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這個“官”,位卑但權重:直接向皇帝奏報!

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產生於中華民族的文化土壤上,具有鮮明的特徵,其發展歷程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的智慧與創造力。

中國古代的統治者不僅注重監察體制的完善,而且致力於監察法的制定,以保證監察效能的發揮。

中國古代的監察系統對中央和地方實行全覆蓋,整個官僚隊伍都被納入監察網路之中,從而決定了監察所涉及的內容是廣泛的,形式是多樣的,制約機制的特殊作用是突出的。

作為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的基本任務就是整肅百僚、糾正官邪、彈劾非違、維持綱紀,以確保官僚隊伍的基本素質,並透過“彰善癉惡,激濁揚清”,充分實現國家的職能。

監察制度的執行,發揮了積極的規範和制衡作用。無論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還是最高軍事機關都在監察範圍之內;並且涉及國家政務的方方面面,如行政監察、立法監察、人事監察、司法監察、經濟監察、軍事監察、儀制監察、文教監察、科考監察等,有時還派出御史進行專項監察,如巡倉御史、巡漕御史。

由皇帝臨時派出巡按地方的御史,作為天子的耳目之司,位卑但權重。小事立斷,大事奏裁。位卑便於皇帝控制,權重在於是皇帝耳目之寄。御史出巡,或定期,或不定期,或專項,都要對皇帝負責。御史回朝以後,直接向皇帝奏報,宰相無權過問。

古代這個“官”,位卑但權重:直接向皇帝奏報!

《中國監察法制史》,張晉藩著,商務印書館出版

隨著監察制度的發展,監察立法也相應地由簡單到複雜,由單項到法典化,使得監察活動有法律根據。不僅如此,監察立法也限定了監察權的行使,使監察官不得任意超越法律行事,這也是中國古代以法為治的一種表現。

清朝的監察法《欽定臺規》,集歷代監察立法之大成,內容包括訓典、憲綱、六科、各道、五城、稽查、巡察和通例等八類,其完備性為世界所少有。在中華傳統法文化中,監察法律文化具有特殊性和典型性。

中國古代的監察制度受到近代政治家、思想家的重視。晚清改革官制時,都察院存而不廢。孫中山提出的五權憲法,也包括了監察權在內。

當前,本書再版之際,正值中央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構建監察委員會,制定和頒佈《監察法》,表現出對於中華監察法律文化的擇善而從。

本書著重修改之處有三:一、加強監察思想部分,以顯示思想對於制度建設的引領作用;二、溝通中樞制度與監察制度的內在聯絡,強調中樞制度的發展變化對於監察制度的直接影響;三、充實了明清兩朝的監察立法。作為古代最後兩個王朝,監察法和其他立法一樣,均已達到相當完備的程度,因此,不吝筆墨,加以論述。

以史為鑑,可知興替,中國古代監察法制史留給我們許多具有現實借鑑意義的文化資源,值得認真研究、總結和弘揚。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

原標題為《彰善癉惡,激濁揚清——中國古代監察法律文化特徵》

編輯:袁昕

流程編輯:郭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