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大家好,我是戴斯李老師。

今天我們聊一聊:怎麼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無論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都是透過自然人提供勞動來獲取報酬。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具有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

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規調整,國家對勞動關係有強制的法律規定,勞動關係雙方必須遵守,

不得以合同排除法律的適用。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兼有人身平等性與人身隸屬性。

其中人身隸屬性是勞動關係的本質屬性,是勞動關係客觀外在的表徵,也是勞動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核心特徵。

勞務關係不適用勞動法規調整。勞務關係是指按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以自己的技能、知識或設施為他方提供勞動或服務,自行承擔經營風險,於他方沒有人身隸屬性,只是由他方給付報酬的社會關係。只要雙方遵守意思自治原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利益,法律一般不加以干涉。

怎麼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區分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應從關係主體、行政隸屬、關係穩定三個不同的方面來分析:

一、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

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並且作為勞動關係主體的勞動者有嚴格的限制,勞動者必須是16週歲以上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領取養老待遇具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

勞務關係的主體範圍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勞務關係。

二、行政隸屬關係不同。

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組織領導的行政隸屬關係,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領導和管理、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規章制度勞動者都必須遵守。

在勞務關係中,勞動者雖然是在僱主的授權或指示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勞務活動,並接受僱主的指揮、控制、支配、監督和管理,但是,勞動者不是僱用單位的成員,也不必遵守該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僱用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一種平等的人身關係,不屬於行政上的隸屬關係。

三、關係穩定性不同。

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

勞務關係中一般具有臨時性,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勞動過程主要依靠勞動者獨立完成,勞動內容也並非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的組成部分。

在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具有勞動關係時,可考慮下列三個因素: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