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肇事軋死兒子獲賠111萬元,是否“從過錯中受益”?

父親肇事軋死兒子獲賠111萬元,是否“從過錯中受益”?

文|篤鮮

“任何人不得從自身過錯中受益”,一名父親開車不慎軋死自己兩歲兒子,保險公司是否需要理賠?

最近,上海市青浦區法院釋出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判決保險公司賠付受害家庭111萬元,引發巨大爭議。很多網友擔心,法院判賠會開啟殺人騙保的潘多拉魔盒,帶來諸多道德風險。

網友不是在杞人憂天,殺人騙保的新聞屢見不鮮,沒必要帶著善意或惡意去揣測人性。

正因為人性探討不清,所以需要法律進行規範和威懾,守住人性底線,儘可能降低道德風險。

根據保險法,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傷,將喪失受益權,這就相當於在“劃定底線”。而法律並未針對過失造成死傷作出規定。換個角度想,如果保險公司拒絕賠付,受害家庭的意外損失該如何獲得救濟?

本案中,至少有三個問題需要釐清:

其一,肇事者行為性質是什麼?

法院在文章中明確提到,經鑑定,駕駛員非故意造成事故,可排除道德風險。換句話說,肇事者的“自身過錯”與殺人騙保完全不同。在家庭成員間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險公司不得違反保險法規定,擅自免除理賠責任,這一點已為諸多判例確認。

其二,肇事者不用承擔責任嗎?

孩子母親自願免除的,是父親作為加害方的民事賠償責任,與刑事責任無關。而且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還將受害者父母疏於監護的責任納入考慮。

其三,肇事者為什麼可以起訴保險公司?

作為未成年受害人的監護人,父母確實有權提起訴訟。不過,為了防止出現涉事父親“我告我自己”的尷尬局面,可以由母親及其他近親屬起訴。

簡言之,法院審理並無不當。

肇事者未必能夠避免刑罰制裁,理賠款項也不是單單給到他本人手上,而是根據保險合同,支付給受害者家屬。不宜把案件簡單理解為,有人能夠合法地“從自身過錯中獲益”,更不能草率概括成聳人聽聞的“軋死孩子可得百萬賠償”。

話說回來,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軒然大波,與過於高昂的保費有很大關係。保險法明確,父母為不滿10週歲的子女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20萬元。這一硬性規定未嘗不是在守護為人父母的人性底線。本案中兩歲的孩子因車禍身亡,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責任險限額內分別賠付11萬元、100萬元,

繞開了死亡險的規範,卻發揮了死亡險的效果,無意中在那道底線上留下一條模糊的擦痕。

雖然不至於達到為殺人騙保“開啟魔盒”的程度,但這起案件除了警醒人們注意行車安全,還提醒著辦案者,一定要準確認定事故性質,警惕有人鬼迷心竅,在人性底線上以身試法。

【作者】 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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