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這五個關鍵點證明勞榮枝“不冤” | 沸騰

法治社會下,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也不會冤枉一個好人。

▲9月9日,勞榮枝一審被判處死刑,當庭提出上訴。影片/新京報我們影片

文 | 柳宇霆

該來的終於來了。

備受關注的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等罪一案,於9月9日上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佈罪名後,勞榮枝當庭痛哭,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訴。

勞榮枝惜命,這是人的本能,也無可厚非,或許,在她看來,自己有罪,但還罪不至死。

能搬出來的理由,不外乎這些:具體作案都是法子英所為,認為自己並非主犯;被法子英長期脅迫,並沒有殺人犯罪的故意;緝拿歸案後,主動向警方坦白,應當從輕和減輕處罰;本人表示後悔,期待被害人親屬原諒,願意賠償一定錢款,等等。

但是,從法律上講,這些理由其實根本都立不住,勞榮枝被判死刑並不冤枉。

一、勞榮枝屬於主犯

根據刑法規定,主犯與從犯有較大的差別。

所謂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減刑、假釋也應作從嚴掌握。相比主犯,從犯是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情節更加輕微,“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勞榮枝看來,自己不過是法子英的“犯罪工具”,或者說“小跟班”,屬於被動接受任務,實際起到的作用也不大,應算是從犯。如果被認定為從犯,她也許還有免死的餘地。

但勞榮枝錯了,她的所作所為,恰恰證實,自己也是主犯。這不僅是因為,兩人犯罪前有共同的預謀,有明確的分工。

以合肥殺人案為例,勞榮枝負責購買冰櫃,引誘殷某到住處並捆綁、看守,這些所謂的“輔助”行為,與法子英持刀殺人一起,構成了殺人犯罪的有機整體,沒有主次輕重之分。

二、勞榮枝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根據刑法,脅從犯是被脅迫犯罪,罪責也比主犯要輕,“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勞榮枝表示,“受法子英毆打脅迫後參與犯罪活動”,“曾多次向法子英提出分手,但法子英以威脅傷害她的家人為由,拒絕分手”,“非常害怕……不可以和他分手,如果分手的話他會去報復我的家人”,所以自己只能算是脅從犯。

但是,從勞榮枝的實際表現看,主動犯罪的痕跡非常明顯。比如,勞榮枝在訊問中供述,在南昌殺人案中講到,“不如一把火燒了這個家”。為了保險起見,她讓法子英剪斷了熊某和其對門鄰居家的電話線。

又比如,在合肥殺人案中,勞榮枝還主動發揮,在殷某讓妻子拿錢的字條上新增“少一分錢我就沒命了”、“他的同夥一定會讓我死得比剛才那個人還快”等內容。這樣的行為,很難看出是一個被脅迫的弱女子所為,更是一個經驗老到的同夥犯。

▲ 4分鐘看勞榮枝一生:致7死後逃亡20年。影片/新京報動新聞

三、勞榮枝的坦白不足以從輕

勞榮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綁架的事實,系坦白。根據刑法規定,“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坦白罪行甚至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但這裡的用詞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究竟能不能從輕處罰,還需要法院綜合罪行輕重、悔罪程度等作出判決。

勞榮枝罪行之重,沒有懸念。

法庭判決也說得比較清楚了,“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並具有入戶搶劫情節”,“綁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餘元”,這樣惡劣的犯罪情節,這樣殘忍的手段,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即便是有坦白情節,也“不足以從輕處罰”。

正如法援律師所言,“勞榮枝說她這些年過得很苦,你的苦能和朱大紅((勞榮枝案被害木匠陸中明妻子))比嗎,朱大紅是肉體精神雙重煎熬,勞榮枝身負7條人命,你懺悔過嗎?”

從勞榮枝的表現看,著實找不出什麼悔罪情節。

四、勞榮枝亡命20年,仍在追訴期限之內

根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期限,不再追訴。勞榮枝揹負7條人命,逃亡20年,很多人曾擔心,她逃過了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不用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勞榮枝並沒有逃出法網。刑法中明確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勞榮枝所涉刑事案件,早已被立案受理審判,同案犯甚至已被處決,故而“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而且,就算這些殺人案件當初沒有被立案、受理,考慮到性質的嚴重、情節的惡劣,影響的重大,也屬於必須追訴的刑事案件,按照刑法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仍可以追訴。所以,勞榮枝根本就不可能成為漏網之魚。

五、勞榮枝就算積極賠償,也不足以償其罪

勞榮枝到案後,向死者家屬道歉並表示願意積極賠償,表示如果有機會,希望透過眾籌方式給受害人家屬進行賠償。

積極賠償受害人親屬,爭取諒解,的確可能對量刑產生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規定:“被告人案發後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酌定量刑情節並非法定量刑情節。具體到這起案件,考慮到案件後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極大,就算積極賠償、受害人親屬諒解,也不可能改變定罪量刑的尺碼。

更何況,勞榮枝落網時,身上只有3萬元左右的存款,連4萬元的附帶民事賠償都不夠。所謂的賠償受害人親屬,取得對方諒解,只不過停留在嘴上,遑論從寬處理了。

法治社會下,不會放過一個壞人,也不會冤枉一個好人。勞榮枝一審判死刑,她有權上訴爭取免死,而司法也會依法落槌定音,給當事人、給公眾一個正義的答案。

特約撰稿人 | 柳宇霆(法律學者)

編輯 | 丁慧

實習生 | 韋英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