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4期 對貴州安順公交車墜湖案受害人,誰來賠?怎麼賠?

第214期 對貴州安順公交車墜湖案受害人,誰來賠?怎麼賠?

這個案件社會影響深遠,大家的關注度很高,關注點也比較多,今天,陳群律師從三個方面來對該案受害人的賠償問題進行法律分析。

一、事件簡介

(一)警方通報

據安順市公安局2020年7月12日通報,引發網友關注的貴州公交墜湖事件背後的詳細案情現已查明瞭,整個事件的核心很清晰:司機對拆遷不滿,喝酒後蓄意駕車衝入湖中。

具體內容見警方通報:

第214期 對貴州安順公交車墜湖案受害人,誰來賠?怎麼賠?

(二)政府通報

7月12日,安順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釋出《關於“安順市西秀區公交車墜湖”有關情況的通報》,要點如下:

關於張某鋼“房屋被拆遷”有關情況

張某鋼到西秀區柴油機廠(後更名為西秀區釀造機械廠)參加工作時,廠方提供一套自管公房供其居住,產權屬單位所有。據查,張某鋼已長期未在此房內居住,由其姐姐將此房轉租他人。

西秀區釀造機械廠棚戶區改造專案啟動以來,經多方聯絡,專案指揮部與張某鋼先後對接3次,其餘多次由其姐姐代表其進行商談,溝通對接順暢。按照相關程式確定,西秀區釀造機械廠棚戶區改造專案徵收工作由黃果樹大街沿線專案工作組負責。2020年6月8日,張某鋼與西秀區住建局簽訂《自管公房搬遷補助協議》,協議補助自建房補助款及附屬設施補助、二次裝修補助、搬遷及臨時安置補助、搬遷及簽約獎勵等共計72542。94元,但其未按規定登出水電戶頭,未去領取補助款。張某鋼還申請了一套公租房,未獲得。7月7日上午8時30分許,張某鋼來到他所承租的公房處,看到該公房將被拆除。8時38分,張某鋼撥打政務服務熱線,對申請公租房未獲得且所承租公房被拆除表示不滿。

二、該案有哪些受害人?

陳群律師在這裡只按照法律規定分析直接受害人。間接的受害人,本文就不討論,以免太拉雜。

1、乘客

這是最主要的、人數最多的、為社會所直接知悉的受害人。

2、公交公司

一般人都以為公交公司是致害人,但是呢,從法律上分析,它既是致害人,也是受害人。

3、道路護欄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這個也是社會公眾不大容易注意到的受害人。

4、水庫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這個更是不為大家所想到或者不以為然的受害人。

三、該案受害人的賠償或補償分析

(一)乘客

1、以乘客身份要求公交公司賠償

這是《合同法》的直接規定以及客運合同的約定。“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公交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乘客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也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到底要公交公司承擔什麼責任?由乘客來選擇。

2、以在校學生身份主張有關保險賠償

因為各學校都為在校學生投保有關團體險,所以乘客中的在校學生,可以該團體險要求承保的保險公司兌付保險金。

3、以勞動者身份主張工傷待遇

乘客中的勞動者可以上下班路上遭遇交通事故之理由要求工傷待遇。

4、以投保人或受益人身份要求有關保險賠償。

乘客中凡是自行購買或是單位或是親人購買了有關商業保險的,可以向承保的保險公司要求兌付保險金。

5、當地政府的綜治管理或應急處理或突發事件處理之類的基金或者專項資金予以補償。

(二)公交公司

公交公司在賠償乘客以後可以向張的繼承人在其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主張追償。

公交公司也可以在投保的商業保險範圍內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

(三)道路護欄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可以向張的繼承人在其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主張追償。

(四)水庫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可以向張的繼承人在其所繼承遺產的範圍內主張追償。

如果有投商業保險,可以向承保的保險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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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期 對貴州安順公交車墜湖案受害人,誰來賠?怎麼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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