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師」預付費服務合同解除後,費用能否退還?

【觀點】

預付費式消費中的“不予退款”的條款,因該條款排除和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免除了經營者自身的義務,應屬無效。所以,預付費服務合同解除後,預付款項中扣除已消費部分的餘款應予退還。

「北京律師」預付費服務合同解除後,費用能否退還?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林某到Y工作室做身體護理,工作人員向林某推薦一種保健藥物,並在護理中使用該產品。林某當日分四次刷卡12萬元,並在會員單據上簽字。後又在工作人員的推薦下,先後共計支付了29。4萬元。

期間林某曾6次到該工作室接受服務。

後林某以該工作室存在強迫消費、宣傳誤導、價格不合理為由,要求工作室退費。而工作室則稱其銷售價格為統一售價等理由拒絕退費。

雙方對此無法達成一致,遂訴至法院。

【法院觀點】

從法律關係上來看,由於工作室提供的是附加在服務之上的產品,林某購買的重點在於該工作室的服務內容。所以,雙方形成的法律關係更符合服務合同。

服務方式具體為工作室按次為林某提供服務,對於服務合同的履行時間和期限均無明確約定,且雙方的合同履行需要徵得林某同意並接受服務,具有人身專屬性。現在林某明確拒絕表示不再繼續接受服務,本案的合同事實上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林某要求退還支付款項具有合理性,但其認可已消費的部分應予扣除。

【結語】

在預付費合同中,往往會有“不予退款”的相關條款,儘管很多預付費服務合同中會有“不予退款”的條款,但因該條款排除和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免除了經營者自身的義務,應屬無效。所以,預付費服務合同解除後,預付款項中扣除已消費部分的餘款應予退還。

「北京律師」預付費服務合同解除後,費用能否退還?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加寬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內容,並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3條規定,經營者以預售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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