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答案」債務人欠款不還,可否拿走其物品抵債?

【法律諮詢】王先生諮詢:喬先生幾年前借了我15萬元,按照借條約定早就應當歸還了,喬先生一直推辭。前幾天聽朋友說,喬先生又開了一家超市,我也過去超市看了,其間碰見喬先生,他還是一直推辭不還錢,我越想越生氣,這年頭“欠錢的是大爺”,有錢開超市,沒錢還錢,我想諮詢,我可否直接從超市裡拿走一些貴重的物品抵償我的欠款。

【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採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範圍內採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律師分析】這裡出現了一個重要的法律術語,“私力救濟”,是指當事人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靠自身的實力,自行救濟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權利。私力救濟確立賦予了公民一定條件下的自我保護的權利,但相比於公力救濟,私立救濟容易被濫用,所以受到了嚴格的限制。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必須是以必要為限度,同時還應當符合情況緊迫這一硬性要求,比如說,有客人到飯店吃飯,結賬時發現沒有帶足夠的費用,這個時候飯店是有權暫時扣留一定財物作為保障措施的,當然民法典也規定扣留後需要立即請求有關機關介入,以維護合法權益

具體到案情來看,喬先生欠錢不還的事情的確令人氣憤,但王先生並不能直接去喬先生的超市拿東西頂賬,私力救濟必須是情況緊迫下的權宜之計,王先生並不符合這個要求。在沒有經過喬先生允許下,王先生如果直接拿走超市物品,將涉嫌構成盜竊罪。

【律師提醒】王先生可以透過起訴方式進行救濟,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財產保全喬先生超市物品,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