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親刑事自訴代理律師曾鳴:言論自由有邊界,網路表達須謹慎

撰文 : 曾 鳴

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遇害一案引發網民廣泛的關注和評論,相關話題和案件屢次衝上微博熱搜榜。

江歌母親刑事自訴代理律師曾鳴:言論自由有邊界,網路表達須謹慎

大多數網民抱著極大的善意看待此事,稱讚江歌的義舉、對陳世鋒的罪行表示憤慨。但是,也有部分網民為了博公眾眼球,捕風捉影、無端猜測甚至無中生有,混淆視聽,一度讓真相撲朔迷離。其中,網民譚斌在新浪微博釋出與江歌案有關的系列文章及諷刺意味的漫畫,侮辱、誹謗江歌及其母親,閱讀者眾、影響廣泛,情節惡劣,雖屢次被警告卻拒不改正。

江歌母親江秋蓮實在忍無可忍,舉起法律武器以侮辱罪、誹謗罪將譚斌刑事自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上海普陀法院經兩次開庭審理後認為譚斌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對譚斌以侮辱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自訴人江秋蓮、被告人譚斌雙雙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訴。

10月27日上午,上海二中院公開宣判認為,一審法院定罪量刑適當、程式合法,維持一審判決。

江歌母親刑事自訴代理律師曾鳴:言論自由有邊界,網路表達須謹慎

二審判決作出後,人民法院報、央視網、中央政法委長安劍等主流媒體進行了廣泛的轉載,網民紛紛給法院點贊,認為判得大快人心。案件的宣判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本案一審、二審代理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曾鳴認為,此案對確定言論自由的邊界、規範網路發言的尺度和分寸,懲治網路暴力,具有標杆式的進步意義,也對廣大網民有較大的普法價值,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網路使用者身份可追溯,網路發言不可肆無忌憚。

許多網民認為,只要不使用真實姓名註冊(微信、微博、抖音)賬號、不暴露真實身份,即使在網上肆意發揮、隨意攻擊他人,受害人也無從知曉其真實身份,他們可以在網上恣意妄為。正所謂:在網際網路上沒人知道你是一條狗。殊不知,隨著技術的發展和更新,網站後臺、ip地址、id號、AI識別技術、位置資訊、手機號碼等均可追溯至本人真實身份。技術的發展和法律的完善,讓現代人藏無可藏。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否則,即使在網際網路上,也一樣身份被鎖定、被追責。網民千萬不能抱有僥倖心理。

2、人雖死,不可欺。頭上三尺有神明,逝者也享名譽權。

本案中,透過庭審得知,譚斌之所以在江歌離去後肆無忌憚地侮辱、誹謗,極盡辱罵之能事、毫無顧忌還“敢做敢當”,便是因為他認為“死者沒有名譽權”、對死者的辱罵不違法,更談不上犯罪。這是很多網民的一大認識誤區,也是一些法律學生的認知盲區。究其原因,很多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認為:自然人從出生時起至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公民的民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人死如燈滅,既然人已經死亡,所有權利即消失包括名譽權。

這種理解是片面和偏狹的。民事權利能力不等同於民事權利。比如,在涉及繼承、遺贈等案件時,未出生的胎兒也有必留份額,享有民事權利。有些權利如名譽權、隱私權、著作權等即使在人去世之後仍然享有,只是他本人無行為能力去維護,只能由近親屬代為提起訴訟、控告。這也是我們國家立法對人格權包括人的名譽、榮譽、隱私、智慧財產權的特別保護,是彰顯人權的一大體現。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頒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94條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這也旗幟鮮明地肯定了死者的名譽權等人格權利,是立法的一大進步。被最高人民法院寫入法院工作報告的“狼牙山五壯士”後人起訴《炎黃春秋》雜誌某主編名譽權、榮譽權勝訴一案便是明證。

在此鄭重提醒廣大網民,人雖死,不可欺,頭上三尺有神明。

3、網路表達須謹慎,稍有不慎則入刑。

隨著自媒體的發展和網路的日益發達,生活中的各種新聞事件排山倒海般湧向每個使用者埠。面對各種生活熱點,網民有評論和表達的自由。這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但是,任何公民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尤其不得捕風捉影、誇大甚至捏造事實,否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即誹謗罪中的“情節嚴重”,即可以誹謗罪追訴。

因互網路的特性,一篇文章在發表之後會因事件本身的熱度如綿綿大火般在網上迅速蔓延、傳播。500次以上的轉發量或者5000次的點選量,有時在30分鐘甚至更短的時間之內即可達到。有些文章的熱度很快就會突破10萬加甚至百萬級別。本案上海二中法院的報道釋出後,閱讀量2天之內即突破1000多萬人次。同樣的道理,網路傳播速度越快,侵權人離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距離就越近。稍有不慎,網路的龍捲風捲起、抬高、旋轉、再抬高、旋轉……最終風散了,跌入地上,發言人被吹進監獄之門。本案中,譚斌的誹謗文章也是經網民多次轉發後瀏覽次數不斷攀升,最終達到34萬餘次。當他沉湎在自我陶醉以及與部分網民的狂歡、慶祝時,刑事風險已悄悄降臨在他的頭上,而他卻渾然不知。網路是一個萬花筒,也是一面放大鏡。資訊傳播的速度和廣度非一般紙媒可比。因此,網路發言須慎之又慎。杜絕風險的唯一辦法是謹慎發言,不造謠,尊重他人,在收到相關警告後及時刪除、停止,否則難免步他人後塵。

4、雖不造謠但傳謠,與誹謗同罪。

本案中,譚斌上訴認為,其2018年透過微博瞭解江歌案,後受輿論影響對江秋蓮產生偏見,跟風參與了網路罵戰。其釋出的漫畫系列及帶有侮辱性的文章系其在閱覽微博中零碎收集到的,並非原創;誹謗江歌“情殺”系其在看了網路言論分析後跟風參與發表了看法。他的中心意思是:相關誹謗言論不是他捏造的,是轉發他人陳述,他並非原創人,不是造謠人,最多是轉發、傳播謠言者,不是“始作俑者”,不應承擔責任。

這也是很多人的理解誤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資訊網路上散步,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這也是通說的“傳謠”也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據。當然,現實中如何判斷侵權人“明知”是捏造的事實,需要結合其學歷、認知、經歷、動機、情節等因素綜合判斷,也是司法實務的一大辯點。這就要求網民在傳播相關資訊尤其是負面事件時需要理性、獨立思考,不人云亦云,不盲目跟風起鬨,不隨意轉發負面資訊,不隨波逐流,否則容易捲入是非之地,甚至與造謠、誹謗同罪。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譚斌在微博中鄭重其事地說:人之所以為人,是因為有獨立思考,否則與畜生無異。庭審中,我直接向譚斌發問:請問你有獨立思考嗎?他一時語塞、滿臉通紅。

5、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

江歌不幸遇害之後,大多數網民紛紛表示同情、關注和憐惜。代理人曾鳴律師到司法部門辦事時遇到的相關法官均對江歌的遭遇表示悲痛、對其母親江秋蓮的境遇深表同情和理解。很多網民紛紛自願給江母捐款、捐物,以示精神上的支援和鼓勵。甚至事發四年後的現在,逢年過節,仍有熱心的網民為其郵寄禮物以表關心和支援。可以說,社會的主流是幫助和關心江歌母親的,這從判決後網民的評論可以看出。套用一句時政話,這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現實體現。

但是譚斌在得知該事件後,非但不表同情,反而對原本素不相識、雙方無任何恩怨糾葛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極盡侮辱、誹謗之能事,使其雪上加霜,承受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是可忍、孰不可忍。這也是其被判實刑的重要原因。

上海二中院認為,網路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網民應當尊重權利應有的法律界限,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人生而自由,但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說的是人的自由必須有法律的邊界。從一般常識而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老吾人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我們生活中怎麼對待自己的兄妹以及父母,就應該怎麼對待江歌及其母親,這是做人自然的法則,與高尚無關,淳樸的天性使然。

最後,談三點願望:

但願該判決能安撫江歌的靈魂,好人不應該被抹黑,否則黑白會顛倒;

但願該判決能慰籍江母的心靈,痛失愛女本已不幸,其不應再受不白之謗;

但願該判決能警醒更多網民,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立己達人,心存善念,尊重逝者,敬畏法律。

作者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歌母親刑事自訴案代理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