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應該如何區分?

我們都熟悉一項罪名——詐騙罪,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式使被害人做出錯誤的處分,騙取其財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並不是所有騙人的案例都會被判處詐騙罪,有許多最後都定性為民事欺詐。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應該如何區分?

在《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以案釋法: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應該如何區分?

而對於民事欺詐,《民法典》共規定了兩種情況,分別是當事人欺詐和第三人欺詐: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詐騙罪和民事欺詐究竟有什麼區別呢?從表面看,二者是很相似的,都是透過欺騙對方來獲益。但是獲取的利益,也是有差別的。有的人認為,這兩者主要的區分方式是看當事人是否相識,也有人認為只要涉案金額較高,已經達到了入罪標準,就可以被判定為詐騙罪。

這些觀點,都只是表面上的不同。兩者實際的區別有:事前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事中是否積極履行承諾、事後是否補救這三部分。

以案釋法: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應該如何區分?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的是非法佔有目的,它與達成民事法律行為的目的相對。以合同詐騙為例,假如甲試圖與乙進行貨物交易,但是甲能夠交易貨款的時間比乙提出的時間要晚。為了能夠達成交易,甲就欺騙了乙,謊稱自己可以按時結貨款,最終甲違背了合同的約定,逾期將貨款打給了乙。

在這一案例中,儘管甲在與乙交易的過程中存在明顯的欺詐行為,但是他欺詐的目的是“為了能夠達成交易”,而且這一案例最後,甲還是將貨款打了過去,整個過程中都沒有非法佔有乙貨物的想法,因此可以認定的是,甲並無非法佔有目的。如果他的行為導致乙受到了損失,可能他會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

然而,若是甲在交易之初,根本就沒有買貨的貨款,他虛構了自己的財產狀況,妄圖騙取乙的貨物,那麼甲就屬於刑事上的詐騙。他詐騙的目的根本就不是為了完成這項合同,而是為了將乙的貨物非法據為己有,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在達成民事法律行為的過程中,當事人必須有積極履行承諾的表現,如果一直怠於履行承諾,那麼就表明當事人有可能根本就沒有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意圖。比如,無業遊民張某手頭緊,於是向朋友李某稱,自己近期在投資一個專案,需要借錢週轉。當張某借錢以後,並未將錢財用於投資專案,也沒有用於其它正當的賺錢途徑,而是全部揮霍一空。此後,張某經李某多次催促仍舊不還錢,最後還失去了聯絡。

以案釋法: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應該如何區分?

在這起案例中,張某看似借錢用來賺錢,但實則他的行為卻體現出來,他並未有還錢的意圖。而還錢就是借貸合同中的一種承諾行為,他從未為了履行承諾而努力,所以其並未有完成合同的意圖,也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最後,區別民事欺詐與詐騙罪的另一重要要素是事後的補救,這一行為能看出當事人的態度。如果上述張某的案例中,他在借錢的時候將投資專案吹得天花亂墜,但實際上這個專案風險非常大。結果在他借錢投資後賠了很多錢,當李某找上門的時候,他儘量拖延還錢的期限,但並未失聯。當有錢還款的時候,他也積極地和李某聯絡。那麼這一案例中,張某就只涉嫌民事欺詐,而不涉及詐騙罪。

透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就可以看出,民事欺詐、詐騙罪這兩項行為並不僅僅依靠涉案金額來區分。在結合了主觀動機與客觀行為後,如果行為人明顯將財物據為己有,且一直沒有履行承諾的念頭,甚至攜款潛逃,那麼就很有可能會涉嫌詐騙罪,否則就是民事欺詐。

以案釋法: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應該如何區分?

在日常生活、日常交易過程中,如果認定對方屬於民事欺詐,可以用的救濟方式有民事調解、仲裁或訴訟;若認定對方已經涉嫌詐騙罪,一定要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另外,在救濟過程中,一定不要使用非法手段,比如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敲詐勒索等行為,否則有可能原本屬於民事糾紛的案件,最後演變為更嚴重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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