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山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詢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工作,簡化高齡津貼審批發放流程,結合我市實際,我局草擬了《中山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根據《中山市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第十五條“起草的規範性檔案內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或有關機關、組織、公民對其有重大意見分歧的,應當向社會公佈,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的規定,正式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徵詢意見時間為15天。
中山市民政局
2021年8月31日
津貼具體如何發放
一起來看
中山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
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創新為老服務方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凡具有本市戶籍,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老年人納入高齡老人津貼保障範圍。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標準為:
(一)80-89週歲,每人每月100元;
(二)90-99週歲,每人每月200元;
(三)100週歲及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第四條
市民政局應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物價等因素適時調整標準,經廣泛徵求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五條
各鎮(街道)可根據本轄區經濟發展情況,自行提高發放標準和拓寬領取津貼物件年齡範圍。
第六條
高齡老人津貼由鎮(街道)財政負擔。市民政局透過“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模式,按本辦法第三條津貼標準的40%進行資金分配(功能類鎮街除外)。
第七條
市民政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高齡老人津貼管理系統;市公安局、市政務服務資料管理局協助市民政局開展老年人資訊查詢、核實、比對等工作,為高齡老人津貼發放業務提供支援;市財政局負責做好高齡老人津貼財政資金保障工作。
鎮(街道)民政工作部門是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工作的責任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管理,組織開展業務培訓和宣傳工作,保障高齡老人津貼及時、準確發放;鎮(街道)財政部門負責做好高齡老人津貼財政資金保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協助鎮街做好本轄區內高齡老人津貼業務諮詢、宣傳指引、調查核實等工作。
第二章 津貼發放程式
第八條
高齡老人津貼原則上由政府部門透過資料互動共享獲取老年人資訊,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從其確認個人資訊並提供領取高齡津貼的銀行賬號後當月起享受高齡老人津貼。
第九條
老年人年齡、戶籍身份資訊以公安機關戶籍登記資訊為準。
第十條
老年人可透過“粵省事”小程式或者直接向村(居)委確認個人資訊及提交銀行賬號。
鎮(街道)應當提前告知3個月內將達到發放條件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確認符合領取津貼的老年人資訊和提交銀行賬號,主動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十一條
老年人資訊實行動態管理。市民政、政務服務資料管理部門每月1日進行資料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反饋至鎮(街道),由鎮(街道)民政工作部門核實確定當月發放高齡老人津貼名單,於每月20日前完成當月高齡老人津貼審批發放工作;當月未能及時發放的應於次月補發。
第三章 津貼變更及終止
第十二條
老年人個人資訊(姓名、銀行卡、聯絡電話、緊急聯絡人等)發生變更時,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監護人應當在15日內主動告知村(居)委,村(居)委將情況報鎮(街道)民政工作部門予以修改,避免影響高齡老人津貼發放。
第十三條
老年人戶籍在市內遷移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屬、監護人應當主動配合戶籍遷出地和遷入地鎮(街道)辦理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的遷移手續。
辦理遷移當月,遷出地發放高齡老人津貼;遷移次月起,遷入地發放。
第十四條
老年人死亡、戶籍遷出本市的,老年人或者其家屬應當在15日內透過村(居)委或直接告知鎮(街道)。
鎮(街道)民政工作部門應當建立核查機制,由村(居)委協助採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電話詢訪、資料比對等方式對發放資訊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鎮(街道)應當於老年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次月終止發放高齡老人津貼。
確實無法及時獲取實際死亡(遷出)資訊的,可暫停發放高齡老人津貼。核實老年人情況後,鎮(街道)應當於次月終止或一次性補發暫停月份的高齡老人津貼。
第四章 責任及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高齡老人津貼發放管理工作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總責,鎮(街道)民政工作部門具體負責。各鎮(街道)要健全高齡老人津貼發放工作機制,安排專人辦理相關業務。
第十七條
各鎮(街道)要嚴格按程式做好高齡老人津貼的發放管理工作,並建立健全動態管理、檔案管理等制度,按要求及時辦理津貼停發或增發手續,確保高齡老人津貼專款專用,按月足額準確發放。對老年人個人資訊保密,主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高齡老人津貼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老年人或其家屬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非法手段騙取高齡老人津貼,經鎮(街道)民政工作部門查證屬實的,追回非法獲取的高齡老人津貼,將有關情況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記入當事人信用檔案,並透過公共信用資訊共享平臺予以公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在認定特困人員、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等困難物件時,高齡老人津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的通知》(中老辦字〔2011〕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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