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奮劑違法行為“入刑”

● 反興奮劑是全世界的共識,我國一直堅持推進反興奮劑鬥爭,不斷加強反興奮劑立法工作

● 興奮劑違法行為“入刑”,是我國在反興奮劑鬥爭中邁出的重要一步,為嚴厲打擊興奮劑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我國作為負責任大國樹立依法治體、依法治國形象的重要舉措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要做好相關規定的協調和銜接,釐清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自律的適用範圍和情形,完善興奮劑違紀違法的處罰機制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了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此舉標誌著興奮劑違法行為正式“入刑”。

據瞭解,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規定,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或者明知運動員參加上述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反興奮劑是全世界的共識,我國一直堅持推進反興奮劑鬥爭,不斷加強反興奮劑立法工作。時值2022年冬奧會、冬殘奧會籌辦期間,此舉顯得意義更為重大。國家體育總局反興奮劑中心執行主任陳志宇認為,這一規定對提升反興奮劑工作法治化水平,全面推進反興奮劑鬥爭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法律事務研究會會長、體育總局政策法規司原司長劉巖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設與興奮劑有關的罪名,是中國在反興奮劑鬥爭中邁出的意義深遠的重要一步,為嚴厲打擊興奮劑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中國作為負責任大國樹立依法治體、依法治國形象的重要舉措。

利益驅使鋌而走險

反興奮劑任重道遠

體育運動中的興奮劑問題由來已久,最早甚至可以追溯至公元前的古代奧運會。有文獻指出,古代奧運會曾出現運動員服用草藥和飲酒以追求更好成績的現象,這可以說是興奮劑最早的雛形。如今通常所說的興奮劑,不單指那些起興奮作用的藥物,而是對禁用藥物的統稱。

《奧林匹克憲章》指出,奧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瞭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服用興奮劑參賽,明顯有違公平競爭的精神。

在1904年美國聖路易斯奧運會上,美國馬拉松運動員希克斯服食了“士的寧”,成為現代奧運會史上第一個可查到的服藥選手。

在1960年羅馬奧運會上,丹麥腳踏車運動員克詹森在比賽中猝死,屍檢時發現其死因是服用酒精和苯內胺的混合物所致。由此,反興奮劑的問題引起了國際奧委會的空前關注。

1964年東京奧運會期間,在奧運村的洗手間裡,運動員丟棄的注射器隨處可見。隨後,國際奧委會決定於1968年墨西哥奧運會開始實施興奮劑檢測。

2003年3月,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召開的第二屆反興奮劑大會上通過了歷史上第一份《世界反興奮劑條例》。2006年足球世界盃開幕式前的一天,國際足聯大會投票決定全面遵守《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至今,許多國際體育組織都成了反興奮劑國際體系的一員。

目前,興奮劑的品種不斷增多,這無疑加大了反興奮劑鬥爭的難度。近日,國家體育總局、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和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聯合釋出《2021年興奮劑目錄公告》。據統計,我國2021年興奮劑目錄共含興奮劑品種358種,比2020年興奮劑目錄增加9個品種。

首都體育學院教授、國際體育仲裁院反興奮劑仲裁員韓勇介紹說,使用興奮劑後參賽不僅損害運動員的身體,同時也損害了公平競爭的體育原則。但由於巨大的利益誘惑以及使用的隱蔽性,反興奮劑的鬥爭將是長期、艱鉅和複雜的。

提升反興奮劑水平

確保乾乾淨淨參賽

2018年9月,國家體育總局公佈《2022年北京冬奧會參賽反興奮劑工作計劃》,強調全面提升反興奮劑工作水平,確保乾乾淨淨參賽。

近年來,我國不斷強化反興奮劑工作,尤其是不斷提升反興奮劑工作法治化水平。韓勇介紹說,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反興奮劑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簽署和加入了《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和《世界反興奮劑條例》,承諾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規則的認可。體育法將反興奮劑納入國家法範疇,《反興奮劑條例》《反興奮劑規則》等均在反興奮劑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法治日報》記者檢索後發現,在以往的實踐中,使用興奮劑面臨的處罰主要是行政處罰,以及行業內部作出的違規處罰。

韓勇分析說,在同興奮劑鬥爭中,僅僅依靠行政處罰、行業自律具有侷限性。以禁賽等紀律處罰手段規制運動員的自用興奮劑行為是有效的,失去參賽機會對運動員是極大的懲罰。但對於教練員等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體育組織的處罰無法產生真正的震懾力。國際奧委會主席巴赫曾指出,未來世界反興奮劑鬥爭的焦點之一,應該是如何鼓勵政府更多參與打擊運動員輔助人員。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透過之前,我國已經開始以刑事手段打擊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的行為。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了《關於審理走私、非法經營、非法使用興奮劑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司法解釋只能在現有刑法罪名的基礎上進行,而當時並無涉及保護體育公平競爭和運動員身心健康的刑法條款,所以司法解釋無法對此作出規定。興奮劑違法行為“入刑”,為依法嚴厲打擊興奮劑犯罪提供了刑法依據。

“興奮劑違法行為‘入刑’,向全世界表明了我國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的鮮明立場,是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事件。”韓勇說。

健全長效治理機制

積極做好規則銜接

據上海市律師協會體育業務委員會副主任郜松江介紹,目前,我國反興奮劑方面的處罰和規則已經比許多世界體育強國都嚴厲和豐富。

那麼興奮劑違法行為“入刑”後,體育人使用興奮劑是否都受刑法規制呢?劉巖說,輿論界近來經常提及的興奮劑違法行為“入刑”,實質上是指引誘、教唆、欺騙、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的行為被列入刑法條款。

“依據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並非所有興奮劑違規行為都構成犯罪。另外,哪些比賽屬於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此類比賽的預選賽或資格賽是否也屬於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還有待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劉巖說。

韓勇表示,修改後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規制的並非運動員自用興奮劑行為。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一般由體育組織利用行業規則來管理,國家並不介入。需要注意的是,反興奮劑鬥爭需要出重拳,但並不意味著涉興奮劑案均需擔刑責。刑事處罰是反興奮劑最後的手段,也是最嚴厲的手段,必須嚴格依法實施。

據介紹,興奮劑違法行為“入刑”,能夠有效強化運動員及其輔助人員“拿道德的金牌、風格的金牌、乾淨的金牌”意識,增強體育從業者規則意識和守法意識,進一步健全、完善反興奮劑長效治理機制。同時,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還要做好相關規定的協調和銜接,釐清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行業自律的適用範圍和情形,完善興奮劑違紀違法的處罰機制。

郜松江說:“興奮劑違法行為雖已‘入刑’,懲戒方式全面且嚴厲。但在刑事程式上,還缺少更多的具體案例借鑑,實施中可能會遇到一些新問題,需要相關司法部門充分運用現有規則予以解決。在運用刑事手段治理興奮劑問題時,還要積極和世界反興奮劑規則做好銜接。”

劉巖認為,我國對興奮劑的走私、非法經營等源頭行為,以及非法提供、引誘、教唆、欺騙使用等行為進行打擊,旨在進一步推進反興奮劑鬥爭,營造乾淨的體育環境。

“反興奮劑要從娃娃抓起。”韓勇說,在今後的反興奮劑工作中仍然要加強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強對青少年運動員的教育,使運動員意識到興奮劑濫用的危害,從而能夠主動抵禦興奮劑的侵蝕。同時,還要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目前,我國食品、營養品、藥品環境還存在一定缺陷,誤服誤用導致興奮劑陽性的案例並不鮮見。一方面要對運動員、教練員、隊醫及相關人員加強教育,避免誤服誤用,另一方面也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營造良好的食品、營養品、藥品環境。

劉巖認為,體育法學學術組織及其會員應當在反興奮劑領域多做工作,特別是在法律法規宣傳,運動員、教練員及相關人員教育,反興奮劑法律與規制研究,紀律處罰及其聽證,體育仲裁等方面作出更多貢獻。(記者 徐偉 見習記者 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