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死刑判決中的你不知的地方

電視劇中我們經常看到皇帝一不高興就下旨推出午門斬首,但是在古代執行死刑真的是這麼簡單嗎?

其實呢,中國自古就有慎重適用刑罰處罰理念,它也是一種思想觀念,一種價值取向。,在中國古代慎刑作為一種思想觀念早已存在,特別是要對一個犯人執行死刑更是秉持著慎之又慎的態度。對於運用死刑制度的慎重,可以從我國古代長期存在的死刑複核制度中得到充分體現。死刑複核制度是指各個朝代依據本朝的法律規定,將地方各級司法部門判處死刑的案件,逐級上報中央司法機關或者皇帝進行審查複核,以便決定是否使用並交付執行死刑的一項制度。

古代死刑判決中的你不知的地方

北魏時期,皇帝對死刑案件愈加重視,明確規定所有死刑案件要由皇帝批准,由此死刑複核制度制度正式確立,隋開皇十二年(公元592年),帝下詔:“諸州死罪,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案復,事盡,然後上省奏裁。”全國死刑案件必須移送中央,由大理寺審查後報尚書省刑部決定。開皇十六年(公元596年),又特別規定:“決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即罪犯被執行死刑前,應向皇帝復奏三次,然後才能執行。透過這一規定,將死刑的最終核准權集中到皇帝的手中。

死刑複核制度真正進入成熟時期是在唐代。該時期的死刑複核制度主要有3個特點:(1)中央司法機關多重複核。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刑部、御史臺,從立法、司法、監察方面對死刑進行復核,充分體現了統治者“慎刑恤獄”的立法指導思想。(2)復奏制度完備。唐代在死刑判決確定之後執行之前,還必須再次奏請皇帝批准,即復奏程式。唐令規定,京城死刑案件,執行之前須“五復奏”,地方死刑案件,行刑之前須“三複奏”。死刑未經上報而私自執行者,相關責任人員會受到刑罰。(3)形成“三司推事”和“九卿會審”特殊死刑複核形式。三司是指刑部、大理寺、御史臺三大司法機關。遇有重大疑難或死刑案件,皇帝要求三司派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會同審理,即“三司推事”。有時地方發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則派大理寺評事、刑部員外郎、監察御史為三司使”,前往審理。

古代死刑判決中的你不知的地方

明代進行死刑複核的會審為朝審,清代繼承了明朝的死刑複核制度,並發展成秋審和朝審。清代的死刑有兩種,一種是“斬立決”或“絞立決”,一種是“斬監候”或“絞監候”。被判處“斬立決”或“絞立決”的,均是罪行極其嚴重,經皇帝批准,立即執行。而危害性較小或有可疑者,則暫判“斬監候”或“絞監候”,緩期處決,延至秋天重審。因此,秋審實際上是每年在全國範圍內,對全部在押的地方判決斬絞監候犯人進行一次審錄複核,因其在秋季舉行而得名,屆時,數百名官員列坐參與會審,場面壯觀。會審大典後,由刑部領銜以參加會審全體官員的名義向皇帝奏報。經秋審的案件分情實(即罪情屬實,罪名恰當者奏請執行死刑)、緩決(案情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三千里、發煙瘴極邊充軍或再押監候)、可矜(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者,可免於死刑,一般減為徒、流等刑罰)、留養承祀(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丁單情形,合乎申請留養條件者,可免於死刑)四類,皇帝根據會審情況分別做出批示,刑部在皇帝批示後,按旨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