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職場中,勞務派遣工可以說是最“悲催”的員工之一,幹最苦的活拿最少的錢,不光要給老闆打工還要給正式員工幹活,可一年到頭卻只能混個“三無人員”——無獎金、無年終獎、無其他福利待遇,到了年底甚至連桶油都沒有。
雖然勞務派遣員工只能從事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但如果勞務派遣員工與正式員工
工作崗位、工作內容
相同,付出了
相同的勞動量
並且
完成了相同的業績
,就應當和正式員工同工同酬,保持同一水平的工資。
【勞務派遣】
一般情況下,勞務派遣只是一種公司
緩解短期用工壓力
、
降低用工風險
的方法,由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對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進行約定。
而勞務派遣公司才是和勞動者實際簽訂《勞動合同》的公司,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工作的地方)之間只屬於勞務關係。
【同工同酬】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同工同酬並不是簡單的基本工資相同,用工單位同樣需要向勞務派遣員工支付
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但是像
公司福利、社會保險
等勞務派遣員工很難享受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待遇。
注意:
我們在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算沒有被派遣到用工單位進行工作,勞務派遣公司也應當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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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