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強拆、幫拆、幫騰退能不能成為被告?

由於城鄉一體化的快速發展,不少農村涉及到了拆遷的現象,但這其中不乏會有村委會參到徵地拆遷中,聯合拆遷方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有的甚至是除了參與到相關部門實施的徵地拆遷專案之外,還會有村委會自主搬遷改造以及村委會舊村改造、村委會協議拆遷等。村委會的這種幫拆、幫遷、幫騰退以及自主搬遷的現象是愈演愈烈,那麼村委會幫拆、幫騰退、主導拆遷是否合法?

村委會強拆、幫拆、幫騰退能不能成為被告?

村委會幫拆、幫騰退、主導拆遷合法?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建設專案用地須使用集體土地的,必須先透過土地徵收程式將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然後再由區、縣人民政府實施徵收或拆遷。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得出結論,村民會議有權決議的範圍僅限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管理、分配的事項。因此依照以上來看,村委會不能隨意處置村民的私有財產權益,更不具備幫拆、幫遷、幫騰退或是自主拆遷等權力。

村委會能否成為被告呢?

2018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開始實施,其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該條規定賦予了村委會做行政訴訟被告的主體資格。可是僅現於以下幾種情形:

一、村委會依法行使的帶有強制性的行為。如村委會對村民責任田的分配不平等引起糾紛時,村委會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

二、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在特定情形下,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許可權。例如,一些地方,如黑龍江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了村民委員會的職權包括土地補償費的使用、稅費收繳、集體財產的承包租賃經營、優撫、救災救濟、宅基地審批等行政管理職權。當事人對這些行為不服的,可以將村民委員會作為被告。

三、村委會非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責導致村民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產生糾紛的,村民可以起訴村委會。

四、村委會超越行政機關委託許可權實施的行政管理職責行為,如如鄉(鎮)人民政府委託村委會按規定數額代收該村村民的鄉統籌費,而村委會擅自擴大收費標準向村民多收鄉統籌費,由此產生糾紛的,將村委會作為行政案件的被告。

村委會強拆、幫拆、幫騰退能不能成為被告?

關於無書面委託情況下如何認定被告的問題

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需要就被訴行政行為、具體被告主體等事項進行初步舉證,否則人民法院可以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

對於徵地拆遷中村民委員會代行政機關實施強制拆除等行為,若雙方並沒有製作行政委託的書面文書,那麼行政相對人可以提交有關證據,證明被訴強制拆除行為是在當地政府機關決策部署下,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的事實。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村民委員會具有實施強制拆除的法定授權的情況下,可以據此認定構成行政委託,認定當地政府機關為適格被告。

徵地拆遷維權時會涉及到專業性很強的知識點,如果被拆遷人不懂或是弄不明白時可及時的諮詢專業拆遷律師,以免誤解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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