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洗錢會是什麼罪?來看上海首批“自洗錢”案

上游犯罪後,又採取各種手段“清洗”贓款,這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頒佈之前只能被單獨定為一罪,如今,還要追加“洗錢罪”數罪併罰。

近日,上海市各檢察機關相繼召開發佈會,通報首批“自洗錢”案件辦理情況。

販毒+洗錢會是什麼罪?來看上海首批“自洗錢”案

在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全市首例“自洗錢”案件中,被告人程某多次冒用前男友的信用卡,透過實施轉賬、消費及借唄、備用金借款、花唄消費等行為,騙得被害人人民幣12萬餘元。

2021年3月至4月期間,程某將詐騙所得的其中6000元轉入自己支付寶,再轉至其本人銀行卡提現後用於借貸給他人及經營性支出。2021年9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信用卡詐騙罪、洗錢罪(自洗錢)對被告人程某提起公訴。

‘自洗錢’,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上游犯罪之後,對違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進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為。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的自洗錢行為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或其他罪定罪處罰,或認為自洗錢行為已被上游犯罪吸收不再入罪。

”浦東新區檢察院檢委會專委施淨嵐說。

據瞭解,洗錢罪的七類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

金山區人民檢察院近期也辦理一起毒品犯罪後自洗錢的案件。被告人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販賣含合成大麻素成分煙油的電子煙。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他利用外祖母的身份資訊辦理銀行卡、手機卡,並繫結支付寶,專門用於毒品交易、收取毒資,並將部分錢款轉移至他人的銀行卡和另一部手機之中,迴避了自己真實身份,將“黑錢”動態“漂白”。

檢察機關經審查後認為,該行為屬於“自洗錢”,應當認定為洗錢罪。

據辦案檢察官介紹,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自洗錢”行為已嚴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使大量贓款去向不明,許多犯罪分子向境外轉移違法所得,嚴重影響犯罪調查與追贓工作,社會危害性極大,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洗錢罪作了修改,明確將“自洗錢”入罪,加大了對從洗錢犯罪中獲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處罰力度。

檢察官提醒

自行“清洗”贓款也是犯罪,切勿觸碰法律紅線。選擇合法可靠的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抵制地下錢莊交易。不要以自己或公司名義為他人開設帳戶,更不要使用上述帳戶為他人轉賬。洗錢方式千千萬,保護好個人資訊最關鍵。提高法律意識,守住法律底線,識別洗錢風險,遠離洗錢犯罪,共築健康有序的金融秩序。

文字:法治日報記者餘東明 見習記者張海燕 實習生馮小瑜

編輯:張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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