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專案能否投訴或起訴

建設工程專案的落標者為推翻招投標結果,往往以建設工程專案不具備招標條件為由對招投標投訴或者起訴。以此為理由投訴或起訴,目的能否實現呢?

對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專案能否投訴或起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專案,包括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專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專案,以及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專案。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九條、原住建部《工程建設專案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9條和《工程建設專案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8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專案招標應當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

第一、工程建設專案已經履行必要的審批手續;

第二、工程建設專案資金已經落實;

第三、工程建設專案所需資料已經收集完成。

對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專案能否投訴或起訴

如果招標工程不具備上述條件,投標人和利害關係人可以收集證據或證據線索,向行政監管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對投訴不實的,駁回投訴;投訴屬實的,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或宣佈招標無效。

對行政監督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行政監督部門逾期未做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於以不具備招標條件為由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並不一致。大部分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即使認定招標條件不具備,也不以此作為認定確認招標無效或中標無效的理由;而少數地方法院則直接以工程專案“不具備招標條件”為由,認定招標行為無效,承包合同也無效。

對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專案能否投訴或起訴

由於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建築法》第七條、《招標投標法》第九條 “開工前建設單位招標專案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等規定屬於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而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般情況下不可能作出與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相左的判決。因此,單獨以“不具備招標條件”為由提起訴訟,獲支援的機率較小。

基於訴訟效果考慮,對於以“不具備招標條件”為唯一理由提起訴訟,應當在詳細研究當地人民法院的判例後綜合考慮,慎重決定。

案例連結

1、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2018)豫民終15030號;

2、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終字第155號;

3、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 (2011)京鐵民初字第95號;

4、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 (2018)晉民再108號;

5、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沈民(2)房終字第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