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應該是守護者,卻變成了施暴者;透過現象看本質,這裡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湖南省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就一起強姦、非法拘禁案件作出刑事判決。
公訴機關認被告人龍春生,男,1981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經商。
系前科犯。
曾因犯盜竊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又因犯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
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和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於2017年1月11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李俊琳,男,1985年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
系前科犯。
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三千元。
於2015年8月21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李航宇,男,1994年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原派出所協警。
有如下犯罪事實。
2018年4月15日凌晨1時許。
羅某(系劉某前男友)、劉2(系劉某的朋友)及被害人劉某到達衡陽。
同日1時30分許。
劉某和劉2兩人想去衡陽當地某酒店內從現男友龍春生手裡拿回自己的衣服。
龍春生在將衣服還給兩人後,又從家中把她們帶回了酒店。
(龍春生和劉某兩人在2017年年底透過網路社交軟體認識。
後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雖然後續聯絡少了,關係破裂。
但是2018年3月21日,劉某將龍春生再新增,詢問為其購買的衣服什麼時候到。
截止到事發前,兩人保持著曖昧關係,所以就以男友朋友關係進行陳述。)
隨後質問劉某,拿到衣服是不是想著離開自己。
兩人爆發了激烈的爭吵。
隨後龍春生叫了李俊琳過來幫忙。
其實男女之間的生理優勢,決定了這場鬥爭的走向。
演變成肢體衝突後,劉某就處於一邊倒的被動挨打。
在限制劉某自由後,龍春生讓趕來的李俊琳去另外開一間房。
讓李俊琳領著劉2上新開的房間裡。
等兩人離開後,龍春生對於劉某實施了姦淫。
然後劉某就把自己遭遇到的這些情況告知了羅某。
羅某知道後隨即來到酒店房間要帶劉某離開。
兩人最終未能離開。
隨後就遭到了龍春生和李俊琳的聯合毆打。
後續劉某通知服務員讓其報警。
但是龍春生表示讓對方不要多管閒事。
自己已經報警。
其實龍春生是打電話給了在派出所當協警的李航宇。
隨後劉航宇到達酒店,趕到的時候身穿警察作訓服,還佩戴了肩章。(自己買的)
他聽完劉某的講述後,以固定證據為理由,對劉某的傷情處進行了拍照。
甚至是包括隱私部位。
隨後主持幾人進行調解。
本來事情都算完了,一行人要離開。
李俊琳不依不饒,要求這個事情給個說法。
而後在李宇航表態,龍春生同意後。
羅某和劉2先行離開, 只留下劉某。
劉某被留下後,繼續就和龍春生之間的矛盾進行調解。
眼看無果,李宇航就要離開。
隨後劉某害怕自己再被龍春生傷害,於是便跟上。
但是龍春生也不放過劉某。
最終選擇將劉某反鎖在酒店裡,然後說自己去去就回。
隨後李宇航離開了酒店。
而呆在酒店裡的劉某,孤身一人,越想越害怕,於是選擇從窗逃跑。
但不慎跌路,最終導致十級傷殘。(一級最重)
缺舟:
法院審理後認為龍春生和李俊琳利用暴力毆打等手段將劉某控制在酒店。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已經構成拘禁罪。
其中龍春生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對方發生關係,構成強姦罪。
而作為協警的李航宇罔顧紀律,明知龍春生所犯罪行。
卻仍然沒有報警,相當於在協助龍春生掩蓋其罪行。
給幾名受害者造成了警察已經來處理的假象。
並且進行違規取證(進行私處拍照),構成強制猥褻罪。
在劉某表達自己想要離去意願時,仍然將對方繼續送入虎口。(非法拘禁罪)
導致了最終劉某從窗逃跑並受傷的悲劇。
在三人的共同犯罪當中,龍春生和李軍琳系主犯,李宇航系從犯。
做出如下判決。
龍春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
李俊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14日止)。
被告人李航宇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