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數字技術讓違規減持成為不可能

用數字技術讓違規減持成為不可能

將前置條件數字化,作為隱形的數字資訊“烙”在相應股票上。相應股票只有在同時滿足這些前置條件後,才能被賣出去。

孫勇

上市公司股東或董監高違規減持股票是久治不愈的頑疾。遠的且不提,自去年以來,A股上市公司就發生了多起違規減持事件。不妨從中選幾個“著名”的案例,簡單回顧一番:

2020年9月4日,長方集團釋出公告稱,持股5%以上股東李迪初的一致行動人聶向紅因“誤操作”賣出公司股票而致歉。聶向紅“誤操作”(不小心填錯股票程式碼)賣出的股票數量為1。6萬股,成交均價為5。6元/股。

同樣是在2020年9月4日,三一重工也釋出公告稱,收到控股股東三一集團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動人毛中吾關於因“操作失誤”(不慎超額度)違規減持公司股份的致歉信。毛中吾於2020年6月3日至2020年12月2日,透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了514。67萬股股份,超出原本計劃減持的505萬股,多減持了9。67萬股。按照“誤操作”的成交均價為23。73元/股計算,毛中吾多套現了229。46萬元。

2020年8、9月間,湘油泵董事袁春華透過集中競價方式減持公司股份累計37。01萬股,交易均價為39。21元/股,累計減持金額為1451。2萬元。此次減持前,袁春華未按規定提前披露股票減持計劃,而是偷偷摸摸減持。

這幾次違規減持行為,當事人受到的處理都不痛不癢。以袁春華為例,對他的處理結果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湖南證監局對袁春華出示警示函;二是袁春華承諾今後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證券賬戶的管理、謹慎操作,防止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三是袁春華承諾將此次違規減持股票交易金額的5%於10個工作日內上繳給公司;四是袁春華於2020年10月12日公司董事會換屆後不再擔任公司董事。在上述三起違規減持案例中,對於袁春華的處理結果,還算是最重的懲罰。

懲罰的力度不夠,違規減持者自然前赴後繼。藥明康德的股東上海瀛翊登臺了。在未按照規定提前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2021年5月14日至6月8日,上海瀛翊透過上交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合計減持藥明康德1724。97萬股股份,減持總金額達28。94億元。上海瀛翊對此給出的解釋是,相關工作人員未能意識到上海瀛翊在藥明康德A股上市時已經作出有關減持股份的承諾,導致了本此違反承諾的減持行為。這話誰信?

因涉案金額巨大,上海瀛翊這次違規減持行為對市場的震動甚烈。股民紛紛吐槽,要求對違規者嚴懲不貸。針對此次違規減持事件,上交所6月15日對藥明康德下發監管工作函,要求公司進行自查;證監會6月16日決定對藥明康德立案調查。最終,違規減持者上海瀛翊會受到怎樣的懲罰呢?結合之前同類案件的處理結果看,上海瀛翊受到的懲罰估計也不會太大。畢竟,證監會也要依法辦案,而已有的法律法規對於違規減持的懲罰力度並不足以懲前毖後。

修訂、完善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加強對違規減持者的懲罰力度,提高違規減持的成本,無疑是防範違規減持的有效舉措。此外,我想從技術的角度提一個防範違規減持的建議,供監管者參考。建議設想如下:

首先,將上市公司股東或董事、監事、高管名下所有可能違規減持的股票進行單獨歸類。然後,針對這些單獨歸類的股票設定自由減持的前置條件,這些前置條件包括:1。減持前必須按照相關規定提前披露股票減持計劃;2。披露股票減持計劃必須滿15個交易日後,才能減持;3。股票減持的數量只能小於或等於所披露的股票減持計劃,不能超額。最後,將這些前置條件逐項數字化,作為隱形的數字資訊“烙”在相應股票上。相應股票只有在同時滿足這些前置條件後,才能被賣出去,否則,它們只能老老實實地待在股票所有者的證券賬戶裡。

這個建議,對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上市公司股東或董事、監事、高管,不構成任何妨礙,它防範的是那些“不小心”或故意違規減持股票的上市公司股東或董事、監事、高管,而且能達成百分之百的防範效果,讓違規減持成為不可能。在網路數字技術高度發達的今天,它也很容易實施,操作的難度和成本也不高。何妨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