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釋出有關網購、外賣的新規,這些問題都得到解決了

近年來,網購、外賣服務越加深入我們的生活,圍繞著它們而產生的糾紛、投訴也越發多了起來。問題焦點經常集中於“商品簽收了到底能不能退?”“贈品質量差能索賠嗎?”“直播間買的商品出問題到底誰擔責?”等方面。

最高法釋出有關網購、外賣的新規,這些問題都得到解決了

在今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即將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路消費糾紛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對網路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本《規定》將於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法釋出有關網購、外賣的新規,這些問題都得到解決了

《規定》具體解決了哪些問題呢?此處信凱就選擇幾個我們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問題詳細說說。

==== 網購簽收拆封後,能不能退?

網購與線下購物不同,無法進行現場體驗、親手確認商品質量和使用感受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往往需要消費者簽收快遞並將商品拆封後才能確定是否需要退換,有部分商家便以此為由,對拆封商品拒絕“7日無理由退換”。

本次《規定》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

消費者出於檢查商品的必要而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時,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制度”

,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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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收”代表對商品質量無異議嗎?

現實生活中,有些消費者收到網路商品會直接簽收商品而不是先進行質量查驗,之後再發現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商家便以“我們的網路消費合同格式條款中規定了,簽收商品後不得提出質量問題”為由,拒絕消費者的退換貨要求。

這種單方面的合同條款顯然不合理,因此《規定》明確,

有關“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質量符合約定”的格式條款無效。

==== 贈品出問題,商家要擔責嗎?

如今網購中,贈品、換購、活動獎品等現象早已司空見慣,有些是商家主動給予,有些是消費者用積分兌換的,這些都屬於商家促銷手段的一種。正是這些“意外之喜”,有時會給消費者帶來傷害,而商家卻因“它們不是花錢購買的,不是商品”而拒絕承擔責任。

對此,《規定》第8條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提供的

獎品、贈品或者消費者換購的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於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於換購為由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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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家承諾賠償後,能反悔嗎?

網購的時候我們經常看到“假一賠十”“假一賠五”這類宣傳圖,商家承諾若商品不符合描述則給予高於法定標準的賠償。但當消費者收到商品後,真的發現存在假冒偽劣等損害權益的問題時,商家又往往反口拒絕履行承諾。

對此,《規定》第10條明確,

平臺內經營者

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其

向消費者承諾的賠償標準高於相關法定賠償標準,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按照承諾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 直播間商品出問題,誰負責?

直播間帶貨模式自20年興起後,這兩年一發而不可收拾,隨之而來的是消費者維權時遇到的兩方“踢皮球”問題,即消費者發現商品存在假冒偽劣等現象需要維權,直播間運營者(主播)和商品實際經營方(店家)誰都不肯擔責,都將問題踢向對方,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

為明確直播帶貨的責任歸屬,《規定》第11條規定,

平臺內經營者開設網路直播間銷售商品,其工作人員在網路直播中因虛假宣傳等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主張平臺內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12條規定,

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瞭其並非銷售者並標明實際銷售者,並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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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以後的帶貨主播們必須要在直播間裡非常明顯地告知消費者,所售賣的每一款商品的實際銷售方是誰。否則,出了問題消費者維權時,主播方面要承擔銷售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