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規定一夫一妻,為何很多人有很多姨太太?民國的法律解釋絕了

民國規定一夫一妻,為何很多人有很多姨太太?民國的法律解釋絕了

大家都知道,古代一夫多妻,即一名正妻和多名小妾。但這不是意味著古代實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古代依舊實行的是一夫一妻制,社會和法律只承認一個男子可以和一群女人生活在一起,但只能承認其中一人為配偶,其餘的人只能為妾。

但是妾的地位極其低下,“譬如毆妻與毆妾,刑罰便有輕重,出妻與出妾,條件亦有寬嚴。妾在家庭中雖亦為家屬之一員,其在法律上之行為能力,則極其微弱;即單就管理家財一層而言,妻在之日,為妾者便無管理家財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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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此,古人說“諸侯無二嫡”,嫡長子的地位要遠高於庶子。如果說古代是因為封建落後,那麼民國時期出現了一夫多姨太太的現象,就令人有點不解了。民國時期,特別時“五四”運動後,一夫一妻制被真正實行起來,而且被寫入婚姻法。

然而,無論從名人傳記中,還是影視作品中,我們都能看到權貴階層男子身邊有多個女人。比如張作霖有六位夫人,娶了三、五房姨太太在民國非常常見,有的甚至擁有幾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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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滅亡後,北洋政府頒佈了《民國民律草案》,這是延續《大清民律草案》的內容。雖然法律條文中沒有出現妾的字樣,但有“嫡子”、“庶子”的法律規定,這意味著默認了妾制存在的合法性,默許了妾的繼續存在。

大理院是北洋政府時期的最高審判機關,在日常審判中也承認了妾的合法性及在法律中的地位,比如大理院民國七年上字第九二二號判例曰:“妾為家屬之一員,應與其他家屬同受相當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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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民國初期當權者對納妾的態度很曖昧。直到1930年,南京國民政府終於公佈了《親屬法》,裡面明文規定納妾制度應該廢除,原文如下:

“妾之制度,亟應廢止,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承認其存在,其地位如何,毋庸以法典及單行法特為規定。至其子女之地位,例如遺產繼承問題,及親屬結婚限制問題等,凡非婚生子女,均與婚生子女同,已於各該問題分別規定,固無須另行解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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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是很清楚,但沒有對繼續納妾做何種懲罰規定。正因此,民國時期的婚姻法實際上是默許、放縱納妾的行為。另外,結合《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第1123條第3項的規定,“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正是這些默許的規定,使得民國時期權貴們納妾現象層出不窮。

參考資料:《揭秘古代一夫多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