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死刑問題”決議投票說起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10月8日表決透過“死刑問題”決議草案(A/HRC/48/L。17/Rev。1)。本次投票29國贊成,包括中國、日本、印度在內的12國反對,另有5國棄權。該決議草案呼籲,尚未加入或批准與聯合國廢除死刑相關檔案的國家,考慮加入或批准;還決定在理事會第52屆會議期間,討論與死刑有關的“侵犯人權”問題。

從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死刑問題”決議投票說起

10月10日,中國常駐聯合國日內瓦辦事處網站釋出我代表團採取行動前的解釋性發言。中方表示,死刑問題是屬於一國主權範圍內的立法和司法問題,我們不贊成將司法問題人權化,更不贊成炒作死刑透明度問題。中方將對L。17/Rev。l號決議草案投反對票。

據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布的檔案,“死刑問題”決議草案由澳大利亞、法國、德國、以色列、蒙古國、英國等逾50國聯合提出。其表示:“歡迎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正在繼續,許多國家正在暫停使用死刑,並歡迎各國為限制適用死刑而採取的一切措施。”決議草案聲稱:“(令人)深感痛惜的是,使用死刑致使面臨死刑者和其他受影響者的人權遭到侵犯……在使用死刑上缺乏透明度的現象,對被判死刑者和其他受影響者的人權產生直接後果。”決議草案呼籲,尚未加入或批准《旨在廢除死刑的第二項任意議定書》的國家,考慮加入或批准這項議定書。

根據8日的投票結果,阿根廷、巴西、法國、德國、韓國、英國、委內瑞拉等29國對“死刑問題”決議草案投下贊成票;中國、日本、印度、巴基斯坦等12國投下反對票;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5國棄權。

有一種說法稱,目前世界上廢除死刑的國家共有140個,其實這種說法並不精確:2017年7月1日蒙古國廢除了死刑,當時一些支援廢除死刑的國家、國際組織和媒體表示,蒙古國是聯合國成員國中第140個廢除死刑的,但從法理上,蒙古國是聯合國成員國中第105個廢除死刑的,另外還有35個國家法律上保留了死刑,不過長期未真正執行過死刑,如埃及,幾十年來所有被判處死刑者都是“老死”的,目前仍然維持死刑並且還在執行死刑的聯合國成員國目前有56個。

追溯“廢死”歷史,最早正式廢除死刑的國家是如今在義大利境內的托斯卡納大公國,時間是1786年;最早廢除死刑的現代國家是委內瑞拉,時間是1863年;最早廢除死刑的歐洲主要國家是西德,時間是1949年。

主張“廢死”的理由則五花八門:中國古代曾有人以“慈悲”、“不殺生”、“寧失出不失入”為理由反對死刑。12世紀西班牙法學家邁蒙尼德認為“放過一千個罪人總好過處死一個無辜者”,“死刑一旦錯判就無法追悔”,18世紀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認為死刑“既殘忍又無益”,這些都是“廢死派”的主要依據。1949年聯大透過決議,希望各成員國“逐步限制死刑,並逐步實現廢除死刑的目標”,1966年聯大透過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也呼籲“廢死”。目前“廢死”派都是以這些為依據。

但古今中外“廢死”都充滿爭議。

中國古代透過長期實踐認識到,濫用赦免是是“君子之禍,小人之福”,諸葛亮、唐太宗的長孫皇后、馬端臨等名人都反對廢除死刑,認為這樣只能縱容犯罪,而且濫用赦免的南唐李後主等又因為法律廢弛而亡國,成為反面典型。在歐美,盧梭等人也反對廢死,認為“破壞法律者就是敵人”。美國、韓國都曾廢除死刑,但廢除後惡性犯罪率大增,只好又恢復,美國法學家布萊克認為,罪大惡極必須處死的罪犯不處死,就“有損於社會對生命的保護價值”,近幾年有國外反對廢死的學者研究認為,處死一名罪大惡極的罪犯,可以挽救3-18名無辜者生命。

主張廢死者主要理由是“死刑一旦冤枉就無法挽回”,但不同意這一觀點者認為,所有刑罰都可能有冤案,但因為死刑性質特殊,實際上一直是冤案比例最低的。

還有不少法律學家指出,“兩公約”其實並沒有直接要求締約國“廢死”,事實上,這次透過的決議也仍然只是“呼籲”,對成員國沒有約束力。

為什麼歐洲和拉美大多數國家廢死,而亞洲居然出現中日印巴站在同一陣線的局面?

前面說過,韓國曾經廢死但效果不佳,加上中國儒家傳統“治世無常赦”思想的影響,亞洲、尤其東亞國家普遍對廢死態度保留;歐洲是因為歷史上法西斯濫用死刑,導致各國普遍對死刑反感,加上歐盟憲章明確要求成員國廢死,這樣歐盟國家和想加入歐盟的國家就都沒有死刑了。拉美其實是普遍“廢死”風氣最早蔓延的大洲,這是因為拉美各國大多有漫長的軍政府和寡頭政治時代,許多人認為“廢死”可以制約當權者濫權。

個人認為,各國國情和社會情況不同,每個國家應該有自己選擇廢死或保留死刑的自主權,就中國當前社會現實而言,“廢死”恐非一個合適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