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主犯陳繼志被判24年正義不會缺席邪惡必受法律嚴懲

唐山打人案主犯陳繼志被判24年正義不會缺席邪惡必受法律嚴懲

唐山案宣判了,首犯陳繼志被判24年,其餘27名同夥兒領刑十一年至六個月不等。

陳繼志,1980年11月29日[12]出生,河北唐山人,曾任唐山韻弘水產品養殖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山市異域風情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股東,系唐山尋釁滋事、暴力毆打他人案件的主要罪犯

眾人拍手稱快之際,胡錫進老師發文,提出了一個很理性的問題

陳繼志的刑期是否過重?司法宣判是否受到了輿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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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探討,歡迎交流。

第一,陳繼志的刑罰,是比較適當的。

首犯陳繼志有8個罪名,分別是:

尋釁滋事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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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菜名這都能湊成一桌子菜了,堪稱無惡不作,五毒俱全。

但這些都沒有到達要判無期的程度,只能判有期。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雖說已經接近頂格,看似有點重,但真計算起來,陳繼志8項罪名對應的刑期單獨相加,是很有可能超過35年的。

因為有期徒刑最高就是25年,所以才數罪併罰,一下減了10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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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他還有兩個從重情節:

1、他有同夥27人,同夥有11個罪名,被定性為惡勢力組織。

2、事情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

所以,單從刑罰來說,法院宣判的結果接近頂格,又留了餘地,我認為還是適當的。

第二,個人淺見,目前更迫切需要破解的難題,似乎不是輿論“裹挾”辦案。

而是沒有“輿論”,案件無法推動(這種例子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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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事件的具體罪名是尋釁滋事,刑期最高5年,差不多是24年刑期的五分之一

所以陳繼志大部分的刑期,對應的是過往的罪責。

為什麼今日才追究呢?是過去10年都沒有人報案嗎?不大可能。

當時是誰經手的案子,誰從中包庇,如何包庇,中間還有無其他牽涉,這些都還沒個說法。

胡老師擔心司法被輿論裹挾而重判陳繼志,在我看來恰恰相反。

正是因為陳繼志團伙橫行多年,直至唐山打人事件得到輿論關注才“翻車”,老百姓才會認為社會正在傾向“輿論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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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讓大家不這麼想,根本不需要想方設法關掉輿論的聲音,或是作蒼白無用的呼喊。

只要司法機關有一起案辦一起案,辦得清白、辦得漂亮、辦得踏實,讓輿論再無用武之地,就足夠了。

第三,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唐山打人案其實還沒辦完。

陳繼志是80年出生,今年42歲,判了24年。如果不出意外,等他重回社會,已經是66歲的老人(涉黑涉惡不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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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盤踞,呼群結黨無惡不作,一朝剷除,雷厲風行大快人心。

但在鼓掌歡呼之餘,還是要重申上一篇文章談過的觀點:

遲來的正義與邪惡同罪,沉默的人即為幫兇。就像聖人早有箴言:

“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過與?”

事實證明,三年掃黑除惡,終究有光照不進的地方,如果不是幾個女孩兒的慘呼與鮮血驚動世人,這幫“虎兕”還將逍遙法外。

虎兕有罪,開啟牢籠的人亦罪責難逃。從這一點來看,這起案件不僅判得不重,甚至可以說還沒有辦完。

所以最後,提兩個期望,講兩點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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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望:

第一是希望此案不要像孫小果案一樣,人進去以後,沒多久又託關係找路子放出來;

第二是儘早公開對保護傘和紀檢瀆職人員的處理情況。

看法:

第一,百姓所呼,民心所向。重民意,安民心,才盼得來國運隆昌;

第二,正義根本不該遲到,正義必須一喊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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