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還是敲詐勒索——關於都美竹、吳亦凡之間的劉某詔行為法律定性

7月22日,北京朝陽警方釋出了針對都某竹透過網路反映受到侵害和吳亦凡一方報警稱被敲詐勒索的情況進行了通報。

本號本無意摘這個一直以以來的大瓜,但是網路媒體、一眾網民驚呼於在吳某凡和都某竹之間的劉某迢,這個人完全是局外人,居然以戲精的執著努力參與其中,這邊拍乎一下,那邊嚇唬一下,不但騙成了18萬元人民幣,還險些讓當時當事雙方隔空和解,這瓜大的普通群眾吃不下,連我們這法律人都深以為如果將劉某迢的違法行為出一道區別敲詐勒索還是詐騙的法律考試題也不為過!而從娛樂的角度看,拍部微影片綽綽有餘,本號甚至覺得這事兒已經趕上劉寶瑞著名單口相聲——風雨歸舟了;也可以說是傳統相聲中的那個“大戲魔”再現。

簡單說,2021年6月,都美竹為了提升網路知名度,先後在網上釋出被吳亦凡“冷暴力”的博文。當月,本事件中查明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迢看到網路資訊後產生對雙方進行詐騙的想法,虛構了三個身份對都、吳雙方實施了詐騙,最終獲利18萬元。

首先,

劉某迢虛構女性身份,使用暱稱為微信與都某竹聯絡,騙取信任後獲取都某竹與吳某凡部分交往情況資訊。

第二,

劉某迢利用獲取的資訊冒用都某竹名義與吳某凡律師聯絡,以雙方達成和解為名索要300萬元賠償。

第三,

劉某迢使用“北京凡世文化傳媒”微訊號,自稱吳某凡律師,與都某竹協商初步達成300萬元的和解賠償。

第四,

期間,吳某凡母親分兩次向都某竹賬戶轉賬50萬元。

第五,

劉某迢繼續冒充都某竹,向吳某凡律師索要剩餘250萬元未遂。

最後,

劉某迢冒充吳某凡律師要求都某竹籤署和解協議,否則索回50萬元。都某竹同意退款後,陸續向該人轉賬18萬元。

這位戲精出身的大戲魔——劉某迢,如此複雜的操作,調查起來著實不易,為警方點贊!對於普通吃瓜群眾而言,吃起也不那麼從容——想來鍵盤俠指尖也凍結在了大瓜面前。看來,不畫個思維導圖是斷然沒戲了!——不少網民還覺得這裡面是不是還有敲詐勒索的行為。本號為這些網民撥開迷霧,著重探討一下內裡的法律問題。

本號認為劉某迢涉嫌詐騙無疑

,那麼咱們看看敲詐勒索和詐騙——此罪彼罪的關係。

一般而言,敲詐勒索和詐騙的區別在於:

第一,

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比較單一,侵犯的是公民的財產所有權。

第二,

在犯罪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方法,迫使被害人因被迫交付財物;詐騙罪表現為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使被害人受矇蔽而自願的交付財物。

概言之,兩者均屬非暴力的侵財犯罪。關鍵在於被害人處分財物時的主觀心態——究竟是由於受到恐嚇心理恐懼而做出了有瑕疵的財產處分,還是產生了錯誤認識處分了財產——這是是正確認識罪數關係、區分此罪彼罪的關鍵。當然,事出必有因,心理恐懼是由於嫌疑人的惡害相告的恐嚇行為,錯誤認識是由於嫌疑人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違法行為。

比如說,

吳某凡母親向都某竹賬號給付50萬元時,主要還是希望達成和解、息事寧人,並非劉某迢以惡害相通告,導致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迫使被害人給付金錢。儘管這裡面有劉某迢主動索要300萬人民幣的情節,貌似敲詐勒索。但是,吳母主要是被劉某迢虛構的事實所欺騙,讓吳母產生錯誤認識,認為是和都某竹達成和解協議進而支付賠償款,根本不知道還有劉某迢。儘管轉賬到了都某竹的賬戶,但這也是劉某迢指示的第三人賬戶,被害人的財產已經脫離了自己的控制,並不影響“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

再比如,

劉某迢再次戲精上身,“冒充吳某凡律師要求都某竹籤署和解協議,否則索回50萬元”,這又讓都某竹產生了錯誤認識進而處分了財產,劉某迢成功騙取18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