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邊的商標侵權

當康師傅遇到康帥傅、藍月亮遇到藍月殼、六個核桃遇到大個核桃,很多消費者也是傻傻分不清楚。其實對於這樣的事情我們早已是司空見慣,見怪不怪了。但是是否存在相似就不一定會構成侵權呢?當然不是!是否構成商標侵權需要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商標侵權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香奈兒訴華為logo侵權為什麼會敗訴呢?那是因為認定商標是否構成侵權的一個重要標準是:註冊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容易誤導公眾、導致混淆。即對兩個商標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進行觀察,看是否能引起誤認或混淆。在香奈兒訴華為案件中,筆者搜尋了相關新聞,網友是這麼評論的:“沒想到有一天香奈兒和華為也能相遇”、“不起訴,都不知道香奈兒和華為也有交集”、“安德瑪:到底是我不配被起訴”、“奧迪算不算三個香奈兒”。網友作為普通大眾,不管是否熟悉條文規定,但是對於是否混淆,是最有發言權的,所以,華為是否侵權,一目瞭然。

所以,對於相似的商標是否構成侵權,需要看一般消費者是否能夠區分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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