性生活?在2002年的一起侵權案件中,一名丈夫的“命根”被車禍損傷,導致無法進行性生活,江蘇某法院支援了妻子的賠償請求,理由是丈夫因侵權導致無法進行正常的性生活,必然導致夫妻二人肉體和精神上的嚴重痛苦,因此判決侵權人賠償丈夫11萬元,賠償妻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從這個案例中可以看出,法院認可妻子對丈夫有性生活的權利。權利的另一面即義務,所以夫妻之間也有性生活的義務。由於夫妻有進行性生活的權利、義務,所以一般也不成立婚內強姦。當然,特殊情況除外,司法實踐中,在分居、離婚訴訟期間、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情況下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可能構成強姦罪。你可能會問,我就是不想過性生活咋辦?一點也不想!那請您離婚吧。別耽誤對方。性生活是夫妻和諧的重要因素,長期無性婚姻,會帶來夫妻感情、家庭的破裂,滋生很多不和諧因素。而且,最重要的是,如果長期拒絕妻子或者丈夫過性生活的要求,法官也會認為你們夫妻感情已經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