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歸女兒所有的房屋,父親去世後繼母有居住的權利嗎?

案號

案由:排除妨害糾紛

案號:(2021)皖13民終427號

審理法院: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件型別:民事

文書型別: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1-02-19

審理程式:二審

資料來源:普通案例

(案例來源於裁判文書網,均為化名)

一審訴訟請求

甲女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決乙女停止侵權,搬離房屋,將504室房屋交付給甲女。

一審認定事實

案涉房屋系按揭購買,2011年10月辦理房產登記手續,該房所有人系乙男,共同共有人甲女母親。

2011年11月11日,乙男、甲女母親在民政局協議離婚,

協議約定住房一處歸甲女所有,暫由乙男代管。

另查明:

乙女與乙男系夫妻關係,乙男、甲女母親離婚後,甲女隨乙男生活,2020年4月份乙男去世

一審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

甲女基於乙男、甲女母親的離婚協議對案涉房屋享有權利。

乙男去世前,甲女與乙男一起生活,並由乙男代管案涉房屋;

乙男去世後,甲女母親作為甲女的法定監護人,對案涉房屋享有監管權,有權維護甲女的財產權益

乙女辯稱,甲女系未成年人,及乙男生前支付的房貸部分是其財產等事由,均不是佔有案涉房屋的合法依據。

綜上,甲女要求乙女停止侵權、搬離房屋的事實和理由成立,予以支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判決:

乙女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停止侵權、搬離房屋,並將案涉房屋交付甲女

上訴人主張

乙女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甲女對案涉房屋不享有所有權

。2011年11月11日,甲女父母乙男、甲女母親離婚,離婚協議約定案涉房屋歸女兒甲女所有,但要在甲女20週歲以後才能辦理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房屋貸款由乙男、甲女母親各償還一半。甲女當時僅4歲隨乙男生活,

後來乙男與乙女結婚,婚後共同撫養甲女,乙女與甲女之間已經形成繼子女關係

2020年4月乙男因病去世,現乙女與兩個不滿週歲的雙胞胎子女生活,該房屋是母子三人唯一的住房。因該房屋在甲女年滿20週歲後才能變更為甲女所有,根據物權法規定物權的取得以登記為轉移條件,約定在甲女20週歲後轉移所有權系附期限的行為,在期限屆滿前不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力

。所以乙女作為乙男的妻子仍享有佔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

二、該房屋的貸款也是由乙男與乙女的共同收入償還,乙女對該房屋已經出資,作為出資人對該房屋也享有使用權利。如果房屋歸甲女所有,那麼其是否應當返還出資份額。

三、乙男在購買該房屋時還另行購買獨立的儲藏室一間,在乙男與甲女母親離婚時對該儲藏室未作約定,該儲藏室應當作為乙男的遺產由乙女及子女予以繼承,但一審時對儲藏室未予查明。

被上訴答辯

甲女辯稱:

1。案涉房屋系乙男與甲女母親婚內購買,兩人離婚時約定該房屋由乙男代管。乙男去世前,甲女與其共同生活;乙男去世後,甲女母親作為甲女的法定代理人有權維護其合法權益。

且離婚後,甲女母親一直支付一半房貸,並在乙男去世後繼續支付全部房貸。

2。乙女要求甲女返還其出資份額不能成立。

3。乙男與甲女母親婚內購買的儲藏室是沒有產權的,只有依附於房屋的使用權,因離婚時對此未作約定,該儲藏室使用權理應歸甲女母親、乙男、甲女共同所有。乙男去世後,該使用權沒有辦法繼承或者分割,還是應該歸甲女母親、甲女所有。

4。乙女對甲女造成了極大的心理傷害,甲女要求乙女依法賠償所有物質和精神損失2萬元。

5。乙男去世後,甲女一直跟隨甲女母親生活,乙女非法侵佔案涉房屋長達九個月之久,導致甲女母親無法照顧甲女上學,甲女只能寄養在大姨家,要求乙女依法賠償各項損失10800元。

6。乙男去世後,乙女非法藏匿佔有乙男各類遺產,包括存款10萬元、轎車1輛,要求乙女如實公開並優先償還乙男生前債務即案涉房屋一半的房貸,並且分割給甲女應得份額。

7.乙男生前獨立運營地理教育類公眾號,在其去世後,粉絲自發捐款約200萬元,用於其法定繼承人的生活,該筆款項已經打到乙女賬戶;之後許多志願者自願組織公眾號運營團隊,為乙男家庭善後,志願者繼續運營,每月收入約12萬元,也全部打到乙女賬戶,甲女作為乙男的女兒有權要求分割。

二審法院裁判

二審法院認為,從一審查明的事實和本案證據看,案涉房屋系甲女父母乙男、甲女母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並登記在其二人名下。乙男與甲女母親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約定案涉房屋歸甲女所有,並暫由乙男代管。

在乙男、甲女母親離婚後,甲女跟隨乙男在案涉房屋內生活。據此可以認定案涉房屋系乙男、甲女母親離婚時對甲女贈與的財產,且甲女已經實際佔有、使用,該房屋僅是暫由乙男代管。在乙男去世後,因甲女尚未成年,其母親甲女母親作為法定監護人有權管理和保護

其財產,乙女在沒有得到甲女母親同意的情況下,無權繼續佔有、使用該房屋

。一審判決乙女停止侵權、搬離案涉房屋,並將案涉房屋返還甲女,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並無不當。

對於乙女主張因甲女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權,其也系案涉房屋的出資人,故其有權繼續佔有、使用案涉房屋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另外,本案系排除妨害糾紛,結合甲女的訴請等情況,乙女上訴提出的一審判決未查明儲藏室情況、甲女二審提出的賠償及分割遺產等問題,均與本案無關,不影響本案的處理,本院不予理涉。

綜上所述,乙女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