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捕食國家級保護動物犯法嗎?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捕食國家級保護動物,屬於緊急避險,不犯法。但有可能你事後在證明“自己當時的確處於即將餓死”這一條件時有點麻煩,因為當時只有你一人在場,沒有其他證人,但也會從輕處罰。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捕食國家級保護動物犯法嗎?

“法外狂徒”羅翔老師就講解過緊急避險這一條款,他的原話是:

“20天沒吃沒喝下雪,我就穿著一件短袖,我快凍死了,見熊貓殺熊貓,見東北虎殺東北虎,見金絲猴吃金絲猴,一天吃一隻。客觀上的確符合故意殺害珍危野生動物罪的構成要件,但這屬於違法

卻。人命和熊貓命哪個更重要,當然是人命了!”

《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捕食國家級保護動物犯法嗎?

所以,在緊急情況下,捕食珍稀動物是可以的,但必須要到迫不得已、沒有其他辦法的時候才能做。不過那時候你餓得手腳發軟,抓到它們有點困難,但那是另一碼事了。

簡單來說,法律是人類撰寫的,是人類意志的體現,目的是保障人類的權益,人類這一物種地位最高,其餘任何物種都不能與人類相提並論。當人類與其他動物發生衝突時,人的生命安全永遠是第一位的。如果一個人蓄意殺害了另一個人,那罪行比較大,最高可死刑。但一個人用同樣的方式故意殺害了保護動物,那頂多是十幾年有期徒刑,不會判死刑。所以網路上把一級保護動物稱為“牢底坐穿獸”那都是開玩笑的,還有些法盲說“殺大熊貓會判死刑”、“動物比人值錢”,看來社會普法之路還任重道遠。

我國本世紀就發生了不少惡意殺害保護動物的事件,但最多也都是判了十幾年。

2009年12月,雲南勐臘縣非法獵殺野生印支虎一審宣判,被告人康萬年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獲刑12年。這隻被殺害的印支虎被很多人認為是我國境內最後一隻野生印支虎。

人在快餓死的情況下,捕食國家級保護動物犯法嗎?

2014年雲南昭通殺害野生大熊貓事件,兩名主犯分別被判決13年和11年有期徒刑。

2014年河南兩青年捕獲了十幾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並售賣,兩人均獲刑10年。這件事被媒體歪曲為“大學生掏鳥蛋被判10年”,造成了惡劣影響。

可見,就算是主觀惡意殺害國家級保護動物,最多也只判十幾年,與故意殺人罪還是不能相提並論,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還算比較嚴厲的,其他國家就更鬆了,所以偷獵現象屢禁不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