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鐵安保服務為外包 律師:拖拽事件女乘客可主張侵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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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西安地鐵一名女乘客因被安保人員強制拖離車廂,致途中衣不蔽體。

此事引發關注後,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便透過官方賬號釋出情況說明,稱該女性乘客在三號線列車上與其他乘客發生口角。期間,該乘客不斷辱罵身邊乘客,並與部分乘客產生肢體衝突,嚴重影響了車廂內乘車秩序。但對於現場影片顯示的安保人員拖拽該乘客的細節,該情況說明中並未提及。

地鐵安保人員拖拽乘客合理嗎?一時間,網友們對地鐵安保人員的做法產生質疑。據媒體報道,事發線路兩個月前曾有保安因辱罵乘客被勸退。

西安地鐵安保服務為外包 律師:拖拽事件女乘客可主張侵權賠償

現場畫面。

而曾服務於西安地鐵3號線的安保人員則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行業的相關要求,巡車安全員是必須經過上崗培訓的,且從目前情況來看,“安保人員處理事情的方式方法是欠妥的。”

事發線路由多家安保公司承包

透過查詢西安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官網,紅星新聞記者發現,西安地鐵各運營線路的安全員保安服務均為外包,如在《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2020-2021年度四號線安保服務專案中標結果公示》中,該線路的安保服務專案中標公司為北京恆安衛士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在《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2019年至2020年度三號線安保服務專案中標結果公示》中,該線路的安保服務專案中標公司則為北京京誠京安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據《西安市軌道交通集團運營分公司2021-2022年度一、三號線安保服務專案招標公告》顯示,2020年12月,西安市軌道交通集團有限公司曾將地鐵一號線、三號線分成4個標段,分別對外進行招標,其中第3包為西安地鐵三號線正線車站、主變電所、列車安全員保安服務及三號線正線車站安檢工作(延興門(含)以東);第4包為西安地鐵三號線正線車站、主變電所保安服務及三號線正線車站安檢工作(咸寧路(含)以西)。

西安地鐵安保服務為外包 律師:拖拽事件女乘客可主張侵權賠償

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情況說明顯示,拖拽事件發生在地鐵進入大雁塔站之前。

9月1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就西安地鐵拖拽事件致電“西安中城衛”,其工作人員表示,此次事件中的涉事安保人員並非該公司員工,“3號線並不是只有我們一家公司在服務,地鐵方面也外包給了其他公司,至於具體是哪家我不清楚。”

但該工作人員稱,對於從事地鐵安保工作的人員他們都進行過崗前培訓,公司也有相應的管理制度,“如果有任何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我們都會有相應的處罰。”

西安地鐵安保服務為外包 律師:拖拽事件女乘客可主張侵權賠償

陝西採購與招標網相關公示。

根據陝西採購與招標網1月26日釋出的相關招標結果,“西安中城衛安全防範有限公司”(下稱“西安中城衛”)為第3包中標單位,“江蘇華安衛士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江蘇華安衛士”)為第4包中標單位。據此前西安地鐵運營分公司釋出的情況說明顯示,拖拽事件發生在地鐵大雁塔站之前,應由第4包中標單位負責。

紅星新聞記者致電負責該路段安保工作的“江蘇華安衛士”,但多次撥打電話均無人接聽。

曾服務於西安地鐵三號線的西安中保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一員工告訴紅星新聞記者,他們已於3年前結束與西安地鐵的合作。根據行業的相關要求,巡車安全員是必須經過上崗培訓的,“針對網上這個事,因為不清楚事發當時到底是什麼情況,所以不好去說誰對誰錯,但從新聞上來看,安保人員處理事情的方式方法是欠妥的。”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兩個多月前,西安地鐵三號線曾發生保安辱罵乘客一事。據西部網報道,今年6月,有乘客反映稱,自己在乘坐西安地鐵三號線時,因未及時避讓上車的乘客,遭到地鐵保安人員的言語辱罵。事後,西安中城衛安全防範有限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對涉事保安人員進行了罰款500元並勸退的處理;對帶班負責人罰款200元並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一次,同時將此事件在全線範圍內進行通報。

律師:擾亂秩序應報警由公安行政處罰

該事件中安保人員的處置方式持續受到大眾質疑,地鐵安保人員拖拽乘客合理嗎?正規處置方式應該是怎樣的呢?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到,根據《西安市城市軌道交通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乘客禁止有大聲喧譁等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實施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行為的,由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機構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地鐵秩序的,可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拖拽是不對的,應當將雙方一起帶離。勸阻、協助溝通,或維持現場秩序,等到終點站或其他乘客都下車時勸離。” 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蓓在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地鐵保安人員並沒有強制請乘客下車的權力,“我們設定保安的目的在於更好的維持公共秩序,安保員應當在為了公共利益與公共秩序的前提下,選擇對乘客侵害最小,影響最小的措施,從影片中看到安保員採取的行為過激。”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也認為,事件中保安人員“只拖拽年輕女子的行為”是否存在拉偏架的情況,還需根據當時的現場情形來定,“對於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將相互鬥毆人員雙方分開至不同車廂,同時及時聯絡公安機關。並由公安機關確定乘客是否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是否決定進行行政處罰。”

此外,事件中的女乘客在拖拽途中,衣服被扯凌亂,致大面積面板暴露。有網友稱,安保人員在公眾場合這樣做,有侮辱女乘客的嫌疑。

對此,李國蓓表示在公眾場合撕婦女衣服可能構成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但是根據影片內容,雖然安保人員將女子拖拽出地鐵,讓對方衣不遮體,但該行為是由將女子拉出地鐵的行為所導致的,影片中無法判斷在拖拽過程中保安是否具有主觀方面的故意,不宜輕易認定保安對女性造成了侮辱。

付建也表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的構成前提需要有主觀故意,而該案中,安保人員其主觀出發點是維護地鐵正常執行秩序,雖然執法方式超越法律規定,但是拖行致該女子袒露隱私部位,如果在發現後及時停手,就還不能說其有主觀犯意;如果發現後仍然繼續拖行,則其就涉嫌侮辱罪了。

“當然女方可以針對該安保人員的暴力執法行為報警或提起訴訟,無論該安保人員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其侵權行為是事實成立的,該女子可以主張侵權賠償。”付建說。

紅星新聞記者 羅夢婕 羅丹妮

編輯 張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