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打官司,你會收集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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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材料

當前社會法治化程序越來越快,隨著社會普法程度的加大、加寬、加深,人們對法律的瞭解也越來越深入,透過法律解決問題,已經成為社會法治程序中的一種常態,但是瞭解法律並不代表會打官司,甚至很多人對訴訟規則也不懂,那麼打官司打的到底是什麼?是證據!下面我們探討一下,如何收集證據,如何讓你的證據更有效。#證據#

首先,我們瞭解一下什麼是證據?

證據是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並非所有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可以認定為證據,如果你的材料不被訴訟規則認可,那麼它就不是證據,甚至會被依法排除。證據的目的是將客觀事實變為法律事實,也就是將生活中與案件有關的資料、材料等,透過訴訟規則的方式,將其變為對你有利的證據,已達到還原案件事實,幫助法官查清真相,實現你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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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證據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共有八類:1、

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在法庭上被法官詢問時所作的陳述,包含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2、

書證

、是指透過上面記載的內容證實與案件相關的證據原件或影印件,包含證書、發票、憑證等;3、

物證

,是指與案件相關的原物、複製品、影響資料或者其他替代品;4、

視聽資料

,是指能夠反映案件事實的錄音、錄影資料,並應提供原始載體;5、

電子資料

,是指網頁、微信記錄、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郵件、電子交易記錄等數字化形式儲存的案件資訊;6、

證人證言

,是指知道案件事實的人員對行為原因、過程、結果的描述,包括直接知道或者間接知道的人員的證言;7、

鑑定意見

,是指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相應資質機構出具的專業意見;8、

勘驗筆錄

,是指有權機關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做出對現場的勘驗情況和記錄。同時,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再次,如何讓證據更有效?

收集的證據一定要把握好證據的三性“

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

”,這也是將證據達到符合訴訟規則的必然要求,只有達到三性,才能被法官認可,才算屬於有效的證據。

證據的真實性

,又稱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證明事實必須是伴隨著案件的發生、發展過程而遺留下來,不是以人的主觀一直為轉移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包含形式上要具體客觀存在的物,內容上要客觀存在的事實,不是猜測、想象的事實。

證據的關聯性

,即證據的相關性,是指訴訟證據應對待證事實之間存在實質性聯絡,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它注重於證據事實同案件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絡,且不可或缺的。

證據合法性

,是指證據的收集和提供必須符合法定程式,不為法律所禁止。證據的額調查、收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證據的表現形式有具體、明確要求的,要符合要求。對非法獲取證據的方式,證據形成本身違法均構成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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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證據

最後,證據要達到的證明程度。

事實上,案件的事實只有當事人自己最清楚。法官作為居中的裁判者,沒有經歷當事人一切,需要透過法庭上對相關證據的審查、當事人心理的把握以及當事人語言、情緒的觀察等,全面來審查證據的證明力,以證據三性為根本,透過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高度概然性”,實現法官的內心確認,最後做出相應的裁判,其結果不一定是完全準確的,但是當事人可以透過上訴、申訴等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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