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發展會員28萬人“銷售額”逾2億,一傳銷團伙9人獲刑

姚某、趙某、程某、孫某、宋某等9人利用兩家生物科技公司搭建網路平臺,以“拉人頭”“金字塔”模式,進行團隊和多層次計酬,發展會員28萬人,銷售額約兩億元。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了這起案件的一審判決書,棗莊中院二審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上述人員緩刑至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罰,並處罰金。

兩年發展會員28萬人“銷售額”逾2億,一傳銷團伙9人獲刑

兩年發展會員28萬人,“銷售額”2億餘元

判決書顯示,2016年11月份,姚某、趙某、程某、孫某、宋某等人利用兩家生物科技公司搭建網路平臺,以“萬店連鎖和會員制”形式銷售,要求參加者以出資人民幣360元購買實際價值低廉的化妝品為條件,在網路平臺上註冊為會員,並透過誇大經營專案及盈利前景,引誘會員繼續發展他人加入,以加入先後順序組建AB雙區的金字塔狀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即報單)為依據,分別獲得層獎和量獎;以直接推薦關係為順序組建太陽系層級,以會員每月購買90元商品(即復消)為條件,參與者可以獲得1至20代下線復消金額一定比率的復銷獎。

為了快速發展會員,該公司還制定了獎勵政策。對下線較多或者下線復消金額較多的會員,另外按照復消金額一定比率給予市場總監獎、董事分紅獎;以出資1萬元購買商品為條件,取得開設專賣店資格,每辦理一名會員註冊手續取得店補人民幣18元的店補,另外可以享受5折進貨優惠(會員購買為6折)。

判決書稱,上述兩家生物科技公司成立後,共透過以上方式發展會員326層28萬人,收入人民幣2億餘元。涉案嫌疑團夥9人於2018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審,2019年6月25日被逮捕。

法院: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

案件進入審判程式後,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姚某、趙某、孫某等9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且情節嚴重。判處9名被告人緩刑到有期徒刑七年不等的刑罰。

兩年發展會員28萬人“銷售額”逾2億,一傳銷團伙9人獲刑

一審判決後,姚某等8人提出上訴。姚某上訴稱,其沒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會員,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另外,涉案的生物科技公司取得了相關公司產品代理授權,具有直銷資質。另外7人均以“一審判決對其量刑過重”“應認定其為從犯”為由提出上訴。

棗莊中院經審理查明,兩家涉案生物科技公司,以推銷商品為名,誇大經營專案及盈利前景,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的方式成為會員,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二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證實,涉案的兩家生物科技公司併為取得相關企業的直銷經營資質,不具有直銷經營資質。經查,上訴人趙某、孫某、程某、宋某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傳銷組織,並分工配合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上訴人趙某、姚某等人積極參與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為傳銷組織發展大量參與人員,上述7名上訴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上訴人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鑑於上訴人宋某勸說兩名同案犯自首,可從輕處罰。棗莊中院據此於5月28日維持原審判決中對8人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將宋某的刑期由五年六個月改判為五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