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自身患有眼部疾病,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傷經鑑定只是誘發疾病加重因素的,在計算受害人殘疾賠償金等損失時應考慮參與度

朱某偉與穆某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

——受害人自身存在眼部疾病,鑑定其雖然構成傷殘等級但自身疾病是導致雙眼視力損害程度主要原因、車禍致傷只是誘發疾病進行性加重的(損傷參與度25%),應當參照損傷參與度計算受害人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定殘後護理費

案件索引

一審: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7246號

二審: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2民終8339號

再審: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2020)津民申1428號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6日8時30分許,朱某偉騎腳踏車沿一緯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恰遇穆某軍駕駛小型客車沿一緯路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至中國建設銀行門前時,穆某軍車輛左側與朱某偉車輛右側接觸,致朱某偉受傷、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穆某軍負全部責任、朱某偉無責任。

朱某偉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其眼部存在中度或重度的自身疾病。事故發生後,朱某偉被送往醫院治療,治療終結後,朱某偉傷情經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司法醫學鑑定中心鑑定,鑑定意見為:雙眼盲目構成二級傷殘,雙眼視力損害與車禍存在因果關係,具有25%損傷參與度。

穆某軍駕駛的小型客車在人保財險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保險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朱某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354528。48元(包括醫療費2787。60元、誤工費14808元、營養費2250元、殘疾賠償金773568元、定殘前護理費5553元、定殘後護理費4505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交通費181。88元、鑑定費4820元)。

法院裁判

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

1、關於原告朱某偉主張的殘疾賠償金應當如何認定、是否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問題。

朱某偉經司法鑑定為雙眼盲目,鑑定為二級傷殘。依據相關規定交通事故中傷殘等級達到二級傷殘,傷殘賠償金應為朱某偉主張的773568元,但是朱某偉同時經司法鑑定為雙眼視力損害與車禍存在因果關係,具有25%損傷參與度。對此,朱某偉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4號指導案例,不應考慮參與度,其應得到全部賠付。本院認為交通事故案件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4號案例,應當結合個案中受害人是屬於特殊體質還是屬於原有傷、病與損傷並存的具體情況予以具體分析。該指導案例中,受害人的個人體質沒有明顯的疾病特徵,通常不會對其日常生活產生影響,只是在受到外力侵害時比正常人更容易造成傷殘後果,此種情形下不應因個人體質狀況對交通事故導致的傷殘存在一定影響而自負相應責任。本案中,朱某偉在涉案交通事故中受傷後,所做的眼眶CT平掃、頭部CT平掃檢查均未見確切異常。經司法鑑定分析其車禍受傷前雙眼疾患導致視力下降程度應已達到中重度視力損害程度。由於車禍導致雙眼視網膜震盪等損傷出現,誘發雙眼疾患雙眼視力下降進行性加重,綜合傷病關係變化情況,具有25%損傷參與度。朱某偉的傷殘程度屬於既有車禍導致的損傷、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所導致,且原有疾病是導致現雙眼視力損害程度的主要的原因,車禍致傷只是誘發疾病進行性加重,這與上述指導性案例中受害人的特殊體質並不相同。從涉案交通事故中穆某軍的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看,其侵權行為通常所可能造成的後果與朱某偉雙眼二級傷殘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差距,顯然超出正常情況下可預期範圍。本案應當根據交通事故參與度確定朱某偉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範圍,對其的傷殘賠償金本院予以確定的金額為193392元。

2、關於原告朱某偉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如何認定問題。

原告朱某偉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0元。朱某偉經司法鑑定為二級傷殘,雙眼視力損害與車禍存在因果關係,具有25%損傷參與度。在涉案事故中無責任,對其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確認金額為11250元。

3、關於原告朱某偉主張的定殘後護理費應當如何認定問題。

原告朱某偉主張定殘後的護理費450560元。朱某偉經司法鑑定雙眼視力下降,雙眼無光感,護理依賴程度為部分護理依賴,朱某偉主張的數額符合相關規定,但應根據交通事故參與度扣減,本院予以確認的金額為112640元。故作出(2019)津0102民初7246號民事判決:人保財險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範圍內賠償原告朱某偉各項損失共計332475。48元。

一審判決作出後,朱某偉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援其全部訴訟請求,不應考慮損傷參與度計算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定殘後的護理費。

理由如下:

1、一審判決認為本案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24號指導性案例有悖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本案基本案情和法律適用與最高人民法院24號指導性案例相類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第七條,本案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4號指導性案例。一審判決的裁判理由明顯背離了最高人民法院24號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要點,即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沒有過錯,其體質狀況對損害結果的影響不屬於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的法定情形,一審判決根據交通事故參與度扣減上訴人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定殘護理費沒有法律依據。津總醫院【2019】臨床鑑字第67號司法鑑定意見書中關於25%損傷參與度的分析說明系透過朱某偉車禍受傷後雙眼視力狀況分析得出的結果,並沒有提供朱某偉車禍受傷前雙眼視力狀況,毫無事實依據,事故發生前朱某偉還正常工作,並向一審法院提供了勞動合同,而且事故受傷當天朱某偉是從增興窯騎腳踏車到塘沽上班報到,朱某偉車禍受傷後在第三中心醫院檢查雙眼時,眼科大夫從未懷疑過朱某偉雙眼以前有疾病,更沒有在病歷上記載過朱某偉雙眼以前有疾病,不認可朱某偉車禍前雙眼疾病即以存在。

被上訴人穆某軍辯稱:本案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第24號指導性案件的裁判要點,受害人的特殊體質和“原有傷、病”侵權責任分配的法律適用應當有所區別。

朱某偉在事故中受傷後,所做的各項檢查均未見確切異常,經鑑定分析其車禍受傷前雙眼疾患導致視力下降程度已達中重度視力損害程度。由於車禍雙眼視網膜震盪等損傷出現,誘發雙眼視力下降進行性加重,綜合傷病關係變化情況,具有25%損傷參與度。其傷殘程度屬於既有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傷,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所致,且原有疾病是導致雙眼視力損害程度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只是誘發原有疾病進行性加重,這與24號指導性案例中受害人的特殊體質並不相同,從涉案交通事故中穆某軍的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看,其侵權行為通常所可能造成的後果與朱某偉雙眼二級傷殘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差距,顯然超出正常情況下可預期範圍,故本案應當根據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確定受害人的損失範圍。分析多因果的侵權行為的責任分配時,在採用過錯、原因力綜合比較說的基礎上,首先應當考量多個原因力對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然後再考慮各個侵權人之間的過錯或者過失程度,以公平合理的分配賠償責任。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

1、關於朱某偉主張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定殘後的護理費是否應當考慮損傷參與度問題。

根據鑑定意見,朱某偉的傷殘程度屬於既有車禍導致的損傷、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所導致,且原有疾病是導致現雙眼視力損害程度的主要的原因,車禍致傷只是誘發疾病進行性加重,一審法院依據參與度鑑定意見,對朱某偉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對眼部損傷後果的作用力予以區分後確定朱某偉的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定殘後的護理費,並無不當。故作出(2019)津02民終8339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作出後,朱某偉不服,申請再審。

天津市高階人民法院

經審理認為:

1、關於是否應當按照天津醫科大學總醫院司法醫學鑑定中心作出的關於朱某偉雙眼視力“損傷參與度”的鑑定意見扣減相關賠償金問題。(1)關於朱某偉雙眼視力的鑑定意見。

本案中,朱某偉主張雖然門診病歷記錄了其左眼視力0。1、右眼視力0。12,但這是車禍受傷後的視力,而非受傷前的視力,且天津市眼科醫院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診斷證明書記載朱某偉矯正視力為:左眼:一尺指數(0。5);右眼:一尺指數(0。5)。二審期間,針對朱某偉對該鑑定意見的異議,鑑定人作出了書面回覆,朱某偉未提交足以推翻該鑑定意見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故,朱某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二審法院對該鑑定意見予以採信並無不妥。

(2)關於按“損傷參與度”扣減相關賠償金。

根據鑑定意見,朱某偉的傷殘既有車禍導致的損傷,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且原有疾病是導致現雙眼視力損害的主要原因,車禍致傷只是誘發疾病進行性加重。原審法院依據參與度鑑定意見,對朱某偉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對眼部損傷後果的作用力予以區分後確定相關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定殘後的護理費,並無不當。故作出(2020)津民申1428號民事裁定:駁回朱某偉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