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普法」唐山打人案系列6:燒烤店老闆娘是否違法?

「熱點普法」唐山打人案系列6:燒烤店老闆娘是否違法?

【影片版】唐山打人案系列6:燒烤店老闆娘是否違法?

道路千萬條,守法第一條;法律你我他,法治靠大家,歡迎大家來到大眾普法課堂。上一個文章和影片,我們分析了唐山打人案陳繼志就算喝酒了,也不會減輕刑事責任的原因。這篇文章我們分析一下燒烤店老闆娘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否違反了法律?

有些朋友可能會認為,四名被害人作為消費者,應該得到店家的的保護,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有明確規定的。這裡,我們先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簡稱為《消法》。接下來,我們看一下《消法》是怎麼規定的?

該法規定了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同時,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與之相對應,該法還規定了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那如果經營者沒有履行好自己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消費者的安全沒有得到保護,對經營者應該怎麼處罰呢?該法規定了經營者的人身損害賠償責任,詳細來說就是,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看了以上的法律規定,大家可能覺得,就是因為燒烤店老闆娘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才導致四名被害人被打,已經違反了《消法》。要是這麼想的話,那大多數人就不敢開店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了,因為你要確保每一位顧客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不受外來因素的任何損害,否則就是違法,這未免對老闆娘的要求太高了,這樣肯定是不利於第三產業服務業的發展。

我們以唐山打人案舉例,陳繼志等人的打人行為,包括老闆娘在場的所有人都沒有預料到,打人發生的很突然,也很暴力,而且施暴者還很多,怎麼可能讓老闆娘一個人就能制止這場惡劣的犯罪行為呢?所以老闆娘的行為根本沒有違反《消法》。

那什麼情況下才是違反《消法》呢?一般是因為經營者自身的原因導致他人人身損害和財產安全才是違反《消法》的,什麼叫做“自身原因”呢?就是沒有外來因素的干擾和影響,一切都是經營者自己的相關商品和服務所造成的損害。比如說,店內放在高處的物品不小心砸到你了,或者說,你進店的時候因為地板很溼滑而摔傷了。在唐山打人案中,四名被害人被毆打雖然是發生在燒烤店裡面,但是四名被害人被毆打的原因是外在因素,是第三人導致的,而不是內在因素,不是老闆娘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導致的,所以,老闆娘不用承擔責任,而是由陳繼志等人承擔責任。

那第三人原因所導致的損害,法律又是怎麼規定的呢?我們下一篇文章和影片接著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