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員工用私人電腦複製工作資料,是否屬於嚴重違紀?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經營範圍涉及軍工企業的軟體開發。王某在該科技公司擔任售前服務主管。

公司在王某入職時為其配置加密膝上型電腦,

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禁止將私人電腦帶進辦公區域;任何與專案有關的保密物件不得謄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複製儲存,均須按規定交由公司或銷燬處理;公司電腦借用人不得自行復制技術檔案;對嚴重違反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的員工,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將各項規章制度在公司內部網路上公示。

王某亦簽字確認閱知各項規章制度。

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書約定,涉及專案開發的資料、文件和軟體的機器一律不準連線網際網路,此外還有其他與規章制度規定相似的約定。

2016年5月,公司發現王某多次將私人電腦帶入辦公區域並擅自將大量公司涉密技術資料複製至私人電腦,公司遂報警。

在派出所,王某承認其使用私人電腦與公司電腦進行連線,其私人電腦中確已存有較多公司方案及資料備份。

公司於當月以王某多次將個人電腦帶入辦公區域並擅自將大量公司涉密技術資料複製到個人電腦,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係。

王某認為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於是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

在案件處理中,王某提出,因公司配置的電腦執行速度不佳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由於自己工作的時效性要求較高,出於儘快完成工作的目的,他才購買個人電腦用於工作並複製技術資料。他認為,在這個過程中,自己完全遵守規章制度並履行保密義務,其行為未給公司帶來損失,公司的處罰過重。

公司則提出,公司的經營範圍涉及軍工企業的軟體開發,對資訊保安保密要求較高,為此,公司出臺了各項關於保密的規章制度。王某違反規定擅自帶私人

電腦至公司,並複製公司資料,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合法。

仲裁裁決

仲裁委裁決對王某的請求不予支援。

案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

勞動者將私人膝上型電腦帶進辦公區複製與工作有關的資料被解除勞動合同,處罰是否過重?

用人單位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根據企業自身經營需要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已將各項規章制度在內部網路上公示,其內容亦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之處。王某亦簽字確認閱知各項規章制度。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書也有相關約定,王某應當遵守。從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角度看,未經公司許可不得擅自複製公司檔案等,亦應屬於勞動者理應知曉並誠信踐行的基本勞動義務。

王某知曉上述制度和協議約定,也知曉公司為其配置的電腦有加密裝置,仍以電腦執行速度不佳為由使用個人電腦,複製大量工作資料。

雖然科技公司尚無證據證明王某將相關技術資料和保密材料對外公佈或洩密,但王某的行為顯然導致科技公司對相關資料的洩露處於不可控的狀態,對公司的技術資料的安全構成威脅,

其行為顯然嚴重違反了公司關於資訊保密的相關規章制度,也嚴重違反勞動者應當遵守的最基本的勞動紀律,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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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員工用私人電腦複製工作資料,是否屬於嚴重違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