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資訊保安不能再“裸奔”,遏制人臉識別濫用,事關我們每個人

近日,一條“男子戴頭盔去看房”的小影片在網上熱傳。影片配文寫著“為保護個人資訊,戴著頭盔去看房”。原來導致看房者出此奇招的,是售樓處的人臉識別系統。這個系統有多強大呢?戴著口罩也防不住,照樣能識別!厲害吧?多數購房者在走進售樓大廳後並不知道,自己正在被人臉識別系統“無感抓拍”。如果你用“買房”+“人臉識別”作為關鍵詞在網上檢索,這樣的訊息比比皆是。

生物資訊保安不能再“裸奔”,遏制人臉識別濫用,事關我們每個人

圖片來源於網路

據某地產業內人士稱“類似的識別系統不算啥秘密,幾乎每一家地產公司都有”。這種人臉識別攝像頭和監控攝像頭外觀長的一樣,可以全程“無感”抓拍,客戶自己是不知道的。除此之外,這套系統更強大之處在於,它可以識別並預測看房者的行動路徑,框選其必經路線,然後分配攝像頭主動抓拍。等看房者確定買房了,再用“人證一體機”進行身份驗證,系統後臺就會將客戶身份證資訊繫結到此前的記錄上。“相當於把人、人臉、手機號、所有來訪記錄進行比對。

影片載入中。。。

售樓處之所以採用人臉識別系統,緣於其分銷模式和防止“飛單”。它可以識別購房者是中介拉來的,還是“自然到訪客戶”,這將關係到購房者能不能享受到中介渠道的優惠。以前是將手機號作為客戶身份識別的唯一依據,但手機號碼容易隱藏、變更,所以飛單問題很多。但採用了人臉識別裝置後,只要消費者走進售樓處大門,就會被識別系統記錄下來,那麼售樓處就會認定這個人是“自然到訪”客戶,就不能在享受中介渠道的其他優惠了。

生物資訊保安不能再“裸奔”,遏制人臉識別濫用,事關我們每個人

某房產中介宣傳截圖

據重慶媒體報道,去年重慶某開發商搞活動,這被攝像頭拍過的和第一次到訪沒被拍過的,兩者購房折扣能相差30W。看來,這戴頭盔看房不僅能保護個人隱私,還能節省一大筆血汗錢啊。 有了這套高科技手段,售樓處不但能記錄客戶的模樣,還能進行深度分析,“預測”客戶的喜好,繼而“看人下菜”。試想一下,當你想要買房,走進一家售樓處,熱情的置業顧問會端來你喜歡的飲料,然後幫你“規劃人生”:孩子要上哪個小學啊、週末去哪裡逛商場啊、老人該去哪裡溜公園啊、怎樣付款“最划算啊”……;如此“神通廣大”的售樓處,自然是相當於把客戶“牢牢抓在了手心裡”。

生物資訊保安不能再“裸奔”,遏制人臉識別濫用,事關我們每個人

一張“值錢“的臉

但這種做法對嗎?合法嗎?應該嗎?其實,這樣的做法已經觸碰了法律的“紅線”。根據《網路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規定;收集、使用個人資訊,應當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需要被收集者同意。

今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資訊保安技術 個人資訊保安規範》,提供了更加詳細的操作指南;在收集人臉、指紋等個人生物識別資訊前,應單獨向個人資訊主體告知收集、使用個人生物識別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以及儲存時間等規則,並徵得個人資訊主體的明示同意。

綜合來看,這些法規對人臉識別及資訊收集,都明確了“合法”“正當”“必要”的三大原則,以明確:告知使用者並徵得同意為前提。

日前,杭州富陽F院對備受關注的“人臉識別第一案”做出宣判,無疑是對“人臉識別技術不能濫用”原則的重申。該案之所以受到廣泛聚焦,現實的背景就是:隨著大資料、人工智慧新技術的發展,如今我們已進入“看臉”時代,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場景越來越廣泛,從原來主要用於移動支付和機密領域到如今“哪哪兒都有它”——業主回家進小區要“刷臉”、員工上班進單位要“刷臉”、學生進圖書館要“刷臉”……;人們對於人臉識別、指紋、虹膜等技術應用帶來的隱私洩露、資訊保安等等未知風險越來越敏感。

這些生物特徵,幾乎是個人資訊保安最後的防線,因為這類“人體密碼”不像數字密碼那樣可以更改。如果被人隨意採集、販賣和盜用,那可能將我們置於沒有基本安全可言的境地,其風險不容小覷。“隨意採集、無感抓拍”不能在被濫用。人臉識別技術的使用場景應該限定在:必須是為了保障公共安全,為了提高生產管理效率、流通效率,抑或是移動終端服務”等範圍內”。在公共廣場、公共交通樞紐、車站、機場、碼頭、和海關查臉通行,都要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三原則。

而作為“一般生意人”的地產企業,如果說內部考勤刷臉還情有可原,那對消費者進行面部識別,還把公民個人資訊作為發財之道?顯然不符合“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僅如此,對於人臉識別,還必須保障使用者的知情權,徵得被收集者的同意。

如今,人臉識別產品,最大的賣點之一就是“無感抓拍”——-你的面部特徵都被對方記錄下來了,你卻沒有任何的察覺,技術升級的背後,實則是對公民權利的侵犯與無視。售樓處在未做任何告知情況下,暗中將消費者的“面部資料、手機號碼”儲存下來”;而消費者卻被矇在鼓裡,他們對人臉資料“想採就採”是對公民生物資訊保安赤裸裸的侵犯,理應承擔法律責任。但遺憾的是,我國目前 對生物安全資訊保護制度的配套追責機制尚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散落於《網路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中。《民法典》也明確規定了“隱私和個人資訊保護”,但體系化、精準化還很不夠。特別是《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核心法規尚未出臺,對隨意刷臉、過度收集個人資訊的亂象還缺乏直接有效的規範。

從國外立法看,歐盟在2018年5月25日實施的《通用資料保護條例》,以最嚴的手段保護公民個人資訊;明確“公民的知情權、同意權、刪除權不容侵犯,否則將面臨“天價罰單”。不得不承認,人家的確先進。

不過,我們從即將生效的《民法典》,到醞釀中的《個人資訊保護法》,公民資訊保護的步伐在明顯提速。而對於此類“售樓處違規採集人臉”等侵權亂象,有關行政部門也應及時介入查處,只有立法、執法、司法共同發力,人臉識別技術濫用現象才能得到有效遏制,人臉資料“不能隨意採集”的共識才能在違法必究中得以夯實。

無規矩難成方圓,期待我們消費者能早日摘下頭盔;日新月異的“黑科技”本應引領人們的生活更加美好,絕不應成為不法分子“黑”人的新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