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父母同住,是多分遺產的“籌碼”嗎?

與父母同住,是多分遺產的“籌碼”嗎?

老崔和王老太育有二子三女,老兩口相繼去世後其在農村建造的房屋因拆遷置換了兩套樓房,大兒子崔成與小兒子崔浩將兩套住房佔為己用,三個女兒要求分割父母遺產被拒後將兩兄弟訴至法院,要求繼承父母遺產。一審判決認定大兒子盡到主要贍養義務,遺產對其進行多分。三個女兒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法院審結該起繼承糾紛案件,全面審查贍養義務履行情況後對案件進行了改判,判決各子女均等繼承父母遺產。

基本案情

老崔一家七口原住在農村105號院,後因無法滿足七口人生活起居需要,老兩口申請在107號院建房三間半用於各家庭成員居住。小兒子崔浩成年後在外工作,三個女兒相繼外嫁,1988年老崔去世,大兒子崔成住進105號院。2000年王老太去世,2015年107號院拆遷分得兩套住房,大兒子崔成和小兒子崔浩各佔用一套。大兒子崔成主張自己多年來與父母一同居住,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應該多分遺產。三個女兒則認為,崔成居住在父母的房屋內,卻沒有對父母盡到贍養義務,父親生病時均是由女兒出資買藥治療,父親去世後母親也是由三個女兒輪流照顧,崔成還向崔浩索要過5萬元的父母贍養費,父母的遺產應由五位子女均等繼承。

判決結果

一審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小兒子崔浩常年在外,三個女兒外嫁,而大兒子崔成長期與父母居住在同村,相較於常年居住在外的兄弟姐妹其盡到較多贍養義務,故在分配遺產時對其予以多分。

三個女兒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小兒子崔浩提交崔成書寫的收條一份,用以證明崔成曾向其索要5萬元父母贍養費,自己雖然在外工作,但亦盡到贍養義務。

二審最終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三個女兒雖然外嫁,但從經濟幫助、精神慰藉等各方面亦盡到贍養義務;小兒子崔浩雖然常年在外工作,對父母直接照顧較少,但確向父母進行了經濟幫助,五位繼承人均盡到一定贍養義務,並無明顯多寡之分,故判決五位子女對父母遺產均等繼承。

贍養父母是子女的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應當指出,本條規定的分配原則不具有強制性,特別是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實踐中有些繼承人雖然與父母共同居住,但名為“贍養”實為“啃老”,反倒是未與父母同住的其他繼承人出資出力,噓寒問暖,時常陪伴。此時,便不能單純以與父母共同居住為由而認定該繼承人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而予多分遺產。

需要提示的是,對是否多盡贍養義務應作全面理解,包括經濟上的支援、生活上的照料,精神和情感上的關心、安慰等多方面因素,不能僅就某一方面因素進行考慮。與老人共同居住生活是審查是否多盡義務的一個重要方面,但應注意的是如果一方當事人以與老人共同居住生活為由主張多盡了贍養義務,亦需要考慮住所是否為老人的房產、老人自身的收入情況等因素,如果居住在老人的房屋且老人自身的收入足以覆蓋支出,老人足以照顧自己或僱有保姆等,則不宜直接以共同居住為由認定其多盡贍養義務。本條規定是對積極贍養父母行為的肯定,而非個別繼承人要求多分遺產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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