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衣哥”朱之文迴應“商演侵權風波”:未做對不起自己的事,未做對不起別人的事

6月10日、11日,“大衣哥朱之文被控商演侵權將被起訴”的訊息引發網友廣泛關注。6月11日中午,朱之文在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時迴應稱,侵權一說並不存在,他沒有做對不起自己的事,沒有做對不起別人的事。

“大衣哥”朱之文迴應“商演侵權風波”:未做對不起自己的事,未做對不起別人的事

“大衣哥”朱之文

著作權人發文稱“大衣哥”商演侵權,將委託律師維權

近日,有媒體報道,著作權人華子(化名)在網上發表題為“關於朱之文違權、侵權我多首音樂文學著作權商演的相關說明”一文,引發網友普遍關注。

文章指出:近一段時間,我不斷收到網友催我針對朱之文違權、侵權我多首音樂文學著作權一事進行及時維權行動的私信和函件,對此我回復、說明如下:因本人目前承擔多部影視劇極其繁重的創作任務,本人擬抽出專門時間委託北京律師進行維權事宜,特此說明。在此,也特別感謝胸懷公平與正義的網友們!

相關帖文發表後,網友“朱之文鄉村大舞臺”留言:如果朱之文沒給錢的話,可以要點,唱了歌就應該給人家錢,這如同做生意,做買賣似的很正常,其實這件事情並沒有錯。

華子在該帖子下留言:其實,並不只是錢的事,因為有些事讓人心裡極度不舒服……

上述相關帖文是否是華子本人所發?6月11日,華商報記者微博私信華子,一直沒有得到回覆。

朱之文:用心不良的人在亂說,不用管

朱之文是否侵犯了華子的著作權?其對華子的帖文有何迴應?6月11日中午,正在河南省鄭州市遊玩的朱之文接受了華商報記者採訪。

華商報:這幾天忙嗎?

朱之文:非常忙,昨天(6月10日)忙,明天忙,今天和幾個朋友在鄭州玩。

華商報:這幾天網上有一些有關你的報道,是否看到?

朱之文:我不看這些東西,用心不良的人在亂說,何必管這些事呢?我現在演出也多,不演出了累得不得了,想在大城市轉一轉,玩一玩(放鬆一下)。

華商報:帖文對你的工作、生活有沒有造成影響?

朱之文:沒有,不管對方是炒作也好,不炒作也罷,和我有什麼關係?我只不過是做自己喜歡做的事,過自己喜歡過的日子,該接演出接演出,該吃就吃,該喝就喝,我根本就不關注這些事。

“大衣哥”朱之文迴應“商演侵權風波”:未做對不起自己的事,未做對不起別人的事

朱之文

朱之文:當初是應朋友要求推廣對方的歌

華商報:據我所知,華子老師以前和你關係不錯,他現在在網上說,你侵犯了他的權益,他準備請律師維權。

朱之文:2011年我出名之前根本就不認識華子老師,出名以後,我身邊的朋友非常非常多,有認識的,有不認識的,有了解的,有不瞭解的。華子老師是透過一位朋友和我聯絡上的,他當時對這位朋友說,他是我老鄉,有幾首歌想讓我推廣一下。

因為我當時在做節目,沒有這個實力和時間,就沒有推他的歌。後來,朋友不斷做工作,讓我推推華子老師的歌,還說我唱出名了,華子老師也就出名了,他也就跟著出名了。

華商報:如果華子老師真的起訴,你會不會應訴?

朱之文:起訴不起訴,那你也得考慮,有沒有這回事。如果有,起訴我能接受,如果沒有,起訴我能接受嗎?我不會理他的!起訴是他的事,我答理都不答理。他當初委託朋友讓我推他的歌時,說到版權問題了嗎?我當時不認識他,他讓我推他的歌光有他的好處,沒有我的好處,我幹不幹呀?這事我沒必要跟他多說什麼。

“大衣哥”朱之文迴應“商演侵權風波”:未做對不起自己的事,未做對不起別人的事

朱之文

朱之文:兒子結婚時未邀請任何人

華商報:你和華子老師認識10年了,華子老師有沒有在工作和事業上給你一些幫助?

朱之文:沒有,沒有。他當時只是委託朋友讓我推他的歌,除此之外,我們沒有其他關係。

華商報:有網友說,你當初為報華子老師的知遇之恩,曾將自己出名的大衣送給華子老師做紀念。

朱之文:我現在負責任地告訴你,當時我在北京做一檔節目,幾位粉絲送了我五件大衣,四件我都送給給朋友了,只給自己留下一件。回到賓館後,華子老師說:“朱大哥,這件大衣給我當作紀念品吧。”我就給他了。

華商報:華子老師說,你兒子結婚時,你最初邀請他了,當天又沒有邀請,是不是兩人在這件事上有誤會?

朱之文:給兒子結婚時,我誰都沒邀請。在此之前,他給我發過一個微信,說我這樣做(兒子結婚不邀請)對不起人。我不知道發微信的人是誰,就回電話瞭解情況。聽到是華子老師,我們就聊了一會天,沒想到,他第二天將我們聊天的內容全部發到了網上,純粹是炒作。

朱之文:沒做對不起自己的事,沒做對不起別人的事

華商報:華子老師回覆網友時說,起訴你侵權不僅僅是錢的事,你認為華子老師說的還有哪些事?

朱之文:我也不明白。之前,他透過朋友讓我推他的歌,我就預料到(可能會發生今天的事)。去年(2020年)我讓朋友聯絡華子老師,看他的歌如何給報酬,是按季度算,還是按年度算,還是一次性將版權買斷?他始終沒回話,沒想到他又拿這件事炒作,不知道他是怎麼想的。

前幾天,家鄉收小麥,作為一個農民歌手、草根歌手,我回家收小麥是很自然的事。我不代表任何農民,我只代表我自己是農民,可能是網友將我收小麥的照片發到網上後,一些人對我有看法,想借此發揮一下。

華商報:你對華子老師維權這件事怎麼看?

朱之文:我對華子老師不作任何評價,他怎麼說是他的事,我怎麼做是我的事。我沒有做對不起自己的事,沒有做對不起別人的事。不是我要唱他的歌,是他委託朋友讓我推他的歌。(何況)我也主動聯絡他了,中間人、證明人都有,他都不正面回答……

對於朱之文的迴應,華子是否認同?有何意見?6月11日下午,華商報記者透過微博多次聯絡華子,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覆。

律師說法: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商業演唱涉嫌侵權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智慧財產權律師雷電介紹,《著作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上述法條規定,除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演唱者如果沒有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即翻唱他人歌曲,就可能涉嫌著作權侵權。”雷電指出,著作權人起訴他人侵權時,至少應當提交權利證據、侵權證據以及賠償證據。“侵權證據包括翻唱人演唱的影片、音訊、演唱會廣告、海報、節目表等”。

本案中,朱之文要證明自己未侵權,需要證明其演唱的歌曲已經獲得了作者的合法授權,或者證明其演唱行為是屬於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免費表演行為。朱之文稱當年系著作權人委託朋友讓他推廣歌曲,那麼他能夠提供證據證明,他的演唱行為確實是受著作權人所託演唱,則應當理解為朱之文已經獲得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不應當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

華商報記者 陳有謀 編輯 張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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