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碰撞中受害人合法權益,可在合理限度內勸阻另一方勿離現場

為維護碰撞中受害人合法權益,可在合理限度內勸阻另一方勿離現場

裁判要點

行為人為了維護因碰撞而受傷害一方的合法權益,勸阻另一方不要離開碰撞現場且沒有超過合理限度的,屬於合法行為。被勸阻人因自身疾病發生猝死,其近親屬請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23日19時40分左右,郭某騎著一輛摺疊腳踏車從博士名城小區南門廣場東側道路出來,向博士名城南門出口騎行,在南門廣場與5歲兒童羅某相撞,造成羅某右頜受傷出血,倒在地上。帶自己孩子在此玩耍的孫偉見此情況後,將羅某扶起,並透過微信語音通話功能與羅某母親李某1聯絡,但無人接聽。

孫偉便讓身旁的鄰居去通知李某1,並讓郭某等待羅某家長前來處理。郭某稱是羅某撞了郭某,自己還有事,需要離開。因此,郭某與孫偉發生言語爭執。孫偉站在腳踏車前面阻攔郭某,不讓郭某離開。

事發時的第一段影片顯示:郭某往前挪動腳踏車,孫偉站在腳踏車前方,左手拿手機,右手抓住腳踏車車把,持續時間約8秒後孫偉用右手推車把兩下。郭某與孫偉之間爭執的主要內容為:郭某對孫偉說,你講理不?孫偉說,我咋不講理,我叫你等一會兒。郭某說,你沒事我還有事呢。孫偉說,我說的對不,你撞小孩。郭某說,我還有事呢。孫偉說,你撞小孩,我說你半天。郭某說,是我撞小孩還是小孩撞我?

第二段影片顯示,孫偉、郭某、博士名城小區保安李某2、吳某四人均在博士名城小區南門東側出口從南往北數第二個石墩附近。孫偉左手拿手機,右手放在郭某腳踏車車把上持續時間約5秒左右。李某2、吳某勸郭某不要罵人,郭某稱要撥打110,此時郭某情緒激動並有罵人的行為。

2019年9月23日19時46分,孫偉撥打110報警電話。郭某將腳踏車停好,坐在博士名城小區南門東側出口從南往北數第一個石墩上。郭某坐在石墩上不到兩分鐘即倒在地上。孫偉提交的一段時長14秒事發狀況影片顯示,郭某倒在地上,試圖起身;孫偉在操作手機,報告位置。

2019年9月23日19時48分,孫偉撥打120急救電話。隨後,孫偉將自己孩子送回家,然後返回現場。醫護人員趕到現場即對郭某實施搶救。郭某經搶救無效,因心臟驟停死亡。

另,郭某曾於2019年9月4日因“意識不清伴肢體抽搐1小時”為主訴入住河南省信陽市中心醫院,後被診斷為“右側腦梗死,繼發性癲癇,高血壓病3級(極高危),2型糖尿病,腦血管畸形,陣發性心房顫動” 。信陽市中心醫院就郭某該病症下達病重通知書,顯示“雖經醫護人員積極救治,但目前患者病情危重,並且病情有可能進一步惡化,隨時會危及患者生命”。

信陽市中心醫院在對郭某治療期間,在溝通記錄單中記載了郭某可能出現的風險及併發症,其中包含:腦梗塞進展,症狀加重;腦疝形成呼吸心跳驟停;噁心心律失常猝死等等。郭某2019年9月16日的病程記錄記載:郭某及其家屬要求出院,請示上級醫師後予以辦理。

郭某之妻劉明蓮及其女郭麗麗、郭雙雙提起訴訟,要求孫偉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河南蘭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信陽分公司承擔管理不善的賠償責任。

裁判結果

河南省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豫1503民初8878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劉明蓮、郭麗麗、郭雙雙的訴訟請求。宣判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被告孫偉是否實施了侵權行為;孫偉阻攔郭某離開的行為與郭某死亡的結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係;孫偉是否有過錯。

第一,郭某騎腳踏車與年幼的羅某相撞之後,羅某右頜受傷出血並倒在地上。郭某作為事故一方,沒有積極理性處理此事,執意離開。對不利於兒童健康、侵犯兒童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予以阻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控告。羅某作為未成年人,自我保護能力相對較弱,需要成年人對其予以特別保護。

孫偉見到郭某與羅某相撞後,為保護羅某的利益,讓郭某等待羅某的母親前來處理相撞事宜,其行為符合常理。根據案發當晚博士名城業主群聊天記錄中影片的傳送時間及孫偉撥打110、120的電話記錄等證據證實,可以確認孫偉阻攔郭某的時間為8分鐘左右。在阻攔過程中,雖然孫偉與郭某發生言語爭執,但孫偉的言語並不過激。

孫偉將手放在郭某的腳踏車車把上,雙方沒有發生肢體衝突。孫偉的阻攔方式和內容均在正常限度之內。因此,孫偉的勸阻行為是合法行為,且沒有超過合理限度,不具有違法性,應予以肯定與支援。

第二,郭某自身患腦梗、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繼發性癲癇等多種疾病,事發當月曾在醫院就醫,事發前一週應其本人及家屬要求出院。孫偉阻攔郭某離開,郭某坐在石墩上,倒地後因心臟驟停不幸死亡。郭某死亡,令人惋惜。劉明蓮、郭麗麗、郭雙雙作為死者郭某的近親屬,心情悲痛,提起本案訴訟,可以理解。

孫偉的阻攔行為本身不會造成郭某死亡的結果,郭某實際死亡原因為心臟驟停。因此,孫偉的阻攔行為與郭某死亡的後果之間並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第三,雖然孫偉阻攔郭某離開,誘發郭某情緒激動,但是,事發前孫偉與郭某並不認識,不知道郭某身患多種危險疾病。孫偉阻攔郭某的行為目的是為了保護兒童利益,並不存在侵害郭某的故意或過失。在郭某倒地後,孫偉撥打120急救電話予以救助。由此可見,孫偉對郭某的死亡無法預見,其對郭某的死亡後果發生沒有過錯。

文章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