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糾紛案件中被告不適格的處理

關於適格一詞,並不是我國的法定術語。對於被告不適格,有以下幾種處理方法:

關於民事糾紛案件中被告不適格的處理

一、登記立案後,民事訴狀送達前。

法官在接到訴訟材料後,在送達時無從下手地的找不到被告,該案所訴的被告不適格。好比被訴被告村根本沒有此人,或沒有該村莊。這種情況下,也屬於被告“不適格”的情況。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關於民事糾紛案件中被告不適格的處理

二、民事訴狀送達後,被告答辯“被告主體不適格”。

經法院審查,被告主體明顯不適格。原告認可被告的被告不適格的意見,同意撤訴的,最好不過。如果原告認可但不撤訴的。法院亦應駁回起訴。

如果原告不認可被告“不適格”的意見的,法院儘管審查了被告不適格的證據材料確實充分確鑿,也不應駁回起訴,而應開庭查實,然後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於民事糾紛案件中被告不適格的處理

三、被告主體不適格的處理原則。

被告主體不適格,除非是登記立案階段,原則上主體不適格不僅是程式方面的問題,更涉及到實體的處理,不能簡單一裁了之。

關於民事糾紛案件中被告不適格的處理

四、例項一則。

張三被聘請到A有限公司作為職業經理,是法定代表人。但上班只是一個星期,單就人事任命與董事產生矛盾而解職離開該公司。公司在人事任命問題解決後,馬上變更了法定代表人。

張三離開後不幾天,到了另一家B有限公司供職。隨後,外出採購大宗原料,以本人之名義為供貨方出具“欠條”一張。後,供貨方多次協調不成,以超過付款期限為由,將網路上查詢到的張三曾供職的A公司訴上法庭。

A公司接到訴狀後,十分吃驚,答辯到“張三書寫的欠條落款時間,是張三離開我公司的第五日。兩天後,我公司就依法變更了法定代表人。張三未代表我公司,我公司也沒有購進任何貨物。張三是以個人名義購買。我公司不是適格被告。”

分析:

如果供貨方起訴張三,張三提供供職B有限公司的材料,法庭可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裁定變更被告主體。

如果供貨方起訴張三供職的B有限公司,而該公司不認可該筆業務,在張三又拒絕提供有關材料情況下,則法庭應依法開庭查明被告主體,作出裁判。

供貨方起訴了A有限公司,該公司在答辯狀中辯解的是(打條時)張三已被解職。

但因法律上張三依然是A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是有權代為公司給他人出具借條欠條的。如果此時張三不配合,法庭則應開庭查明被告主體,再作出判決;如果張三此時配合說明其是代表B有限公司,則可准許供貨方撤訴。

法庭也可以在記錄了材料的情況下,駁回原告起訴。

如果供貨方明知A有限公司不是適格的被告主體,就是不撤訴,法庭則應開庭查明後,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