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不知道,並不是只要立了遺囑,子女就能順利拿到遺產

對於財產的傳承,很多人都以為立好遺囑就萬事大吉,甚至覺得自己只有一個繼承人,所以連遺囑都懶得立。

殊不知,這種不負責任的做法,會導致繼承困難重重,甚至遺產最終無法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

下面,讓我們先來看兩個案例。

01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秦老闆夫婦晚年得女,將近40歲才有了女兒楠楠。對這個獨生女,夫婦二人可謂呵護備至,無論是上學還是結婚,都為她準備得妥妥當當。

隨著年紀越來越大,秦老闆感覺身體狀況一天不如一天。一年前,秦老闆的妻子因病去世。有朋友勸秦老闆提早進行財富規劃,萬一哪天他去世了,楠楠可以更順利地拿到他的遺產。

但秦老闆不以為然,並對朋友說:“我的父母和妻子都去世了,楠楠是我的獨生女,所以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她。我去世後,留下來的遺產只會由楠楠繼承,為什麼還要做其他安排呢?”

秦老闆萬萬沒想到,自己的“不以為然”,給女兒楠楠帶來了莫大的困擾。

兩年後,秦老闆去世,楠楠拿著父親的死亡證明到相關部門辦理遺產過戶手續,卻吃了一個又一個閉門羹。相關部門的回覆是一致的:

楠楠必須拿到繼承權公證書,才能辦理相關遺產的過戶手續。

無奈,楠楠只好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到了公證處,她才發現事情並非自己想的那麼簡單。公證處的工作人員說,

楠楠需要提供父親所有繼承人的關係證明和繼承財產的相關合法證明檔案,才能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楠楠把家人的情況如實反映給公證處的工作人員——母親、爺爺、奶奶都已去世,自己是父母的唯一子女。之後,工作人員要求她提供母親和爺爺、奶奶的死亡證明。

在找到母親和奶奶的死亡證明後,楠楠怎麼也找不到爺爺的死亡證明。原來,爺爺是在1949年以前去世的,根本就沒有留存檔案。

於是,楠楠只好去公證處說明情況,可公證員說,根據公證規則要求,

相關材料必須齊全才能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完全沒有商量的餘地。這使得原本就難過的繼承權公證關,在楠楠這裡變得更加艱難。

案例二

鄭總是一位事業有成、家庭美滿的優秀企業家。他與太太感情良好,育有一子二女。其中,兩個女兒家庭幸福,工作穩定;兒子濤濤在國外完成學業後,回國投身商業,做得也有模有樣。

看著兒子這麼出色,鄭總夫婦感到十分欣慰,便決定將財產的80%留給他,剩下的20%均分給兩個女兒,並據此訂立了遺囑。

時間流逝,鄭總夫婦相繼去世。在整理父母遺物時,濤濤發現了他們訂立的自書遺囑,便去辦理相關財產的過戶手續。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卻告訴濤濤,要想辦理相關財產的過戶手續,他必須提供繼承權公證書。於是,濤濤便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但公證員告訴他,

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被繼承人的全部繼承人到場確認

,僅濤濤一個人是不能辦理的。

得知這個訊息後,濤濤犯了難——兩位姐姐要是知道父母把那麼多的財產留給自己,還能不鬧翻天?可再犯難也得去辦,無奈之下,濤濤硬著頭皮約兩位姐姐到公證處見面。果不其然,她們在知道遺產的分配情況後,一致表示反對。

因為三個繼承人的意見不一致,公證員便依法拒絕為濤濤辦理繼承權公證。

最終,這件事就這麼被擱置了。

02

專家解析

很多高淨值人士辛苦打拼了一輩子,才攢下一份不菲的家業。他們都希望在自己去世之後,把財富順利地傳承給自己最疼愛的人。

然而,由於缺乏相關的知識和意識,很多高淨值人士在進行財富傳承時,常常會給想關照的繼承人留下巨大的麻煩。

在當下的中國,高淨值人士最常用的傳承方式是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所謂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其財產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行傳承的方式。這種傳承方式常常因為幾個繼承人對遺產分配存在分歧,從而引發糾紛,此類事件在新聞中已是屢見不鮮。

大家可能會問:

既然問題出在多個繼承人的分歧上,那只有一個繼承人的話,就沒什麼問題了吧?

上述案例一中楠楠的情況說明,事情沒那麼簡單。

大家可能又會問:

既然法定繼承會帶來麻煩,那遺囑繼承總沒什麼問題了吧?

然而,遺囑繼承也仍然需要面臨繼承權公證這一難關,案例二中的濤濤就面臨這種情況。

實際上,

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繼承權公證都是一道難關,在辦理遺產繼承之前,繼承人必須拿到繼承權公證書才行。

那麼這道難關是否可以繞開呢?其實是可以的。

透過人壽保險和保險金信託等金融工具,高淨值人士不僅可以避開繼承權公證煩瑣而複雜的手續,還無須交納高額的公證費用,能省錢又省力地實現財富傳承。

03

保單規劃

方案一

無論繼承人是隻有一個還是有多個,我們都可以透過終身壽險,順利地實現財富的定向傳承。

比如,父母生前購買一份終身壽險,自己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子女做身故受益人。保單具體架構如圖所示:

很多人都不知道,並不是只要立了遺囑,子女就能順利拿到遺產

這個方案的好處是:

第一,無須辦理繼承權公證。

我們都已經知道,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被繼承人去世後,對於需要過戶的財產,繼承人必須辦理繼承權公證才能得到,這一難關經常會阻礙子女順利繼承遺產。

終身壽險這一傳承方式可以避開繼承權公證的難關。

具體來說,在作為被保險人的父母去世後,只要理賠手續齊全,作為受益人的子女就可以直接從保險公司領到身故保險金,而無須進行繼承權公證。尤其有多位繼承人時,這種方式可以大大節省時間、精力。

第二,具有稅務籌劃的功能。

在發達國家,很多高淨值人士會合理配置人壽保險,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遺產稅籌劃。

如果未來我國開徵遺產稅,人壽保險同樣能起到稅務籌劃的作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覆》這一檔案,如果被保險人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後,其身故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而不作為遺產處理。

第三,快速拿錢,保護隱私。

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需要辦理繼承權公證。這個過程不僅會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還難以保護隱私,因為各個繼承人會得知遺產的分配內容,或進入訴訟程式而被外界知曉。

配置人壽保險後,一旦被保險人去世,保險公司會按照合同進行理賠,除了合同當事人,其他人不會知曉

,不僅理賠的速度快,還能保護隱私。

第四,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

配置人壽保險後,

繼承人不僅無須交納繼承權公證費,保險的槓桿功能還會使身故保險金多於交納的保費。

方案二

保險金信託這一金融工具,同樣可以幫助我們順利實現財富的定向傳承。

具體來說,父母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購買一份終身壽險,與信託公司簽訂信託協議,將身故受益人改為信託公司,並以子女為信託受益人。保險金信託具體架構如圖所示:

很多人都不知道,並不是只要立了遺囑,子女就能順利拿到遺產

這個方案的好處是:

父母去世後,保險公司會將身故保險金賠付給信託公司,身故保險金會變成信託財產,之後,信託公司會按照父母的意願將信託收益分配給子女。這樣的話,

父母不僅可以實現財富的定向傳承,還可以激勵或約束子女,實現家族的長久興盛。

此外,這一方案同樣具有規避繼承權公證、稅務籌劃、保值增值、保護隱私等優勢。

(本文內容選自《大額保配置法商攻略》。該書整理了大額保單在傳承、婚姻等場景下的配置技巧,適合保險代理人以及有理財需求的人群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