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達成的分別贍養父母協議是無效的

多子女達成的分別贍養父母協議是無效的

贍養老人

隨著二胎時代的到來。當大多數家庭選擇二胎之後,隨著二胎父母一代的衰老。二胎贍養父母的責任也會逐漸提上日程。那麼我們來關注下多子女達成的分別贍養父母協議是否有效?

【案例】劉大媽有兩個兒子,在2000年的時候,老大與老二就以後贍養劉大媽和老伴達成了一份協議,寫劉大媽老伴由老大贍養,劉大媽由老二贍養,都養劉大媽夫婦到去世,在此期間的所有花銷以及喪葬費用均由兄弟兩人各自承擔。2013年,劉大媽老伴去世,期間的所有花銷也是老大出的。最近,老二不孝敬劉大媽,把劉大媽趕出家門,劉大媽找老大,老大說他按照之前的協議孝敬了他父親,劉大媽就與他無關了。

【問】那麼有了之前的協議,劉大媽就只能向老二主張了嗎?

【答】劉大媽說的這個事情主要還是涉及多個子女為贍養父母達成的贍養協議的效力問題。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0條賦予了贍養人就履行贍養義務進行約定的權利,但這種權利行使有兩個限制條件:一是需要徵得老年人的同意;二是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劉大媽兩兒子在2000年簽訂的分別贍養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無效。本案中的分別贍養協議是老大與老二就將來贍養父母所做的安排,贍養義務是專屬於贍養人對被贍養人的義務,該義務具有身份關係,不具有轉讓性。

基於贍養協議產生的贍養義務之債屬於贍養人的內部約定,不能約束被贍養人。分別贍養協議本質上免除了子女對另一父母的贍養義務,與法律規定的子女對父母均有贍養義務相違背,故應當認定為無效。

所以,劉大媽能要求老大和老二盡贍養義務,但鑑於老大對劉大媽的老伴兒已經盡到了贍養義務,故在對劉大媽履行贍養義務時,應當予以考慮酌減。所以,老大說他按照之前的協議孝敬了他父親,劉大媽就與他無關了是不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