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封建特權的客觀存在,及統治者綜合素質,影響其防腐制度的實施

開篇思考:

唐代的律法制定的非常嚴格,對其歷史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歷史的發展,在嚴格的律法也會存在一定的侷限性,那麼唐代法律又存在怎樣的不足之處呢?

唐朝完備的律法制度,對現在的社會也極具參考價值

唐王朝從嚴治吏在當時起到了積極作用。無論是對經濟的發展、社會的穩定、行政效率的提高、社會矛盾的緩和、歷史的進步都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統治者推行律法從根本上說,是要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更好地治理百姓。他不可能徹底消除封建剝削制度,以及封建社會的一系列病疾。即便這樣唐王朝在積極維護自己的統治,以及懲罰官吏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也是不可忽視的。

唐封建特權的客觀存在,及統治者綜合素質,影響其防腐制度的實施

吳兢在《貞觀政要》一書中,曾經有人說:有枉法貪財者,必無赦免。可見唐王朝的律法之嚴厲,處罰之重。事實上唐王朝從嚴治吏的舉措,確實對其政治清明、社會生活安寧,百姓安居樂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而且這種做法也比較符合當時唐朝的社會實際。

唐朝律法對犯罪分子的等級區分是相當嚴格的,這樣做的目的能有效地防止法官擅權弄法。就拿刑事處分來說,此處分共有五級二十等。這充分體現出刑罰的規定更加明確、更加概括、更加精煉,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有利於制止法官專權弄法。

如此完備的懲貪規定,使得百官不能不無所畏懼,因為一旦有違法行為,一律嚴懲不貸。這在某種意義上說,強化了所有官員的責任感,處理公務更能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更加合情合理,百姓也會因為官員執法的公正性而減少冤屈和摧殘。

唐封建特權的客觀存在,及統治者綜合素質,影響其防腐制度的實施

歷史的經驗我們國家走向滅亡的主要原因,就是政治上的黑暗,政治上的黑暗是加劇百姓苦難、導致階級矛盾激化的理由之一。因此,要想百姓安居樂業,國家長盛不衰,統治者就要勵精圖治,治理百官,遏制貪暴。唐朝的統治者就是汲取了這一歷史經驗,才制定出如此完備的唐律,即使在今天其也極具參考價值。

唐代的法律也具有歷史的侷限性,在道德與法律關係上容易產生衝突

一旦某種思想已經紮根,那麼要想動搖是很難的。官吏貪腐現象就是如此。即便唐律已經很完備,很嚴明,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還是有一定的難度。追根溯源,唐代的法律也是有其歷史侷限性的。

在唐代,統治者受到禮的思想的影響,所以在治理國家的過程中,把禮放到與法律同等重要的地位,讓兩者同時並存。由於界限不明,過度混淆,就造成了倫理關係和道德關係可以相互轉換、相互衡量的一種狀態。當禮與法相互衝突的時候,就出現了禮大於法的情況。

唐封建特權的客觀存在,及統治者綜合素質,影響其防腐制度的實施

例如唐朝的張涉因做過德宗東宮侍講,所以雖收受賄賂,但是卻逍遙法外。這就充分體現了禮大於法的情況。罪犯能得到禮的庇護,法律的威信就大打了折扣。

在道德與法律關係的問題的認識上,儒家主張先禮後刑,出禮入刑。在這種思想的影響下所產生的唐律,把禮上升到法律範疇,許多道德規範被認為是法律規範。如果一但出現違背道德倫理的行為,就會被列為犯罪行為。如果封建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被觸犯,那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倫理道理涉及到方方面面,涵蓋內容之廣,它不是法律所能覆蓋得了的。因此,在取捨時是很難界定的。以唐律與明律為例,大抵有關典禮及風俗教化等事,處罰上唐律比明律要更重一些;盜賊及有關幣努錢糧之事,處罰上明律又比唐律更重一些。也許正是因為唐代律法太過於的重視倫理道德,才給那些貪汙腐敗的官吏提供了可乘之機。

唐封建特權的客觀存在,及統治者綜合素質,影響其防腐制度的實施

統治者自身的素質,也會影響其政治的優劣

統治者集權於一身也容易招致腐敗。首先,我國的封建統治,歷代的天子的權力都是至高無上的,君臣之間是一種主奴關係。統治者所設立的國家機構、官員只是踐行其意志的工具。

統治者的統治目的,就是要維護至高無上的皇權,使其不受損害。其下面的官員的首要任務就是忠君,然後才是清廉。為了對其特權加以維護,其勢必會包庇那些忠臣的違法行為。

唐封建特權的客觀存在,及統治者綜合素質,影響其防腐制度的實施

人治原則下,法自君出。作為最高統治者的皇帝,凌駕於法律之上,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廢法。只要統治者同意,貪汙行為可不予追究。由此可見,法律都是體現統治者的個人意志的,可以隨便廢立。由此導致法律的穩定性、公正性、嚴肅性遭受到損害,從而失去了一定的價值。

統治者自身的素質,諸如品質、能力、性格、學識等各種因素會影響其政治的優劣。一個英明的帝王定能身先士卒;相反,統治者如果是一個昏君,就會給官吏提供貪贓枉法的機會。

結尾:因為封建特權的客觀存在,導致唐反腐制度難以有效實施

從法律的執行層面來看,往往會遇到一些阻力。唐律儘管嚴峻,卻也往往落不到實處。這從八議制度和官當制度就足以看出。按照唐律的規定,凡是在八議範圍之內的人在法律上享有議、請、減、免、贖、當的特權。

唐封建特權的客觀存在,及統治者綜合素質,影響其防腐制度的實施

因為享受特權,所以就有了護身符,這就導致懲治官吏貪腐的法律不能徹底貫徹;官當制度(就是以官抵罪)的存在,也極大地阻礙了懲貪立法的執行。封建特權,對懲治官吏的犯罪行為反作用極大,它極大的阻礙了法律的實施。

從政治角度來看,皇帝是政治權力的頂峰,金三角等級制度是其按照個人意志設立的。一方面,統治者與各級官吏間具有嚴密的依附關係。另一方面,各級官員間也有著無法跨越的政治從屬關係。官官相護,層層庇佑。

唐封建特權的客觀存在,及統治者綜合素質,影響其防腐制度的實施

這樣就沒有人能夠彈劾自己所犯的違法行為,即使有罪也能順利逃脫法律的制裁。這就導致行賄、受賄屢屢出現。綜上所述,唐代反腐制度之所以難以得到有效的實施,正是因為這些封建特權的客觀存在。

參考內容來源:《舊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