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務籌劃不是偷稅漏稅!這些稅收籌劃業務規則你應該瞭解

“稅收籌劃”又稱“合理避稅”。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範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範圍內,透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儘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

合法避稅是指在尊重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納稅人採取適當的手段對納稅義務的規避,減少稅務上的支出。合理避稅並不是逃稅漏稅,它是一種正常合法的活動;合理避稅也不僅僅是財務部門的事,還需要市場、商務等各個部門的合作,從合同簽訂、款項收付等各個方面入手。避稅是企業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以對法律和稅收的詳盡研究為基礎,對現有稅法規定的不同稅率、不同納稅方式的靈活利用,使企業創造的利潤有更多的部分合法留歸企業。它如同法庭上的辯護律師,在法律規定範圍內,最大限度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稅是合法的,是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必須強調一點:合法規避稅收與偷稅、漏稅以及弄虛作假鑽稅法空子有質的區別。

稅收籌劃是指稅務師根據委託人服務需求、業務模式及資料資訊,依據國家稅收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透過對委託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或稅務處理的運籌和規劃,綜合平衡各方面成本與效益,為委託人提供戰略發展、風險防範、降本增效等方面的設計方案以及實施取向的服務。這是稅收籌劃業務規則(試行)對於稅收籌劃的定義。

早在2017年2月份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就釋出了稅收籌劃業務規則(試行),業務規則對稅收籌劃服務的主要內容、稅收籌劃業務承接的基本要求等做出了明確要求,要求稅務師在提供稅收籌劃服務時,提供的服務成果必須以國家稅收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附:稅收籌劃業務規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稅務師稅收籌劃業務執業行為,有效防範稅收籌劃的執業風險,根據《註冊稅務師涉稅服務基本準則》(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以下簡稱“稅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稅務師事務所開展稅收籌劃業務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的稅收籌劃業務是指,稅務師根據委託人服務需求、業務模式及資料資訊,依據國家稅收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透過對委託人生產經營、財務管理或稅務處理的運籌和規劃,綜合平衡各方面成本與效益,為委託人提供戰略發展、風險防範、降本增效等方面的設計方案以及實施取向的服務。

第四條  稅收籌劃服務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為委託人提供降低稅務風險,提高稅收遵從度的籌劃建議;

(二)為委託人提供具備合理商業目的的整體稅務規劃和籌劃方案;

(三)為委託人的特定事項提出最佳化稅負方案及建議。

第五條  稅務師在實施稅收籌劃業務中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依法提供服務原則。依法提供服務原則是指,稅務師在提供稅收籌劃服務時,提供的服務成果必須以國家稅收政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二)程式、內容並重原則。程式、內容並重原則是指,稅務師在提供稅收籌劃服務時,應該按照既定業務流程實施服務專案,並注重實施過程中各類相關資訊內容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全面性。

(三)誠信及保密原則。誠信及保密原則是指,稅務師在提供稅收籌劃服務時,應該按照業務約定書內容完整、真實提供服務,並根據保密協議內容為委託人提供的各項資訊採取保密措施。

第二章  業務承接

第六條  稅收籌劃業務承接的基本要求:

(一)在簽訂業務約定書之前,稅務師應與委託人進行溝通,提前瞭解委託人提出的服務需求。

(二)稅務師事務所應根據服務需求和工作量安排具有勝任能力的稅務師。

(三)稅務師應按業務約定書內容提供服務成果。

(四)稅務師應保持專業、客觀和謹慎,消除或降低委託人的目標實現和收費等因素對稅務師職業道德的影響。

(五)稅務師應將業務計劃和工作情況及時告知委託人,使委託人全面瞭解業務進展情況。

(六)稅務師應結合委託人實際情況提供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並對不同稅收籌劃方案進行全面、客觀的分析評價,最後提出實施意向。

(七)稅務師應在服務成果中告知委託人稅收籌劃方案與實際實施效果可能存在的偏差以及偏差的原因。

(八)稅務師接受稅收籌劃委託後,應盡責為委託人保密相關資料、資訊。

第七條  稅務師應按照《稅務師業務承接規則》的要求承接稅收籌劃業務,與委託人進行溝通,分析委託人的陳述,並對服務需求與委託人達成共識,並簽訂業務約定書。

第八條  業務約定書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內容:服務委託需求,服務目標,服務團隊,服務程式,服務成果形式及提交方式,提交時間,服務週期,服務收費,雙方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第九條  業務約定書應寫明稅務師為完成服務目標而制定的主要工作步驟和簡單的工作內容等服務程式。

第十條  稅務師與委託人應約定雙方保密條款,保密資訊的範圍、使用及防範措施。

第十一條 稅務師發現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及資訊嚴重偏離業務約定書內容,對服務內容形成有重大影響時,稅務師應與委託人討論修改業務約定書的其他內容,如不能達成共識,則協商終止專案。

第三章  業務計劃

第十二條稅收籌劃業務計劃應根據服務需求,按照《稅務師業務計劃規則》制定。對服務需求內容較少風險較低的服務專案,可以簡化。

第十三條  稅務師應在充分理解服務需求的基礎上,制定業務計劃。稅務師應對服務總目標分解成若干階段,然後確定各階段的子目標,再據此細劃各階段工作事項。

第十四條  專案計劃形成後,稅務師與委託人進行溝通,雙方確認後實施。

第四章  業務實施

第十五條  稅收籌劃業務一般分為以下工作階段:

資料及資訊收集、政策法規解讀、籌劃方案設計與資料試算、綜合辯證分析、成果溝通討論、稅收籌劃報告起草和提交。

第十六條  稅務師透過問卷調查、現場訪談與資料採集等方式,收集與該專案相關的資料及資訊。

進行資料及資訊收集前,稅務師制定收集範圍、收集口徑及文件格式,並告知委託人進行事前準備。

第十七條  稅務師對所收集的資料及資訊進行初步複核,確保專案資料及資訊與服務需求緊密貼合,全面準確。資料資訊包括但不限委託人的財務資料、內部管理資訊、相關政策法規、行業情況和實操慣例、風險接受程度等。

對涉及委託人重要事項及重大經濟利益等資料,稅務師可要求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第十八條  對委託人情況理解不同而導致的分歧,稅務師應重新調查或與委託人進行討論、確認。

第十九條  政策法規解讀應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解讀相關政策法規內容。稅務師應瞭解、分析有關政策法規的出臺背景、執行物件、執行條件以及執行流程,對政策法規內容進行深入研究分析。

(二)分析法規符合度。稅務師對政策法規進行細劃分層,確定各層法定條件,並提取與服務需求相關的內容進行對照,分析匹配點與差異點。

(三)分析類似案例。稅務師從案例背景、籌劃條件、執行過程、及財稅管理部門判定結果等資訊,尋找類似的案例資訊,並與委託人的資料資訊及服務需求進行差異分析。

(四)政策解讀結論。稅務師根據現有政策法規提煉相關內容,並對其執行條例、管理要求等進行歸集總結,分析與服務需求的匹配程度和差異點,確定政策法規的引用方向和基礎。

第二十條  稅務師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理解不同所導致的分歧,應向稅務機關提請確認。稅務師在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前,應告知委託人,溝通時應注意對委託人資訊保密。

第二十一條  籌劃方案設計與資料試算是稅收籌劃的核心內容,稅務師根據收集的資料及資訊,結合政策法規,從多維度設計不同的籌劃方案,並以資料試算對籌劃效果進行量化展示,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籌劃方案設計。稅務師根據委託人的資料資訊,結合政策解讀結論,從多方面設計制定籌劃方案。籌劃方案應儘可能詳細地分步分點設計,並須明確提出方案實施的前置條件、政策依據、步驟順序、實操要領等。

(二)設定試算指標。稅務師根據籌劃方案,設定評價方案的試算指標,以便對各個方案進行量化評價。試算指標須體現籌劃方案對各方面成本、效益等,包括但不限於對稅收負擔、資金價值、資產與負債變化、實施成本、籌劃效益等。

(三)設定試算引數與口徑。稅務師進行籌劃方案試算比較前,需要對不同籌劃方案設定的試算引數與口徑,用以透過收集的資料及資訊得出試算指標結果。試算引數與口徑應具有可比性,若針對特定籌劃方案採取不同的引數與口徑時,需詳細提示原因及依據。

(四)製作試算表格。稅務師為試算結果制定清晰簡練的表格樣式進行呈現,以便委託人可以直觀瞭解試算結果。

第二十二條  稅務師在試算過程中應就試算指標、計算方法、試算引數與口徑與委託人進行溝通,並按照對委託人的重要程度有側重地進行試算與分析。

第二十三條  綜合辯證分析是稅務師從多維度評價和分析籌劃方案的過程,體現服務成果的專業、客觀及謹慎,透過辯證方法展示不同籌劃方案的優勢及不足,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分析政策適用性。稅務師根據政策法規解讀成果,評價各個籌劃方案的適用性,分析其適用差距及貼合方法,突出稅收政策風險評價。

(二)比較試算結果。稅務師以各種試算指標比較不同籌劃方案的優劣,科學評價資金的時間價值、財務資料與稅收成本的關係。

(三)比較管理及操作成本。稅務師根據委託人提供的相關資訊,分析各個籌劃方案對委託人的財務管理、其他業務管理、操作習慣、內部考核、上級管理等事項造成的影響,合理預估各個籌劃方案的管理成本和操作難度。

(四)分析行業特性及業務模式。稅務師需要從委託人的所在行業的經營特定、競爭形勢、發展趨勢等方面,分析和評價各個籌劃方案是否存在不利委託人的業務模式。

(五)分析委託人風險接受程度。稅務師需要了解、分析委託人管理層的風險接受程度,對籌劃方案中存在政策法規風險的內容作出評價和提醒,並以此作為實施取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在服務過程中,稅務師應對於各工作底稿進行三級複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  在服務過程中,稅務師發現存在與服務內容無關的稅務風險時,應告知委託人。

第五章  業務報告

第二十六條  稅務師應按照《稅務師業務報告規則(試行)》有關規定起草稅收籌劃業務報告。

第二十七條  稅收籌劃報告起草基本要求:

(一)在稅收籌劃報告中,應向委託人告知稅收籌劃業務報告的起草原因和所要達到的具體目的。

(二)稅收籌劃報告的內容和要素要完整,目錄清晰,在具體分析表述中,論述的內容要與大小標題結構相對應。

(三)稅務師除寫明分析過程和業務結論外,同時應列明相應的依據(如相關的資料資訊和政策法規)。涉及到的政策法規內容可以作為稅收籌劃報告的附件。

(四)稅務師應對報告中不同的稅收籌劃方案提出實施取向。

(五)稅務師應在報告中告知委託人在使用稅收籌劃報告時應注意的事項,以避免委託人不當使用稅收籌劃報告導致的風險。

第二十八條  稅收籌劃報告應包括封面、前言、目錄、背景、籌劃方案、分析比較內容、實施取向以及附件等基本要素。

第二十九條  稅務師分析過程和結論、建議可以按下列邏輯順序書寫。

(一)委託人情況的概括。稅務師對委託人提供的資料和與委託人溝通後所掌握的資料資訊,經過整理梳理後,提煉出與服務內容直接相關的委託人情況。

(二)與實現稅收籌劃有關的政策法規。稅務師應列明與服務內容相關的政策法規條款,政策條款繁多時可以對其內容進行歸納後列示。

(三)提出稅收籌劃方案。稅務師列示不同籌劃方法下的主要分析過程、方案實施步驟、優勢及不足評價,並提出實施取向。

(四)風險提示。稅務師應在稅收籌劃報告中,對籌劃方案內容、實施取向以及分析過程列出風險提示,提醒報告使用人可能存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第三十條  稅務師可將相關的政策法規、類似案例解讀、邏輯分析圖解、試算過程及表格作為稅收籌劃報告的附件。

第三十一條  稅務師應在起草過程中與委託人的業務對接人員對籌劃報告中的內容進行溝通確認,包括委託人現狀描述是否準確、方案成果是否符合委託人的服務需求、整體文字描述是否恰當等。

第三十二條  稅務師與委託人每次溝通須透過底稿記錄,對籌劃方案起重大影響的事件需委託人確認。

第三十三條  稅務師應對稅收籌劃方案的成果、底稿及資料資訊刻錄成光碟或形成紙質檔案進行備案儲存,儲存期不低於5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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