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判的“蕙蘭”案

誤判的“蕙蘭”案

2018年11月8日,人民自報客戶端頭條“河南三門峽盧氏縣蕙蘭案再審,經評議當庭宣判原審被告無罪”。

誤判的“蕙蘭”案

就本案原審和再審談談一些看法。

1。案件起始:16年盧氏縣秦某採挖蘭草一叢

三珠被縣

森林公安查獲,縣檢查院以秦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向縣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認定後遂以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秦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另案被判同樣罪名的還有三人,可見不是個案。

2、再審很簡單,經查實蕙蘭未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即不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只有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才構成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盧氏縣人民法院決定再審該4起案件,並作出無罪判決。

那麼我們大眾關注的幾個問題來了,針對這四起誤判:

1、森林公安作為具有武裝性質的兼有刑事執法和行政執法職能的專門機構不懂得轄內野生植物為何物,個人採挖即是犯罪??公安機關負責案情偵查,請問何種手續,偵查記錄如何填寫?哪些屬於重點保護植物?蕙蘭屬不屬於重點保護植物?從此我不再不敢

挖蒲公英

……

2、檢查機關如何審查?仍然不查資料,不做記錄?或者預設偵查機關偵查?

3、法院宣判根據哪個法律的哪項哪條,有無對蕙蘭是否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進行核實,或者是否明晰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認定出自何處?

4、預設被告未請辯護律師,如果有的話,要查起來其實並不難,只要百度一下《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第一批)》就可以結案。

5、對於再審,我們相信法律。對於誤判我們仍然要相信法律,這麼簡單案件連闖三關,是否有人要承擔責任,是否還有類似案件?

6、對於網路,我們保持敬畏,

網路

推動了我國法制進步毋庸置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