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自君出,道德入法?簡析秦漢兩朝的刑法及區別

提起古代的文明,一定會有很多人都贊成將法律視作一個國家文明是否繁榮度衡量標準。

在封建制度統治的古代,其制定的法律有什麼樣的特點,往往能夠反映出這個國家是以什麼樣的思想來進行統治。

法自君出,道德入法?簡析秦漢兩朝的刑法及區別

拿秦朝來說,秦始皇統一六國創立帝制,的確,其在歷史的發展當中功不可沒,是毫無疑問的千古一帝,但是秦朝卻只存在了短短數載,這是因為什麼呢?

很大程度上在於其統治思想極為殘暴嚴苛,所以其制定法律的時候也始終秉持著“輕罪重刑”這一原則,時間久了百姓們自然苦不堪言。

當改朝換代之後,漢朝卻體現出了截然不同的統治思想,那便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在這樣的思想影響之下,漢朝的法律自然也顯得寬仁了許多,百姓們不必始終提心吊膽的生活。

由此可見,一國法律對於其發展甚至是生存都有著很大的影響,那麼,作為兩個相鄰的朝代,秦漢兩朝的刑法都有著什麼樣的具體特點呢?二者之間又有著怎樣的區別呢?

一、輕罪重刑、嚴刑峻法的秦朝

1。以“法”治國的思想

眾所周知,秦朝在尚未統一之前,便經歷了一次有關法律的巨大變革,也就是商鞅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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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這一變革對秦朝帶來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正是由於法家思想——一斷於法、刑無等級的影響,秦國才得以迅速實現強兵富國,在七國之中脫穎而出,成為了稱霸天下的霸主。

在秦國得以實現統一之後,其感受到了法家思想對於國家發展的巨大影響力,所以其並沒有在國家穩定之後改用符合主流的、溫和的“儒家思想”,而是繼續以“法”來統治國家,將法律放到了一個更高的高度上,並且細化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法律完善當然是一件好事情,但是若是完善到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會觸犯法律,那這種完善所帶來的就未必都是積極的影響了。

2。秦朝刑法的特點

根據秦朝所制定的法律,可以從中總結出其刑法的幾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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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最突出的特點便是“嚴刑峻法、以法為本”,秦朝所推崇的是法家思想,而“重刑”則是法家最基本的觀念。所以在秦朝所留下來的那些史料當中,不僅可以發現,秦始皇將法律推崇到了一個至高無上的地位,一切統治行為都完全依法辦事,給予了法律極大的權威,並且還實施非常嚴酷的刑罰,將“重刑”貫徹到底,甚至超越了一般重刑的程度,制定了許多慘絕人寰的刑罰。

任何事情超越了原本的限度便會帶來負面的影響,試圖透過法律來對國家進行約束不是一個錯誤的思想,但是如此“重刑”卻讓百姓們承受了本不該承受的懲罰,違背了法律原本的作用。

此外,除了“重刑”這一特點外,秦朝的刑法還有一個十分明顯的特點,那便是“法自君出”,這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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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為了建立以秦始皇自己為中心的高度集權的統治,秦始皇在統一六國之後,更改了法律的制式,將“命”改為了“制”,將“令”改為詔,這樣的更改可不只是簡單的名字上的變化,這代表著秦始皇把立法權牢牢的掌握在了自己的手中,他自己說的話便是法律,便是權威。

隨後,在秦始皇一系列動作的加持之下,他又將司法權和行政權牢牢控制住,讓自己成功成為了權力中心,成為了不容置疑的皇帝。

二、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漢朝

“重刑”和“法自君出”的思想奠定了秦朝刑法的基調,也讓秦朝的百姓們因此而苦不堪言,過著如履薄冰的生活。最終,終於有人無法忍受,站出來揭竿起義,推翻了秦朝,將這個統一六國的傳奇朝代埋沒在了時代的洪流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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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朝覆滅之後,漢朝登上了歷史舞臺,並且展現出了與秦朝完全不同的統治方式,那便是崇尚儒家思想,遵從“無為”而治,並且在建立法律的時候將儒家文化融入其中,在刑法中深刻體現了“仁”、“禮”等思想的影響。

說起漢朝刑法中的“仁”,相信對歷史有一定了解的人一定深有體會。

這便是儒家思想對漢朝刑法影響的一種體現,而若是需要具體舉例來證明漢朝刑法中的“仁”,那麼毫無疑問,著名的“緹縈上書”是最好的例子。

“緹縈上書”講述的是這樣一個案例:在漢文帝時期,有人向朝廷告發一個地方小官貪汙受賄,按理應當處以肉刑。可是這個小官的女兒緹縈卻認為父親是被冤枉的,不應當受到如此嚴重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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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她與自己的父親一起來到了長安,並且上書漢文帝,稱自己的父親雖然是一個地方小官,卻為人清廉正直,始終不敢忘記自己的職責,並且從來都歐沒有做過對不起朝庭、對不起百姓的事情。

可朝廷卻要將莫須有的罪名放在父親身上,讓他承受殘酷的肉刑,給身體造成無法恢復的損傷。為了證明父親是清白的,她願意代替父親為奴為婢,以求朝廷能夠給父親一條生路。

可以說,這封信能夠呈到漢文帝的面前,本身就已經是一個奇蹟了。畢竟緹縈既無官職也無權勢,這封信寫到最後石沉大海才是正常的結局。可是漢文帝不僅看到了,還真的當了一回事。

他對緹縈的孝心很是讚許,又感動於這種父女情分,所以在幾番斟酌之下,他同意了緹縈的請求,免除了她父親的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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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文帝做到這一步還不夠,他開始在這件事中反思,人們所犯下的罪過當真如此之大,需要用到肉刑這樣嚴酷的刑罰嗎?要知道,肉刑雖然不比直接砍頭,但是其效果卻是和砍頭沒有什麼差別的。

於是,在一番反思之下,漢文帝做出了一個大膽的決定,那便是廢除肉刑。

這個決定絕對不是簡簡單單就能做出來的,在漢文帝之前,傳統的五刑已經流傳了許久,成為了根深蒂固的刑罰,而在漢文帝之後,這種“根深蒂固”才終於有所鬆動,讓後來的君主們得以在此基礎之上繼續改革,最終廢除了傳統五刑,建立了全新的五刑體系。

僅僅從這一個案例當中,便可以看出儒家思想中的“仁”對漢朝的刑法影響有多大。如若將這件事放到秦朝,那麼緹縈或許根本不可能有上書的機會,她的父親更不可能因為這簡單的 一封上書而免除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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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了這個例子以外,漢朝重視儒家思想還能夠從一個方面表現出來,那便是董仲舒所提出來的“春秋決獄”。

“春秋決獄”是什麼意思呢?其中的“春秋”指的是孔子所編撰的《春秋》一書,而“決獄”指的則是斷案,也就是說,董仲舒提倡在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以《春秋》,也就是儒家思想來對案件進行審判。

可以說,“春秋決獄”是儒家思想對刑法影響的一個巔峰,在“春秋決獄”之後,法律不再是唯一的一個斷案標準,儒家思想成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淵源。

三、秦漢兩朝刑法的區別

在對秦朝和漢朝的刑法分別進行描述之後,可以很容易地發現兩朝的刑法存在的巨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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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說刑法對於這兩個朝代而言,都是維護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的一種工具,但是在選擇以什麼樣的刑法來維護皇權上,兩個國家是截然不同的。

秦朝由於在堅持法家思想治理的過程中統一了六國,便在秦始皇稱帝之後繼續沿用了以“法”治國的思想,選擇了用“重刑”來對國家進行治理,透過“嚴刑峻法”維護自己的統治。

漢朝卻在經歷過秦末時期的動盪之後,選擇了在建國初期休養生息,不僅選擇了黃老的“無為而治”,還用回了傳統的儒家思想,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將其融入其中,使其刑法更為寬仁,體現出了“仁”、“禮”的特點。

由此可以看出,刑法的嚴苛程度,是秦朝與漢朝這兩個國家刑法典最主要的區別。相較於秦朝刑法的嚴苛,漢朝放寬了許多,讓刑法整體上更加平緩,也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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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作為相鄰的兩個時代,漢朝的刑法在整體上比秦朝是具有著一定的進步性的,其並沒有將秦朝的刑法完全廢除,只是剔除了其中一部分不合理的地方,建立了更加完善的體系,制定了更加精細的刑法條文,讓刑法取得了一定程度的進步,也讓後世得以在此基礎之上繼續進行改革,促進了刑法整體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雲夢秦簡研究》

2.《淺談中國社會之“道德入法”》

3.《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

4.《中國法治與德治辨析——在傳統與現代語境之間》

5.《試論秦漢之際的思想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