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為免責“引流”後發失效宣告

“噴上它,不用搓,用水一衝就乾淨!”“十分鐘能洗10雙小白鞋!”近日,有不少網友反映,一種能夠洗衣服、刷鞋、清洗馬桶的泡沫清潔劑廣告在短影片平臺,甚至朋友圈隨處可見,其中充斥著“一噴即淨”等用詞,讓人忍不住“剁手”購買。

北京青年報記者採訪發現,為了吸引消費者購買,此類產品的廣告中打出了類似“一噴即淨”的極限詞,但為了免除責任,對於廣告中出現的極限詞、絕對性用詞、功能性用詞,商家在詳情頁面同時釋出了失效宣告。

一段廣告影片中顯示,油煙機、灶臺、鍋底堆積著厚厚的一層油漬和汙垢,在噴灑泡沫清洗劑後,用抹布輕輕一擦便瞬間煥然一新。影片中還出現了“一噴即淨,告別油汙”的推廣語。北青報記者發現,為了免除責任,對於廣告中出現的極限詞、絕對性用詞、功能性用詞,商家在詳情頁面還發布了失效宣告稱,“新廣告法規定所有頁面不得出現絕對化用詞和功能性用語,本店支援新廣告法,本店所有頁面上的絕對化用詞與功能性用詞在此宣告前全部失效,不作為賠付理由。本產品標題和詳情頁詞彙,純屬運營和技術引流需要而設,只是為了迎合買家搜尋習慣而使用的關鍵詞,不代表本產品本身的實際功效與特性。”

律師說法

北京市丹寧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曉靜表示,經營者的廣告宣傳行為引起了消費者對產品實際效能的誤解,已經構成了虛假宣傳。比如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等。

李曉靜指出,而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商家所謂的失效宣告、法律宣告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應認定無效,不能起到免除法律責任的作用。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相關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的質量、效能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不得誇大產品的效能。

李曉靜建議,若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的,可以與經營者協商和解,可以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廣告經營者、釋出者釋出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經營者、釋出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絡方式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可以責令改正,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本組文/本報記者 宋霞 統籌/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